第四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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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1956年9月县成立劳动科,1958年6月并入统计局。是年12月归县联社劳动人事部
劳动科。1959年9月重建劳动科,1962年并入计划委员会。1979年1月建劳动局,下设
劳动服务公司(1981年7月建)和劳动保险事业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均建于
1987年3月)。

二、工人调配
1957年以前,工人调配主要是内部调剂,分临时借用和照顾性调动两种。1958年
全国工业大批“上马” ,即从社会上调用大批劳力支援工业建设。1958年9月,全县
抽调500名农村劳力到福建省南平伐木总场和松溪县渭田伐木场支援林区建设(该批工
人部分陆续返回,部分在福建安家落户) 。1959年,从农村抽调1200人支援淄博工矿
区(后大部自动返回),是年12月,又抽调894名劳力分头到锦州和沈阳支援工业建设。
1960年3月, 动员退伍军人37名带家属72人参加海南国营农场建设,由省集中分批遣
送, 至4月5日全部遣送完毕。1965年4月,组织徒骇河农场161名工人带家属116人赴
新疆拜城县大宛齐农场支援新疆建设 (该批工人除1967年少部分返回外,大部在新疆
安家落户) 。之后,不再出现社会性的劳力调配,只是根据实际需要个别调配。在个
别调配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不能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林牧渔场的工人,原
则上不得调入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1978年开始,重点照顾长期夫妻分居生活有实
际困难的工人。 1985年4月后,工人调动的批准权下放,在各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工人
调配及在本县范围内技术工人的聘调,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报劳动
局备案即可。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一般不得转移工作单位,如需转移,须由劳动局
批准并办理手续,劳动保险事业处办理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

三、职工培训
境内工人的文化技术水平很低,建国后,各单位普遍开展业余文化教育,并采取
师傅带徒弟的办法提高技术水平。
1987年,县劳动局根据省劳动部门的指示,开始对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培训,第
一次举办待业青年电工培训班,学员50名,培训期半年。继之,劳动局协助县社、卫
生局、 机械厂、啤酒厂等单位举办专业培训班,共培训学员328人,除卫生局52名学
员继续培训外,其余全部于当年安置就业。此外,还培训出60名特种作业工、10名司
炉工和6名水处理工。

四、工人退休、退职
1957年以前工人退休、退职,均按195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进行修改) 执行。条例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井下、高空、高温、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从事有害身体健康之工种的男满55岁、女满45岁) ;工龄男满25
年、 女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即可退休。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
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合并为一,改为凡专职从事
革命工作满20年,因身体衰弱而自愿退休者,不受年龄限制,均可退休。1987年6月,
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即按该规定执行。至1987年底,
退休职工171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135人),退职的635人。
1983年1月始,抗日战争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
参照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 每年分别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
生活补贴费。截止1983年底,享受老工人退休待遇的45人。
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由用工单位每月缴纳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本人每
月缴纳标准工资总额的3%, 作为退休养老基金。合同工满15年,年龄符合条件者即
可退休享受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