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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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待遇〗〖因工死亡〗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向其亲属发给本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的
丧葬费,并根据供养人口多少按月发给死者工资25~50%的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
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本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并按供养人口多少发给死者6~12个月的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于待遇过低
,有些死者亲属的生活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1977年2月,对死亡职工所遗亲属生活
确有困难的,由福利费中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但这一办法只能解决特殊困难,
且福利费数量很少。1985年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通知:对职工因工
死亡,除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外,生活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再
按如下标准发给:属非农业户口的,1人者每月发给30元,2人者每人每月发给28元,
3人及3人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25元。属农业户口的,1人者每人每月发给25元,2人
者每人每月发给23元,3人及3人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20元。如是孤身1人,可在原
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这一规定解决了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

〖病故〗
病故职工遗属的困难,各市、地区据此精神自行设法解决。济南市规定:职工疾
病死亡,其遗属生活补助的标准是,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每月发给18元,2人者每人每
月16元,3人及3人以上者每人每月15元,发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条件时为止。
对职工死亡待遇中几个具体问题,山东省还作了一些规定:一是退休工人死亡后
,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及其生活困难救济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
按照原单位在职工人死亡待遇办理;二是职工没有供养直系亲属,因工死亡时如有直
系亲属,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三是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除原单位按照《劳动
保险条例》规定给予抚恤外,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