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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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1984年6月10日,正式建立了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事业编制7
人。 1988年6月,确定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副局级单位,同时增加事业单位编制,
由原编制7人增至15人;其内部机构设信息科、交流科、仲裁科。9月9日,随着人才交
流工作业务的扩大,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内部设置的信息科改为信息处,交流科
改为交流处,仲裁科改为仲裁处(均为副处级) 。1991年6月,建立青岛市人才流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1992年6月,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内部设立外企处。
人才交流的政策规定
人才流动的原则 对专业技术干部以计划调配为主,辅以招聘、借调、兼职、兼
课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首先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科技人员。鼓励专业技术人
员从市内到县、区、乡镇,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技术力量富余的
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去工作。
人才流动的对象 用非所学、用非所长以及被暂时积压闲置不能发挥专长的各类
专业技术干部,包括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的工人。
人才流动的形式 对那些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难以发挥作用的人才,原单
位不予调整或阻挠不放的,可以由市、县人事部门直接下令调往专业对口的用人单位,
也可以经市人事部门调查仲裁认定,允许干部本人辞职,由市、县人事部门安排到所
需单位工作; 对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计划调配中解
决不了的,可按照合理的流向和学用一致的原则,采取招聘办法调剂解决。招聘的专
业技术干部,可以签定合同定期聘用,也可协商调动,对单位为完成某项科技任务,
短期或临时需要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不改变隶属关系下借调使用。暂时任务不足,
技术人员相对闲置的单位,应支持科技人员的外借工作。借调应签订合同,借调期满,
一般应按时返回原单位; 如借入单位需要,原单位又同意的,也可按规定办理调动手
续;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科技人员兼任技术领导职务、技术顾问或承担兼课
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到用人单
位兼职、兼课; 为集中使用科技力量,组织科研或技术攻关,单位和单位之间、科技
人员和单位之间,可采取签订短期或长期技术承包合同的方式,对口支援。合同应明
确规定承包项目、双方承担的技术责任及报酬等。
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应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解决
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从外地调入人员。同时规定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引进: 一、能带来先进的技术项目,对青岛市经济建设有
重大贡献的; 二、近年来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知识分子”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
号的;三、夫妇双方均为青岛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四、自愿调入青岛市区街、乡镇
企业及驻在市郊偏远企业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
1987年6月16日, 市人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局、经济委员会、乡镇企业
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试行规定》文件。
文件规定共有12项。主要是: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向县(市)、黄岛区合理流动,
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市有关部门将分期分批从技术力量比较强的部门和单位中抽调
部分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对“口”支援乡镇企业,带动产品、技术、人才、智力的
转移。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主要方式包括:成立城乡经济联合体;承包、承租
和领办、创办乡镇企业; 转让科技成果;承包技术项目或技术攻关;代培、代训各类经
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还规定: 凡个人要求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去承包、承
租或领办乡镇企业的,可保留其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和住房,其人事档案由县(市)、
区乡镇企业局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由所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参照原单
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对在乡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各级职称改革部门可按
照审批权限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停薪留职人员,返回原单位仍承认其原有技术
职务资格,原隶属关系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应聘期满可返回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安排相应工作;停薪留职人员在乡镇工作期间,允许列入乡镇企业成本;若出现因工负
伤、死亡所需要医疗、丧葬等费用,由聘用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 专业技术人员停薪
留职期间,原单位停发本人工资,工资计划不减,聘用单位应向应聘人员原单位交纳
本人原工资总额的40%作为经济补偿。 凡正式调入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
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身份不变,其工资调整晋升,参照国营或集体企业的规定,
由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其工资待遇,可在原工资
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两级工资。连续工作满五年后,固定一级工资,继续浮动两级
工资。其奖金、职务补贴等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本人贡献大小,由双方商定; 对分
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转正定级待遇。自到乡镇企业工作
之日起,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见习期满后,按调入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享
受有关待遇规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
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并按有
关规定取得合理报酬; 鼓励、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其待遇和管理
等具体问题,按市有关部门关于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作用的规定执行。
1989年3月,青岛市印发了《关于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一、青岛
市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青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律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定。招聘单位必须持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批准
书,方能在本市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发招聘广告。二、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
心审定时,招聘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的概况、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缺、招聘工作的实施
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对招聘人员的意见等材料。三、经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
人员的单位其招聘工作应统一纳入全市人才市场活动,以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
务机构名义承办。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报名登记、考试考核和择优聘用; 人才交流服务
机构负责招聘单位工作的协调、签证、仲裁和监督,并协助办理有关流动手续。四、
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出现的人事纠纷,由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
机构负责调解,调解无效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1990年8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的通知》。
《通知》规定: 一、市和各县(市、区)编制部门对没有定编的乡镇农技部门要抓紧定
编定员; 对编制不足的,应适当增加编制员额。各级人事部门要尽快为乡镇农技部门
配齐人员,以保证其基本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二、要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到乡镇、
村挂职(担任科技副乡镇长或村委会科技副主任等) ;组织已离队的农业科技人员到乡
镇工作,对家住市区的可保留其城市户口、粮油关系和住房。要采取成立城乡经济联
合体、转让科技成果、承包科研和经济建设项目、代培代训各类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等办法,支援农业第一线。允许科技人员有组织地应聘到农村服务,或与农村经济组
织签订技术承包合同。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鼓励他们为农村建设贡献力量。三、
无特殊情况不得以调动、借用、招聘或其他形式将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调离技术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四、对分配来青岛市的农林院校
大、中专毕业生,应优先充实到乡镇工作,确保农业部门用人需要,其他部门不得以
任何借口截留。五、乡镇农业技术部门在编制员额内,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批准,
可聘用农民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农业第一线工作的科技
人员,可在《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第
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规定的浮动升级基础上,再浮动一级工资,合并作为岗
位津贴(不含提拔到乡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农业第一线工作
的,自报到之日起执行大、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同时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见习期满后按上述规定再浮动一级工资。上述人员连续工作满五年后,固定一级工资。
不在上述范围,担任乡镇农技部门站长、副站长职务的国家干部,在任职期间可在原
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一级工资,作为职务津贴; 聘用为农民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
聘用期间工资标准参照乡镇机关农民合同制干部规定执行,并上浮一级工资。七、在
乡镇农技部门连续工作满30年以上,从岗位退休的国家正式职工,其计发退休费标准
可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八、对乡镇农技部门聘
用的、连续从事农技工作满20年并取得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骨干,各县
(市)、区可以从“农转非”指标中逐步将其转为非农业人口。九、对乡镇农技部门已
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形式聘用的农民技术员,要进行整顿,年龄偏高、业务素质较
差的,要逐步退出岗位。
人才交流有关待遇的规定 一是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小企业和集体所有制
企业的专业技术干部,仍属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以后工作需要,
仍可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其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
和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可在国家规定的现行工资级别的基础
上,向上浮动一级。但在这些企业工作不满八年而调离时,则应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
二是因工作需要,从市区调往六县一区(黄岛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
可保留本人和家属原在市区的户口。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如本人户口迁入所调县、区,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在学的),如系农村户
口,经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农转非”。三是被借调的专业技术人员,借调期间原工
资标准和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奖金按高的一方发给。从市区借调到六县一区的,
还可根据聘用单位的条件,由双方商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借聘一年以上,可享受
职工探亲假待遇。从市区借调到驻县的市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条例规定
办理。四是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课的报酬。在兼职、兼课期间兼职的,可全部领取
聘请单位所发津贴费。 兼课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9月26日
批转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发给。
五是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做出的工作成绩、科研成果等,由聘请单位负责鉴定,
征得本人意见后转交原工作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本人晋职晋级的依据。
六是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兼职任务,如需要利用原单位物质条件的,应征得原单位同意。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无权转让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
辞职辞退及人事仲裁 1989年2月25日, 青岛市人事局转发山东省人事厅、省科
委《关于辞职来我省工作的科技人员如何办理聘用和录用手续的通知》,并结合青岛
市实际做出三项规定: 一、聘用外地辞职科技人员,县(市)、区属单位需报县(市)、
区人事局批准,市直单位需报市人事局批准。聘用期间,原则上不转户口、粮食关系。
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干部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解聘,
仍回原居住地。二、录用辞职来青岛市工作的科技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综合
考察,写出报告并附原单位辞职证明(复印件)、本人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县(市)、
区人事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局备案。三、辞
职来青岛市工作的科技人员经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后,可准予落户。其爱人、子女的随
调、随迁可按现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0年6月29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实施意见》,结合青岛市实际做出规定。实施范
围是:青岛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办理辞职的程序是: 一、要求辞职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陈述辞职理由
及辞职后的工作去向。二、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辞职的,填写《辞职审批表》,按干
部管理权限,连同辞职申请书一并报市直主管局(含公司) 审批;县(市)、区由党委组
织部或政府人事局审批。三、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辞职证书,并将《辞职审批表》
分发到辞职原单位、本人及本人档案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四、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批准辞职后的一个月
内,通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档案保
管手续。
对辞职人员到集体企业、区街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规定是: 由接收单位对其进
行综合考察并写出报告,填写《青岛流动人员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审批表》,并
附原辞职证明(复印件)、辞职补助金缴纳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县(市)组织人事部门或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本人档案,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1992年5月12日, 市人事局转发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局有关全民所有制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3个文件的通知, 并根据青岛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实施意
见。规定: 一、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现职。
二、办理辞职的具体程序为: 要求辞职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辞
职申请;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经审核“情况属实”的辞职人员和经审批同意辞职人员的《辞职申请表》及其人事档
案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转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属全民所
有制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收,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各市(区)属全
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由各市(区) 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办;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
职规定, 但超过3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按上述分工,分别到
市及各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
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
如果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可经市或各市(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关,依据《青
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仲裁。同意辞职的人员,凭仲裁文书到人才交流
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向辞职人员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
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
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四、中小学教师
辞职,必须按其管理权限,经市及各市(区)教育局审批。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仍按青人字[1990] 第6号文件规定办理。辞
职人员辞去公职后一年内,到集体企业、区街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工作,
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1991年8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人
才流动争议的,当事人均可参照本办法申请仲裁; 市和各区(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人才流动争议案的仲裁工作,仲裁
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
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 批准;仲裁委员会的日
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才交流工作的成效 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984年6月成立后, 仅1985年
就为全市引进人才1019人, 超过1979~1984年6年引进人数的总和。至1988年底,共
引进各类技术人员4151人, 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占调入干部总数的70%。1991年组织26
人的代表团参加山东省人才技术交流大会,会上共接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96人,登
记428人,技术交流共接待524人,初步达成意向的项目74人,其中引进技术项目47个、
解决技术难题攻关项目12个、转让专利项目18个; 组织38家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各类
专业技术人员356人;接待各类人员来访2604人次,推荐介绍241人,登记入库625人,
从外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110人。 1992年参加省驻京引进技术引进人才接待站,共收
来信4000余封, 接待咨询1300多人次; 举办第二届国际啤酒节人才洽谈会, 共接待
6100余人次。其中,登记2500人; 向有关单位推荐70余名回国留学生等重点人才,成
功17人; 开展了流动人员职称评审业务;全年参加招聘人才的单位199家,存放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达到18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