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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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劳动力管理〗〖奖惩制度〗
1954年7月, 开始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
要》,建立奖惩制度。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对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口头
表扬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五好职工”的称号,除发给荣誉奖外,
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不服从领导、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
玩忽职守、违犯生产操作规程、违犯政策和财经纪律;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和打架
斗殴;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等破坏厂规厂纪的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悔的,
根据情节轻重,由企业和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留
厂察看,直至开除厂籍等处分。1955年,通过调查,发现不少企业对犯错误的工人
不是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方针,而是以简单开除的办法,作为巩固劳动纪律的主要手
段。济南、青岛两市1~9月, 国营、 地方国营企业开除职工向劳动部门备案的有
310人,经检查和职工申诉,发现有的属开除不当。12月, 省劳动局下达《严格控
制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开除职工和私营企业解雇职工》的通知,规定企业行政因职
工违反劳动纪律开除职工时,要向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通过调查、了解,对不
应开除的不能轻率开除。
60年代初,为加强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巩固劳动纪律,省人民委员会颁发《
山东省国营工业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企
业行政方面应加强思想教育,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有权开除,并报直属主管部
门备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奖惩制度遭到破坏。1977年企业管理拨乱反正后,
各项制度逐渐恢复。1978年3月,针对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的影响, 省劳动局作出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
降职、留用察看和除名处分”的规定。经过贯彻,对加强企业劳动纪律起到一定作
用。
1982年4月,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下达《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的意见》,规定企业经过整顿劳动纪律,
必须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制定厂规厂纪或《职工守则》。同年9月, 省劳动局制
定《山东省关于工业企业整顿劳动纪律的验收标准》,主要内容是:(一)贯彻国务
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并能执行厂规厂纪。(二)经常对职工进行思
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树立遵纪光荣,违纪可耻,自觉遵守劳动
纪律的风尚。(三)严格执行奖惩制度,赏罚分明。对劳动好、遵纪守法、成绩显著
的职工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必要的处
分,直至开除。(四)职工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有明显提高,扣除按规定应该享受的
探亲假和产假等因素后,出勤率达96%以上,工时利用率达90%以上。(五)领导干
部敢于坚持原则,对违纪现象敢抓敢管,并能以身作则,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1983年10月,省企业整顿领导小组要求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劳动纪律方面做
到:(一)贯彻执行《全国职工守则》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
制订实施细则或厂纪,并能严格执行。(二)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教育面
达到100%。广大职工树立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风尚, 形成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工作
秩序。职工违法犯罪率降到本企业历史最低水平,厂风厂纪有显著变化。(三)机构
设置符合精简、科学、合理、高效的要求。管理部门人员精干、职责明确、工作作
风不断改进,为生产服务成效显著。(四)建立健全考勤和工时记录、统计等制度,
职工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五)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对违
法乱纪现象敢抓敢管。(六)对劳动态度好,遵纪守法,成绩卓著的职工,及时给予
表扬和奖励;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罚,做到赏罚分
明。
1983年4月,省劳动局对开除职工和对工人除名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据青岛、
枣庄、烟台、泰安、济南、潍坊等地部分企业统计,自1982年9月以来,全民和县(
区)以上集体企业,共开除、除名职工1105人,占这些企业职工总数125.7万人的万
分之八点八。在被开除的476人、除名的629人中,被判刑、劳教的占55%,长期旷
工和自动离职的占30%,违法乱纪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占10%,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及
其它原因的占5%。与此同时, 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一)凡独立核算的厂、店,都可以行使
对职工的奖惩权。开除职工,相当于县级或县以上单位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县级
以下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授予本单位、本系统或地(市)、省级先进生
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由本单位或相应的领导机关决定。(三)企业中
学徒工违反劳动纪律,必须处分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延
长学徒期限和开除的处分。(四)企业对职工除名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
人事部门备案。除名后由当地有关部门作为城镇一般待业人员对待,但两年内不得
再招收为正式职工。(五)受降级处分的职工,在受到处分满一年后,根据表现对其
工资等级进行评定,表现好的可以提级,但不能高于受处分前的工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