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就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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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时期,劳动就业实行雇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在
不同的时期,提出不同的就业方针,将需要就业的人员安排劳动就业。建国初期,
主要是处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当时采取“政府介绍就业与群众自行就
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
1954年以后,个体工商业户和手工业者,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逐步向合作化
发展。先是成立生产合作小组;1956年扩为生产合作社;后又通过合并转为工厂。
其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转为正式工人。
1958年,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使劳动就业走了一段弯路。当时,从农村盲
目招收了一大批劳动力进城做工,致使全民所有制职工。由1957年的3350人,激
增至1958年的9271人。超过了实际需要,超越了经济负担能力,造成了“三大指
标”(财政、粮食、劳动力)的突破。
1963年11月,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只安置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对劳
动力的管理,强调实行“三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逐步
强化和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对安置城镇需要就业的劳动力,主要采取
了如下措施。①进行统筹安排,城乡并举,有计划地动员一部分知识青年上山下
乡,参加农牧渔业生产 (边河、南仇、大武等地安置的下乡户和知识青年就是此
时办理的)。②根据城市企业生产建设的需要,适当吸收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
参加工作。③开展其它生产服务门路,组织集体所有制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以
及各种临时性工作。④举办技术训练班或组织自学补习,为就业创造条件。
“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工厂生产不正常,从1966年至1970年基本上没有
招工。又加建国后出生的非农业人口陆续到达就业年龄,教育上缩短学制,使一
批高、初中毕业生提前离校,打乱了正常的就业秩序。高等院校又不准直接从高
中毕业生中招收学生。为此,动员高、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淤积了大量的待业
青年,给劳动就业工作增加了困难。另一方面,在1970年以前各行各业都使用了
一批临时工, 他们又比较熟练地掌握了生产技术。根据上级指示,将1970年9月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转为正式工,两年中共转4600人。其中本区的2104人。
由于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给城镇新成长起来的劳动力就业增添了困难。直到1976
年劳动就业工作,才开始由被动转为主动,特别是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各行各业开始增招新人员。为下乡“知青”和城
镇待业人员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至1980年底下乡“知青”全部安置完毕。基本
上解决了劳动力长期淤积现象。
1980年8月, 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
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几年来,
共介绍就业6461人。组建待业青年参加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厂、店、公
司等42个。累计安置从业人员3500余人。待业青年自谋职业15人。随着经济政策
的“开放”与“搞活”,社会上出现了1606个个体经营户,约1800余人。其中城
镇闲散劳动力约占五分之一。现城镇中需要就业的人员,除少数居于农村外,基
本上达到都有业可从。
1983年, 劳动人事部下达了《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临淄区于
1984年年底招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