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 概述
- (一)所有物资出入
- (二)当前解放区对外汇兑关系
- (三)海关之一切报关手续及税则税率
- 一、商人经营物资输入
- 二、进出口商如欲先行经营土产输出
- 三、本港与其他解放区各海口之贸易往来
- 一、进口部分
- 二、出口部分
- 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费用
- 三、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 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
- 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 一、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实行单列
- 二、享有省一级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权限
- 三、机构设置
- 五、其他有关问题
- 二、成立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 三、市外贸八个分公司
- 四、加强对我市派出贸易机构的领导
- 九、加工企业按规定比例取得的留成外汇
- 十二、本补充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 第六条 私营企业和外商可以直接洽谈或委托经贸咨询机构协助洽谈
- 第三条 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私营企业来本市与外商举办合营企业的呈报审批
-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从合营企业分得利润的所得税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