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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有省一级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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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方面,审批资金、能源等方面能自行平衡的非生产性项目;审批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它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资金在一千万美元以内的生产性项目。

  1. 审批上述限额以内的生产性及非生产性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合同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
  1. 青岛市在其辖区内按规定享有省一级的外贸经营权、进口物资的审批权。
  1. 青岛市可按规定审批或申报并管理其辖区内的外贸机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外贸局。

5.对各国、各地区商社在青岛设立代表机构事宜,其业务范围限于青岛的,由青岛市负责审核申报;如业务范围超出青岛市,则由省外贸局呈批申报。

  1. 青岛市进出口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暂由省外贸局统一管理,以后如何管理,视省、市商品经营情况另行确定。配额、许可证控制指标,按青岛市自营和委托代理商品的出口计划,切块下达给省外贸局,同时抄送青岛市外贸局。
  1. 青岛市在其辖区按规定享有省一级的其它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