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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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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单列实施方案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

(1987年9月12日)(87) 鲁政函 96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46号文件《关于对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和国家计委计综〔1986〕2249号文件精神,同意青岛市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实行计划单列,赋予青岛市相当于省一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权限,并同意来函所报《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单列实施方案》(见附件)。请青岛市经贸委、外贸局与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外贸局本着精简的原则,做好青岛市外贸专业分公司的组建工作,积极落实《实施方案》,以加快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出口、增加创汇。

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后,劳动工资管理请按国发〔1983〕109号和(84)外经贸人四字第129号文办理,新组成的八个分公司的人员编制请专题报经贸部审批。

附件: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单列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46号文《关于对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精神,经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对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单列提出以下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