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对其在合营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抵免扣除。如其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产品出口型的、先进技术型的或者是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对其在合营企业已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部分,也视同已缴纳所得税,予以抵免扣除。
对私营企业按上款规定纳税后的利润,按照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将其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合营企业再投资的,经私营企业申请,市税务局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撤回、转让其在合营企业的资产的所得用于个人消费时,对其超过原投资的增值部分(不含已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后利润投资部分),应按40%税率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从合营企业取得的合法外汇收益,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留成,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进口生产设备或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以及需要出国考察、培训等费用。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在合营企业中方账户上剩余的中方职工的权益,由市财政局、劳动局监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对其在合营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抵免扣除。如其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产品出口型的、先进技术型的或者是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对其在合营企业已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部分,也视同已缴纳所得税,予以抵免扣除。
对私营企业按上款规定纳税后的利润,按照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将其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合营企业再投资的,经私营企业申请,市税务局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撤回、转让其在合营企业的资产的所得用于个人消费时,对其超过原投资的增值部分(不含已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后利润投资部分),应按40%税率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从合营企业取得的合法外汇收益,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留成,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进口生产设备或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以及需要出国考察、培训等费用。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在合营企业中方账户上剩余的中方职工的权益,由市财政局、劳动局监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