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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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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劳务费用。其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职工的劳动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提取,交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险部门管理;职工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留企业用于支付职工医疗、福利费用和解决职工住房。此外不再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其他补贴。

2.降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除市中心繁华地段外,老市区每年每平方米十二元至十五元;新规划区十元至十二元;市属各县城八元至十元;市属六县各乡镇五元至六元。一次性交付场地开发费和企业自行开发土地的,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一元二角。

对一九九○年前来我市投资举办企业的,按八折计收一九九○年前的场地使用费。

3.降低外籍职工的生活费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可凭企业的工作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按国内人员标准用人民币在我市范围内支付食、宿、市内交通和邮电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