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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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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给予优先保证,收费标准与本市国营企业相同。

2.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由市物资供应部门按合理价格提供,或帮助疏通供应渠道。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自行组织进口。

3.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合同规定的资本投入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优先审核发放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也可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年许可证。

  1. 青岛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内同行业的标准执行。
  1.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经营所得外汇余额,可在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相互调剂使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

八、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家经委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

内的产品订货时,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收取部分外汇。

九、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各

方履行合同。契约发生纠纷和争议,由我市涉外经济仲载机构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由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十、本办法除指明只适用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条款以外,其它条款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本办法发布前批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办法也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投资举办的企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