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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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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岛市人民政府建立涉外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定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手续,及时处理外商遇到的各种问题。凡在本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立项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从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章程,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后的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企业批准证书和注册申请后,对证件齐备、符合注册条件的,在十日内给予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1.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督,凭企业合同或进口合同验放。但严禁在国内市场转售。如进口后用于内销产品,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