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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私营企业和外商可以直接洽谈或委托经贸咨询机构协助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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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八 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89年10月6日)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