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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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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86年10月16日)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国民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我市(包括所辖各县)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对产品出口企业(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收支平衡有余的生产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指外商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加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经予特别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

外国投资者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将给予更大的优惠。具体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