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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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机构设置 陵县志 · 陵城区地情资料库 民国时期法院 陵县设置法院始于民国十七年(1928)。国民革命军北伐至德州,山东司法当局奉战地委员会命令设置陵县法院。法院內设检察、审判两处。审判处有审判官、候补审判官、书记员、候补书记员、录事、执达吏、缮状生。 民国二十二年(1933)一月,陵县法院裁撤,改为“承审”制度。在县政府內设立司法办公室和承审处,县长兼理司法行政事务。承审处设承审员、司法书记员、收费书记员、录事、缮状生、执达吏、检验吏。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37年抗日战爭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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