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司法机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18&A=19&rec=3&run=13

清末,济阳县署仍沿袭封建王朝的一套司法制度,审、判大权集于知县一身。知
县以下,有典史1人,主管监禁、捕盗之事;县署刑房协助知县办案;知县所聘幕宾
之内,有刑名席在办案中为知县出谋划策,有时还受知县指派出外查访;差役中则有
捕快十数人,专司缉拿人犯之职。
民国初年,济阳县署划分司法权限,由司法科员负责批示呈状,由承审员进行法
庭审判。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进,战地委员会规定了各县法院的机构编制。济阳县
法院(院址在县城内鼎新街15号)设法庭、书记员办公室、民事调解处、承发吏办公处
、法警办公处等机构。其编制,有审判官、检察官、候补审判官、候补检察官各1人
;主任书记员、书记员、候补书记员各1人;录事5人,检察吏1人,承发吏3人;警长
1人,法警5人。1930年夏,县法院增设缮状处,内有缮状生2人。是年10月,裁去候
补审判官、警长及录事各职。
县设机构还有监狱看守所及监所协进委员会。1913年典史撤销,设管狱员1人,
主管监狱事务。1920年夏,新建看守所告竣,又设看守长1人(由管狱员兼任)。为改
善监所犯人待遇和整顿监所事务,济阳县于1931年夏奉令成立监所协进委员会,委员
长由县长路大遵兼任,另有委员12人。委员分4组轮流视察监所管理情况。民国初期
,县内还成立过县参事会、议事会及城乡议事会、董事会等机构,但均未起过大的作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