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乱收费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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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分部门和行业展开,重点治理对象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建设项目收费和涉及行政效能及行政许可收费。

一、清理涉企收费
1997年,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为此,省物价局采取“取消、降低、减免、清理”等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涉企收费工作。12月,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全省取消包括私营企业管理费、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晋煤外运服务费、《持枪证》工本费、税务发票管理费等29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涉及工商、建设、外贸、交通、外交、公安、税务、保密等部门。
1998年1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山东省降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9项收费标准,降低取水许可证收费等3项证照费标准,降低核材料许可收费、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动植物运输工具检疫费等6项检验检疫费标准,降低条形码服务费和内河航道养护费。其中公路运输管理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降低动植物运输工具检疫费收费标准:火车从每厢次20元降低到4元,汽车从每辆次10元降低到5元,集装箱从每厢次10元降低到4元。条形码的胶片研制费收费标准从60万元降低到48万元,对进出口公司收取的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从每年3500元降低到3100元。5月,在1995年国家取消第一批基金项目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等6部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全省取消盐业生产发展基金、黄金开发基金、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等147项基金项目和附加收费。10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6部门下发通知,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进行减免,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商标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由每件800元~1000元降为400元~500元;各级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等。11月,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全省取消包括计划外演出管理费、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被装管理费、出租汽车管理费、城建档案保证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电视节目许可证费、广播电视频率执照费、植物检疫证费等20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涉及文化、公安、建设、旅游、广电、林业、口岸等部门。
1999年6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取消农机经营管理费、用电附加费、住房建设发展基金等8项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11月,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委《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煤炭工业局分别设立的商业网点建设费、电费及电度表保证金、煤炭生产发展专项基金,取消省设立的专控商品附加费。12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降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海关、银行等部门的多项收费标准。其中,公安部门的特种作业许可证费由每证最高不超过20元降为10元,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收取降为按0.5%收取,金融部门的贷款证收费由每证120元降为100元。
2000年1月,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全省再次取消20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清除污染管理费、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外债登记证费等,涉及经贸、交通、海关、环保等部门。
2003年12月,对全省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全省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并计划取消林政管理费、林区管理建设费、植物检疫证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费4项费用。要求各市对涉及木材经营企业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杜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的,一律不得向木材生产经营者进行政府性集资,严禁向木材生产经营者进行各种摊派。

二、清理涉农收费
1997-2000年,全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不断加大清理涉农收费工作力度,对涉农收费问题进行多次清理整顿,减轻农民负担。
2001年7月,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全省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是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村建房及农民办理结婚、计划生育收费、农村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农村电信收费、电价、水价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搭车收费。清理整顿中,对收费项目、标准或价格按照国家规定逐一排查,对不合理的价格和收费,属于省及省以上批准的,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核;属于乱加价、乱收费的,坚决予以取消。要求各市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对农村有线电视收费、邮政资费、农话收费、农村殡葬服务收费、农村医疗、农村经营服务组织收费等项目,结合当地情况完善管理办法,并建立和完善涉农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公示制度。11月,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在全省范围内施行的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12月,为减轻进城务工农民负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取消省外企业进鲁施工注册登记费、省外建筑企业管理服务费。降低《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集中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未按规定权限经省物价部门或省授权市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的强制性服务收费,全部予以取消。

图3-9 淄博市物价工作人员深入农村进行涉农收费情况调查

2004年,全省开展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项目及其他违规设立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按照尽量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中介服务收费,要求有关机构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对全省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降低了拖拉机号牌费的收费标准。规范外来投资和务工人员子女入托、入学收费,使他们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入学待遇,解决其后顾之忧。

三、清理建设项目收费
为稳定市场房价,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一系列整顿措施,先后取消或降低了涉及房地产建设绝大部分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1997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意见,开展建设项目的收费清理工作。对照国务院公布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相应取消省管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同时确定对全省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理的24项建设项目收费予以取消,包括规划审查费、设计审查费、统征服务费、土地增值费、拆迁门牌费、基建统计费等。在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基础上,明确要求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并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各环节收费的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收费向社会公布,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建立项目收费监督检查。
2001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涉及住房建设的房屋开发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等47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城市集中供热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等收费项目,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签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等收费标准。

四、清理涉及行政效能及行政许可收费
2003年起,全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对涉及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及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大批收费项目,或改变其收费性质,将原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
2003年1月,省政府下发通知,对本省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费、户口管理费、消防设施设备费、清障车辆看管费、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费、护照服务费等98项收费项目,合并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驾驶员考试费等43项收费项目,将省电教馆制作电教教材工本费、社会团体技术咨询服务资料费、电视录像片制作费、录像片复制费、消费者协会有偿服务收费5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管理。
2004年3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部署各市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现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属于国家项目的提出清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属于省管项目的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审核处理意见,并全面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要求各收费单位结合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公示工作。

图3-10 2004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着手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清理工作

2005年1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随船工作证工本费、驾驶证年检费、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出口农药审批费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取消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消防监审费等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4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省级批准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进行依法清理,确定保留5项,取消57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取消投资许可证工本费、中高等职业学校设学评审费、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建工系统岗位培训费等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涉及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等19个部门,年减收费7.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