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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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1992年末,全省职工达837.8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603.9万人,集
体所有制单位224.2万人, 其他所有制单位9.7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24万人、8.1万
人、2.4万人,共增加34.5万人,增长4.3%。在全部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195万人,
增加8.8万人,增长4.7%;企业单位职工642.8万人,增加25.7万人,增长4.2%,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比企业单位职工增长速度趋缓。
全部职工按用工形式分,固定职工504.8万人,合同制职工235.8万人,其他职工
97.2万人,占全部职工的比重分别由上年的65%、24.8%、10.2%变为60.3%、28.1
%、11.6%,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上升了3.3个百分点(见附表)。
全部职工按三次产业分, 第一产业17.2万人,占2.05%,第二产业457.1万人,
占54.56%, 第三产业363.5万人,占43.39%,同上年相比第三产业职工占全部职工
的比重上升了1个百分点(见附表)。

[职工工资] 1992年, 全省职工工资总额214.3亿元, 比上年增加34.5亿元,增长
19.2% (全民所有制单位167.7亿元,集体所有制单位44.2亿元,其他所有制单位2.4
亿元, 分别增长20.0%、14.9%、50.9%。其中机关事业工资总额51.06亿元,增长
16.46%。
199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601元,增长13.5%,扣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因
素,实际增长4.51% (全民所有制单位2823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2002元,其他所
有制单位2614元,分别增长13.7%、9.6%、9.2%)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2664元,增
长23%,企业单位2582元,增长10.8%。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中央属单位平均工资
3695元,地方属单位2597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2669元,企业单位2557元,分别增长
23.5%和10.8%, 工资水平由上年的企业单位高于机关事业单位146元变为企业单位
低于机关事业单位112元),分别增长14%和15.2%(见附表)。

全省职工工资总额

单位:万元

┌─────────┬─────┬──────┐
│ │工资总额 │比上年增长%│
├─────────┼─────┼──────┤
│总计 │2142759.7 │19.16 │
├─────────┼─────┼──────┤
│一、全民所有制 │1676996.8 │19.96 │
├─────────┼─────┼──────┤
│1、中央属 │451126.0 │16.43 │
├─────────┼─────┼──────┤
│2、地方属 │1225870.8 │21.32 │
├─────────┼─────┼──────┤
│1、企业单位 │1190790.2 │16.62 │
├─────────┼─────┼──────┤
│2、机关、事业单位 │486206.6 │29.01 │
├─────────┼─────┼──────┤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441897.5 │14.93 │
├─────────┼─────┼──────┤
│三、其他所有制 │23865.4 │50.95 │
└─────────┴─────┴──────┘

[工资概况]1.1991年,省劳动局以(91) 鲁劳薪字第195号文下发《关于确定岗位技
能工资制改革试点企业的通知》 ,确定了112户大中型企业作为第一批岗位技能工资
制试点的企业。1992年5月,省劳动局又以鲁劳发(1992)145号文转发了劳动部《关于
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提出了具体实施
办法和参考标准。文件规定,岗位技能工资制可设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
辅助工资4个工资单元,也可设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辅助工资3个工资单元;是否设
年功工资单元,由企业根据实际研究确定。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是国家承
认的基本工资。同时省制定统一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供企
业参考。
到年底, 我省确定的112户试点企业中,有76户企业、约20万职工投入了岗位技
能工资制运转。实践证明,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一种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能够
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把职工的劳动贡献同个人收入紧密联系起来的新型工资制度,
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省劳动局准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
在我省进一步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2.1992年6月,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经委以
鲁劳发(1992) 268号文转发了劳动部、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当
前奖励晋级规定过多过乱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问题的通知》,针对当前企业中存在各
种奖励晋级和单项奖过多过乱的现状,要求各地、各部门予以清理。文件明确规定:
(1)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种奖励晋级规定,自1992年3月1
日起停止执行;(2) 重申国务院授权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企业工资工作的分工体
制,切实解决好企业工资管理中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混乱局面,真正落实企业内部
分配自主权。(3) 1992年11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新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标
准审批问题的通知》,下放工资标准审批权限:市地县属新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
资标准,由市地劳动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进行审批;省属
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劳动局审批。(4) 调整提高了部分行业艰苦
岗位津贴标准。为了稳定企业一线艰苦岗位职工队伍,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1992年,省劳动局先后调整提高了建筑、供销、水产行业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还对
农垦企业农牧工人实行了岗位津贴。

(李元芝 潘文勇)

[调整地方国营企业职工洗理费、书报费等标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
洗理费保险福利待遇偏低, 影响了企业职工生产的积极性。根据这一情况,1992年5
月,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决定对我省地方国营企业的洗理费等标准进行调整;企业
男职工洗理费按每人每月7元,女职工每人每月按8元发给;职工因工、因病死亡的丧
葬补助费一律按500元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书报费按每人每月4元执行。

[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企业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的
护理标准,自1986年以来一直未作变动,随着物价上涨和工资水平的提高,这个标准
已不适应实际需要。我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于1992年11月起,决
定予以调整, 具体发放标准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发给1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发给
80元, 部分护理依赖的发给60元。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可按150元发
给;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较轻的,可按50元发给。
在调整护理费标准工作中,各地劳动、财政、工会等部门加强了劳动鉴定工作和
护理费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护理费享受条件的审批制度。劳动部门积极进行定期
复查和家访工作,掌握职工护理依赖的情况变化,随着护理依赖程度的提高或减轻,
适时、适当地调整职工享受的护理费标准,赢得了广大职工的赞誉和欢迎。

职工队伍分布

单位:万人

┌───────────────────────────┬───┬─────┬───────┬─────┐
│ │总计 │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制│
├───────────────────────────┼───┼─────┼───────┼─────┤
│总计 │837.84│603.96 │224.22 │9.66 │
├───┬───────────────────────┼───┼─────┼───────┼─────┤
│按国民│一、农、林、牧、渔、水利业 │17.2 │15.68 │1.43 │0.09 │
│经济行├───────────────────────┼───┼─────┼───────┼─────┤
│业分组│二、工业 │419.84│285.02 │126.07 │8.75 │
│ ├───────────────────────┼───┼─────┼───────┼─────┤
│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2.11 │2.09 │0.02 │- │
│ ├───────────────────────┼───┼─────┼───────┼─────┤
│ │四、建筑业 │37.29 │21.4 │15.84 │0.05 │
│ ├───────────────────────┼───┼─────┼───────┼─────┤
│ │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39.4 │31.79 │7.85 │0.03 │
│ ├───────────────────────┼───┼─────┼───────┼─────┤
│ │六、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122.39│64.34 │57.79 │0.26 │
│ ├───────────────────────┼───┼─────┼───────┼─────┤
│ │七、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咨询服务业│19.58 │15.53 │3.62 │0.43 │
│ ├───────────────────────┼───┼─────┼───────┼─────┤
│ │八、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26.77 │21.33 │5.44 │- │
│ ├───────────────────────┼───┼─────┼───────┼─────┤
│ │九、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 │72.13 │70.77 │1.34 │0.02 │
│ ├───────────────────────┼───┼─────┼───────┼─────┤
│ │十、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5.24 │5.01 │0.2 │0.03 │
│ ├───────────────────────┼───┼─────┼───────┼─────┤
│ │十一、金融、保险业 │13.53 │9.86 │3.67 │- │
│ ├───────────────────────┼───┼─────┼───────┼─────┤
│ │十二、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62.36 │61.14 │1.22 │- │
├───┼───────────────────────┼───┼─────┼───────┼─────┤
│按产业│第一产业 │17.2 │15.68 │1.43 │0.09 │
│分组 ├───────────────────────┬───┬─────┬───────┬─────┤
│ │第二产业 │457.13│306.42 │141.91 │8.8 │
│ ├───────────────────────┼───┼─────┼───────┼─────┤
│ │第三产业 │363.51│281.86 │80.88 │0.77 │
└───┴───────────────────────┴───┴─────┴───────┴─────┘

职工队伍构成
单位:万人

┌───────────┬──────────┬────┬───┬───┬───┐
│ │人数 │比1991年│固定 │合同制│其他 │
│ ├───┬──────┤增长% │职工 │职工 │职工 │
│ │合计 │其中:女职工│ │ │ │ │
├───────────┼───┼──────┼────┼───┼───┼───┤
│总计 │837.84│304.70 │4.29 │504.83│235.77│97.24 │
├───────────┼───┼──────┼────┼───┼───┼───┤
│1.企业单位 │642.79│247.20 │4.16 │340.80│216.89│85.10 │
├───────────┼───┼──────┼────┼───┼───┼───┤
│2.机关事业单位 │195.05│57.50 │4.74 │164.03│18.88 │12.14 │
├───────────┼───┼──────┼────┼───┼───┼───┤
│一、全民所有制 │603.97│198.94 │4.14 │404.65│160.87│38.46 │
├───────────┼───┼──────┼────┼───┼───┼───┤
│1.中央单位 │123.12│30.47 │1.23 │87.99 │20.12 │5.01 │
├───────────┼───┼──────┼────┼───┼───┼───┤
│2.地方单位 │480.85│168.47 │4.91 │316.66│130.75│33.44 │
├───────────┼───┼──────┼────┼───┼───┼───┤
│(1)企业单位 │306.64│118.58 │4.79 │167.87│114.63│24.14 │
├───────────┼───┼──────┼────┼───┼───┼───┤
│(2)机关、事业单位 │174.21│49.89 │5.12 │148.79│16.12 │9.30 │
├───────────┼───┼──────┼────┼───┼───┼───┤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224.22│101.05 │3.73 │97.09 │70.34 │56.79 │
├───────────┼───┼──────┼────┼───┼───┼───┤
│三、其他所有制单位 │9.65 │4.71 │33.66 │3.09 │4.56 │2.00 │
└───────────┴───┴──────┴────┴───┴───┴───┘

(李元芝 潘文勇)

全省职工分行业产业平均工资

单位:元

┌───────────────────────────┬─────────┬─────────┬─────────┬─────────┐
│ │总计 │全民所有制 │城镇集体所有制 │其他所有制 │
│ ├────┬────┼────┬────┼────┬────┼────┬────┤
│ │平均工资│增长(%)│平均工资│增长(%)│平均工资│增长(%)│平均工资│增长(%)│
├───────────────────────────┼────┼────┼────┼────┼────┼────┼────┼────┤
│总计 │2601 │13.49 │2823 │14.16 │2002 │9.64 │2614 │9.19 │
├───┬───────────────────────┼────┼────┼────┼────┼────┼────┼────┼────┤
│按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 │2272 │17.74 │2280 │17.70 │2157 │18.34 │2596 │5.17 │
│国 ├───────────────────────┼────┼────┼────┼────┼────┼────┼────┼────┤
│民 │二、工业 │2653 │10.32 │2928 │10.70 │2035 │8.51 │2574 │9.17 │
│经 ├───────────────────────┼────┼────┼────┼────┼────┼────┼────┼────┤
│济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3160 │20.28 │3166 │20.34 │2591 │12.54 │- │- │
│行 ├───────────────────────┼────┼────┼────┼────┼────┼────┼────┼────┤
│业 │四、建筑业 │2985 │12.05 │3416 │11.26 │2365 │14.26 │3251 │17.27 │
│分 ├───────────────────────┼────┼────┼────┼────┼────┼────┼────┼────┤
│组 │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3261 │16.42 │3526 │16.68 │2145 │12.19 │5672 │60.01 │
│ ├───────────────────────┼────┼────┼────┼────┼────┼────┼────┼────┤
│ │六、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2007 │9.49 │2271 │11.30 │1718 │7.94 │2406 │10.24 │
│ ├───────────────────────┼────┼────┼────┼────┼────┼────┼────┼────┤
│ │七、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咨询服务业│2460 │18.57 │2570 │18.34 │1902 │16.97 │3299 │11.31 │
│ ├───────────────────────┼────┼────┼────┼────┼────┼────┼────┼────┤
│ │八、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2874 │24.32 │2953 │25.28 │2565 │19.94 │- │- │
│ ├───────────────────────┼────┼────┼────┼────┼────┼────┼────┼────┤
│ │九、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 │2676 │21.75 │2685 │21.78 │2246 │18.78 │2828 │21.12 │
│ ├───────────────────────┼────┼────┼────┼────┼────┼────┼────┼────┤
│ │十、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2818 │23.53 │2827 │23.76 │2685 │27.74 │2122 │-40.06 │
│ ├───────────────────────┼────┼────┼────┼────┼────┼────┼────┼────┤
│ │十一、金融、保险业 │2623 │28.76 │2697 │29.42 │2427 │26.71 │- │- │
│ ├───────────────────────┼────┼────┼────┼────┼────┼────┼────┼────┤
│ │十二、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2630 │24.36 │2634 │24.36 │2448 │23.88 │- │- │
├───┼───────────────────────┼────┼────┼────┼────┼────┼────┼────┼────┤
│按产业│第一产业 │2272 │17.74 │2280 │17.70 │2157 │18.34 │2596 │5.17 │
│分组 ├───────────────────────┼────┼────┼────┼────┼────┼────┼────┼────┤
│ │第二产业 │2681 │10.51 │2964 │10.78 │2072 │9.28 │2577 │9.22 │
│ ├───────────────────────┼────┼────┼────┼────┼────┼────┼────┼────┤
│ │第三产业 │2515 │17.83 │2697 │19.65 │1878 │10.81 │3053 │8.27 │
└───┴───────────────────────┴────┴────┴────┴────┴────┴────┴────┴────┘

[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委、省政
府同意,1992年12月,我省决定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增加待遇的范围和
标准为:按照离退休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发给1元的离退休金;未
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的
65%, 抗战时期的发给50%,解放时期的发给35%,建国后的发给20%;参加了198
5年工资改革至1988年底以前的离退休人员, 抗战时期的发给45%,解放时期的发给
30%,建国后的发给15%,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底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抗战时期的
发给40%,解放时期的发给25%,建国后的发给10%。

(隋信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