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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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历史悠久,古代封建王朝均设有内务行政机构。周代六卿,其中一
卿分管内务行政。秦以丞相总揽大权,前汉仿秦制。后汉王莽改新制,内务行政
由尚书管理。三国时设户部,魏晋南北朝改为度支,并有左民、右民等尚书。后
周设六官,改度支为民部。隋沿周制。唐太宗李世民避讳用“民”字,将民部改
为户部。宋、元、明朝相沿,仍称户部。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办新政,废户
部设民政部,省、道、县皆设民政官吏,管理各级地方民政事宜。
中华民国废帝制,实行总裁制。1912年临时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设内务部,
直属大总统。1927年南京政府实行五院制,1928年5月设置内政部,隶属行政院。
省设民政厅,道、市县设民政科(局)行施监察、任免、选举、赈恤、救灾、救济、
慈善、感化、地改、户政、禁政、兵役、优待、警察、著作出版、土地工程、劳
工动员、礼俗宗教、社会登记及卫生等事务。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和边区政府设立民政机构,县设民
政科,主管人事、地政、户籍、选举、卫生、行政、救灾、救济、优抚、优待、
保育、社团登记、婚姻登记及礼俗宗教、劳资及佃业争议、战争动员、战勤支援、
社会福利等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内务部,省设民政厅,县设
民政科。主管政权建设、人事、优抚、救灾、救济、地政、户政、禁政、交通、
卫生、行政、国籍、行政区划、战争支前、民工动员、社团登记及收容改造游民
等。1953年,全国第二次民政会议决议规定民政部门主管建设、优抚、救济、地
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政动员、结婚登记、社会登记等工作。1955年,
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决定民政部门以优抚复退、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中共
中央(1978)66号文件批转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民政部门的主要业
务是优抚、复员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及婚姻登记、殡葬改革、
行政区划变动等。1983年底组建潍坊市坊子区的同时设民政局,隶属潍坊市坊子
区人民政府。

[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广泛开展减租
减息以解决贫雇农民的生活困难,同时政府还不断发放救济粮款,接济社会灾民。
新中国建立后,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
困难,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济贫措施。1984年至1989年,全区发放自然灾害救济粮
732万公斤,衣物3.8万元,房屋修理费3万元,生产救灾16.9万元,救济9192户、
30969人。

1984年~1989年救灾救济一览表
┌────┬────┬──────────┬─────┬────┬──┬───┐
│项目年度│救济粮 │自然灾害救济款(万元)│社会救济款│生产救济│户数│人口 │
│ │(万公斤)├──┬──┬────┤(万元) │(万元) │ │ │
│ │ │衣物│修房│治病 │ │ │ │ │
├────┼────┼──┼──┼────┼─────┼────┼──┼───┤
│1984 │ │0.9 │0.4 │2.5 │9.223 │15.78 │3817│9469 │
├────┼────┼──┼──┼────┼─────┼────┼──┼───┤
│1985 │611.5 │0.9 │0.4 │3 │8 │ │ │ │
├────┼────┼──┼──┼────┼─────┼────┼──┼───┤
│1986 │ │1 │0.5 │3 │6 │ │ │ │
├────┼────┼──┼──┼────┼─────┼────┼──┼───┤
│1987 │ │1 │0.6 │3.2 │6 │ │ │ │
├────┼────┼──┼──┼────┼─────┼────┼──┼───┤
│1988 │ │ │0.3 │2 │6 │1.09 │5375│21500 │
├────┼────┼──┼──┼────┼─────┼────┼──┼───┤
│1989 │120.5 │ │0.8 │ │19 │ │ │ │
├────┼────┼──┼──┼────┼─────┼────┼──┼───┤
│合计 │732 │3.8 │3.0 │13.7 │54.2 │16.9 │9192│30969 │
└────┴────┴──┴──┴────┴─────┴────┴──┴───┘

扶贫扶优: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1984)15号文件精神,区、乡镇建立“双
扶”领导小组,在加强领导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广开生产门路,发挥
集体经济的优势开展“双扶”工作。在乡、镇、村办企业中先后安排“双扶”对
象占家庭劳力总数的13%, 同时对“双扶”对象实行免费耕种、免费浇水、免费
防治病虫害。针对坊子区煤、粘土、膨润土、沸石、重晶石矿贮藏丰富的特点,
乡镇、 村组织“双扶”对象开矿致富,先后组织联合体3个,人均月收入达百元
以上。为解决“双扶”对象的资金不足,区、乡两级先后协调银信部门发放有借
有还贷款12万元,贴息款40万元,发放技术资料2000余册,扶持贫困户2000户。
至1989年,已脱贫600户,致富的60户,户均收入2000元,归还欠款4万元,存款
8万元。
孤寡老人供养:解放后农村鳏寡孤独和无劳力老人的生活因难,1955年以前
主要靠群众互相帮助解决,国家给予重点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集体给予
“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人民公社化后兴办敬老院供养老人,
1960年敬老院停办。 1962年后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 ;1964年后人民公社对
“五保”老人实行两种供给方式,一是由生产队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评定五保户
补助标准,秋季兑现;一是在制定夏秋分配方案时评定补助数量,参加各种分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五保”
供给水平日趋改善, 一般要求吃、 住、穿、用稍高于本村一般农民生活水平。
1984年,坊子区对全区“五保”老人进行全面统计核实,进一步落实“五保”政
策。 1989年底,全区9处乡镇都办起了敬老院,总建筑面积2734平方米,投资69
万元。院内设施齐全,除床铺箱柜外,还配有沙发、电视机、洗衣机、录音机、
电风扇、 电热毯等。 全区534名“五保”老人中有集体供养的376人,占总数的
70.4%, 其中入乡敬老院供养的133人,由村级供养的24 3人,其余158人尚有生
活自理能力,多有近支亲友或女儿供养。
残废军人安置: 自建区以来,接收由部队复员、退伍的革命残废军人7人,
按残废抚恤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了优抚。1984年10月后,根据山东省政府对二、
三等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指示,结合本人的身体状况和特长安置了部分就业人员。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生活、医疗中的困难,政府及时
给予救济或补助。

[拥军优属]拥军支前: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潍县、潍南县民主政府
发动坊境青年踊跃参军参战。1940年10月,中共潍县县委在车留庄乡东、西曹庄
和清池镇侯孟一带,动员组织进步青年80余人,后去胶东地委编入昌邑县大队三
连。1946年5月17日中共潍南县委在区境召开积极分子大会,开展动员参军活动,
至24日仅眉村、 下密、河滩、朱里四区就有400余名青年报名参军。在战争年代
里,坊子人民积极支援前线,组织群众抬担架、筹军粮、做军鞋、掩护伤病员等。
1950年,区境积极支援“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成立支前工作委员会,动
员参军参战, 捐献飞机大炮。是年,坊子区出担架641抬,民工2273人。解放后
每逢元旦、春节,地方党政领导都组织慰问团为驻坊部队送去文艺节目和慰问品,
召开各种会议征询意见,为部队解决实际困难。驻坊某部赴老山参加对越自卫反
击作战回来后,区委、区政府组织人力、物力多次赴部队慰问,送去锦旗和慰问
品,还多次请前方凯旋归来的将士作报告,大张旗鼓地宣传解放军的英雄事迹,
号召全区人民学习解放军,拥护解放军,在全区上下形成了拥军热潮。
优属: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干部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拥军
优属活动,农忙时节帮助烈军属、残废军人耕种收割;平时组织专人帮助无劳力
的烈军属打水、扫院子、干家务活;逢年过节,干部群众敲锣打鼓到烈军属、残
废军人家挂光荣牌,送慰问信、慰问品;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还发放
救济粮、救济款。土改时,烈军属、残废军人分好地,并由村民代耕、代种、代
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烈军属、残废军人有精神上的褒扬,又
有物质上的关怀。50年代为烈军属、残废军人代耕代种;1956年起对无劳力和缺
劳力的烈军属和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劳动日,一般为一个整
劳力的最高分,还有一次性或定期优待金。1985年后,烈军属、残废军人的现金
优待由乡镇政府统一筹集,优待标准高于本乡镇群众的生活水平。1989年,全区
共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1263户,优待现金6 3.15万元,平均每户500元。
抚恤: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有关抚恤规定,对牺牲、病故和残废的
革命军人、 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等优待抚恤,1952年后先后7次提高抚恤
标准。19 89年,全区共有优待抚恤人员1936名,发放优待抚恤金96.8万元。

坊子区残废抚恤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
│项目人数等级│小计│在乡│在职│
├──────┼──┼──┼──┤
│特等 │ │ │ │
├──────┼──┼──┼──┤
│一等 │4 │3 │1 │
├──┬───┼──┼──┼──┤
│二等│甲 │22 │15 │7 │
│ ├───┼──┼──┼──┤
│ │乙 │61 │42 │19 │
├──┼───┼──┼──┼──┤
│三等│甲 │65 │37 │28 │
│ ├───┼──┼──┼──┤
│ │乙 │48 │24 │24 │
├──┼───┼──┼──┼──┤
│合计│ │200 │121 │79 │
└──┴───┴──┴──┴──┘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49年建国后,开始办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1958
年后,除安置少量志愿兵外,重点安置退伍义务兵。1984年10月,坊子区成立退
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至1989年共接收农村退伍军人987人,按照“从哪里来到哪
里去”的原则,全部做了妥善安置,并为其家庭有困难者解决建房和维修住房木
材48立方米,维修房屋120余间。
烈士褒扬: 1949年,在坊子镇西首建立革命烈士陵园,占地面积6亩,安葬
烈士220余名。 1987年10月迁至坊子镇东南耐火材料厂西侧, 建房屋4间,围墙
460米, 占地18.8亩。烈士大多为解放前夕在革命战争中牺牲和八十九医院因抢
救无效而故的革命军人。每逢清明佳节,当地人民政府和干部群众代表都到烈士
陵园敬献花圈、默哀,褒扬烈士英灵。

[婚姻登记]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开始进行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先后由区、公社、乡镇民政助理员或文书负责,按照《婚
姻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结婚、离婚、复婚凡符合婚姻法规定者予以登记发
证,受法律保护。如登记时有利害关系提出异议,在未解决之前暂停登记,必要
时移交法院依法处理。1951年、1952年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对离婚登记掌
握偏宽,致使干部、职工中离婚者明显增多。70年代后,在结婚登记中动员青年
实行晚婚(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年龄)。1981年新婚姻法公布,结婚法定年龄为
男22岁,女20岁。对离婚者认真调解,从严掌握。1985年在各乡镇开展清理非法
登记, 并制定处罚办法。1984年至1989年,坊子区共进行结婚登记13929对,离
婚登记149对,其中复婚者29对。198 9年,荆山洼镇、穆村镇、沟西乡、坊子镇
4处乡镇婚姻登记处被评为省级先进婚姻登记处。

[殡葬改革]境内长期沿袭木棺土葬制度。6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墓葬改革,
以村为单位建立人民公墓,异姓死者可同地埋葬,破除了几千年来的宗族界限。
中期,结合平整土地开展平坟头活动,一、两年内各地坟头基本平掉。1968年进
行殡葬改革,实行火化制度。各村(大队)建立劳动人民纪念堂(骨灰堂)。1973年,
大力推广外地火化经验,区境掀起了丧葬改革的高潮。1979年和1985年城乡两次
发生土葬回潮现象,农村劳动人民纪念堂(骨灰堂)被拆掉。据此,人民政府又下
达文件、召开会议、上下发动,号召党团员和骨干带头实行火化制度,勤俭办丧
事。同时建立殡葬管理所,购买火化车,有条件的村庄恢复和建立骨灰堂,条件
不具备的村利用非耕地建立起陵园式骨灰埋葬墓地。 1989年,全区火化率达80%
以上。

[地名工作] 1984年6月成立坊子区地名办公室,隶属坊子区地方史志编纂
委员会办公室。 在原潍坊市、 潍县、昌乐、安丘县地名普查的基础上,首先对
154条有证率较低的地名进行了补调, 填写地名卡1228份,完成了省、市交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中坊子区18个词条的采编任务,填报了《潍坊市地
图要素分类表》坊子区部分,绘制了坊子区简图、坊子区地名图和坊子区地名词
条插图, 填写了坊子区地名表,建立地名档案316卷,制定了坊子区地名管理规
定,并设置地名标志37块,对8564个城镇街、路、门牌进行了普查和更新。《坊
子区地名志》由任光明主编,于1 988年6月完成初稿,12月由民政局地名办组织
出版发行 (出版时有人将主编篡改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郑锡令,并充填了两
名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