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历史悠久,古代封建王朝均设有内务行政机构。周代六卿,其中一
卿分管内务行政。秦以丞相总揽大权,前汉仿秦制。后汉王莽改新制,内务行政
由尚书管理。三国时设户部,魏晋南北朝改为度支,并有左民、右民等尚书。后
周设六官,改度支为民部。隋沿周制。唐太宗李世民避讳用“民”字,将民部改
为户部。宋、元、明朝相沿,仍称户部。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办新政,废户
部设民政部,省、道、县皆设民政官吏,管理各级地方民政事宜。
中华民国废帝制,实行总裁制。1912年临时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设内务部,
直属大总统。1927年南京政府实行五院制,1928年5月设置内政部,隶属行政院。
省设民政厅,道、市县设民政科(局)行施监察、任免、选举、赈恤、救灾、救济、
慈善、感化、地改、户政、禁政、兵役、优待、警察、著作出版、土地工程、劳
工动员、礼俗宗教、社会登记及卫生等事务。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和边区政府设立民政机构,县设民
政科,主管人事、地政、户籍、选举、卫生、行政、救灾、救济、优抚、优待、
保育、社团登记、婚姻登记及礼俗宗教、劳资及佃业争议、战争动员、战勤支援、
社会福利等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内务部,省设民政厅,县设
民政科。主管政权建设、人事、优抚、救灾、救济、地政、户政、禁政、交通、
卫生、行政、国籍、行政区划、战争支前、民工动员、社团登记及收容改造游民
等。1953年,全国第二次民政会议决议规定民政部门主管建设、优抚、救济、地
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政动员、结婚登记、社会登记等工作。1955年,
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决定民政部门以优抚复退、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中共
中央(1978)66号文件批转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民政部门的主要业
务是优抚、复员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及婚姻登记、殡葬改革、
行政区划变动等。1983年底组建潍坊市坊子区的同时设民政局,隶属潍坊市坊子
区人民政府。
[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广泛开展减租
减息以解决贫雇农民的生活困难,同时政府还不断发放救济粮款,接济社会灾民。
新中国建立后,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
困难,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济贫措施。1984年至1989年,全区发放自然灾害救济粮
732万公斤,衣物3.8万元,房屋修理费3万元,生产救灾16.9万元,救济9192户、
30969人。
1984年~1989年救灾救济一览表
┌────┬────┬──────────┬─────┬────┬──┬───┐
│项目年度│救济粮 │自然灾害救济款(万元)│社会救济款│生产救济│户数│人口 │
│ │(万公斤)├──┬──┬────┤(万元) │(万元) │ │ │
│ │ │衣物│修房│治病 │ │ │ │ │
├────┼────┼──┼──┼────┼─────┼────┼──┼───┤
│1984 │ │0.9 │0.4 │2.5 │9.223 │15.78 │3817│9469 │
├────┼────┼──┼──┼────┼─────┼────┼──┼───┤
│1985 │611.5 │0.9 │0.4 │3 │8 │ │ │ │
├────┼────┼──┼──┼────┼─────┼────┼──┼───┤
│1986 │ │1 │0.5 │3 │6 │ │ │ │
├────┼────┼──┼──┼────┼─────┼────┼──┼───┤
│1987 │ │1 │0.6 │3.2 │6 │ │ │ │
├────┼────┼──┼──┼────┼─────┼────┼──┼───┤
│1988 │ │ │0.3 │2 │6 │1.09 │5375│21500 │
├────┼────┼──┼──┼────┼─────┼────┼──┼───┤
│1989 │120.5 │ │0.8 │ │19 │ │ │ │
├────┼────┼──┼──┼────┼─────┼────┼──┼───┤
│合计 │732 │3.8 │3.0 │13.7 │54.2 │16.9 │9192│30969 │
└────┴────┴──┴──┴────┴─────┴────┴──┴───┘
扶贫扶优: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1984)15号文件精神,区、乡镇建立“双
扶”领导小组,在加强领导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广开生产门路,发挥
集体经济的优势开展“双扶”工作。在乡、镇、村办企业中先后安排“双扶”对
象占家庭劳力总数的13%, 同时对“双扶”对象实行免费耕种、免费浇水、免费
防治病虫害。针对坊子区煤、粘土、膨润土、沸石、重晶石矿贮藏丰富的特点,
乡镇、 村组织“双扶”对象开矿致富,先后组织联合体3个,人均月收入达百元
以上。为解决“双扶”对象的资金不足,区、乡两级先后协调银信部门发放有借
有还贷款12万元,贴息款40万元,发放技术资料2000余册,扶持贫困户2000户。
至1989年,已脱贫600户,致富的60户,户均收入2000元,归还欠款4万元,存款
8万元。
孤寡老人供养:解放后农村鳏寡孤独和无劳力老人的生活因难,1955年以前
主要靠群众互相帮助解决,国家给予重点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集体给予
“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人民公社化后兴办敬老院供养老人,
1960年敬老院停办。 1962年后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 ;1964年后人民公社对
“五保”老人实行两种供给方式,一是由生产队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评定五保户
补助标准,秋季兑现;一是在制定夏秋分配方案时评定补助数量,参加各种分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五保”
供给水平日趋改善, 一般要求吃、 住、穿、用稍高于本村一般农民生活水平。
1984年,坊子区对全区“五保”老人进行全面统计核实,进一步落实“五保”政
策。 1989年底,全区9处乡镇都办起了敬老院,总建筑面积2734平方米,投资69
万元。院内设施齐全,除床铺箱柜外,还配有沙发、电视机、洗衣机、录音机、
电风扇、 电热毯等。 全区534名“五保”老人中有集体供养的376人,占总数的
70.4%, 其中入乡敬老院供养的133人,由村级供养的24 3人,其余158人尚有生
活自理能力,多有近支亲友或女儿供养。
残废军人安置: 自建区以来,接收由部队复员、退伍的革命残废军人7人,
按残废抚恤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了优抚。1984年10月后,根据山东省政府对二、
三等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指示,结合本人的身体状况和特长安置了部分就业人员。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生活、医疗中的困难,政府及时
给予救济或补助。
[拥军优属]拥军支前: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潍县、潍南县民主政府
发动坊境青年踊跃参军参战。1940年10月,中共潍县县委在车留庄乡东、西曹庄
和清池镇侯孟一带,动员组织进步青年80余人,后去胶东地委编入昌邑县大队三
连。1946年5月17日中共潍南县委在区境召开积极分子大会,开展动员参军活动,
至24日仅眉村、 下密、河滩、朱里四区就有400余名青年报名参军。在战争年代
里,坊子人民积极支援前线,组织群众抬担架、筹军粮、做军鞋、掩护伤病员等。
1950年,区境积极支援“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成立支前工作委员会,动
员参军参战, 捐献飞机大炮。是年,坊子区出担架641抬,民工2273人。解放后
每逢元旦、春节,地方党政领导都组织慰问团为驻坊部队送去文艺节目和慰问品,
召开各种会议征询意见,为部队解决实际困难。驻坊某部赴老山参加对越自卫反
击作战回来后,区委、区政府组织人力、物力多次赴部队慰问,送去锦旗和慰问
品,还多次请前方凯旋归来的将士作报告,大张旗鼓地宣传解放军的英雄事迹,
号召全区人民学习解放军,拥护解放军,在全区上下形成了拥军热潮。
优属: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干部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拥军
优属活动,农忙时节帮助烈军属、残废军人耕种收割;平时组织专人帮助无劳力
的烈军属打水、扫院子、干家务活;逢年过节,干部群众敲锣打鼓到烈军属、残
废军人家挂光荣牌,送慰问信、慰问品;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还发放
救济粮、救济款。土改时,烈军属、残废军人分好地,并由村民代耕、代种、代
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烈军属、残废军人有精神上的褒扬,又
有物质上的关怀。50年代为烈军属、残废军人代耕代种;1956年起对无劳力和缺
劳力的烈军属和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劳动日,一般为一个整
劳力的最高分,还有一次性或定期优待金。1985年后,烈军属、残废军人的现金
优待由乡镇政府统一筹集,优待标准高于本乡镇群众的生活水平。1989年,全区
共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1263户,优待现金6 3.15万元,平均每户500元。
抚恤: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有关抚恤规定,对牺牲、病故和残废的
革命军人、 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等优待抚恤,1952年后先后7次提高抚恤
标准。19 89年,全区共有优待抚恤人员1936名,发放优待抚恤金96.8万元。
坊子区残废抚恤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
│项目人数等级│小计│在乡│在职│
├──────┼──┼──┼──┤
│特等 │ │ │ │
├──────┼──┼──┼──┤
│一等 │4 │3 │1 │
├──┬───┼──┼──┼──┤
│二等│甲 │22 │15 │7 │
│ ├───┼──┼──┼──┤
│ │乙 │61 │42 │19 │
├──┼───┼──┼──┼──┤
│三等│甲 │65 │37 │28 │
│ ├───┼──┼──┼──┤
│ │乙 │48 │24 │24 │
├──┼───┼──┼──┼──┤
│合计│ │200 │121 │79 │
└──┴───┴──┴──┴──┘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49年建国后,开始办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1958
年后,除安置少量志愿兵外,重点安置退伍义务兵。1984年10月,坊子区成立退
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至1989年共接收农村退伍军人987人,按照“从哪里来到哪
里去”的原则,全部做了妥善安置,并为其家庭有困难者解决建房和维修住房木
材48立方米,维修房屋120余间。
烈士褒扬: 1949年,在坊子镇西首建立革命烈士陵园,占地面积6亩,安葬
烈士220余名。 1987年10月迁至坊子镇东南耐火材料厂西侧, 建房屋4间,围墙
460米, 占地18.8亩。烈士大多为解放前夕在革命战争中牺牲和八十九医院因抢
救无效而故的革命军人。每逢清明佳节,当地人民政府和干部群众代表都到烈士
陵园敬献花圈、默哀,褒扬烈士英灵。
[婚姻登记]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开始进行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先后由区、公社、乡镇民政助理员或文书负责,按照《婚
姻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结婚、离婚、复婚凡符合婚姻法规定者予以登记发
证,受法律保护。如登记时有利害关系提出异议,在未解决之前暂停登记,必要
时移交法院依法处理。1951年、1952年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对离婚登记掌
握偏宽,致使干部、职工中离婚者明显增多。70年代后,在结婚登记中动员青年
实行晚婚(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年龄)。1981年新婚姻法公布,结婚法定年龄为
男22岁,女20岁。对离婚者认真调解,从严掌握。1985年在各乡镇开展清理非法
登记, 并制定处罚办法。1984年至1989年,坊子区共进行结婚登记13929对,离
婚登记149对,其中复婚者29对。198 9年,荆山洼镇、穆村镇、沟西乡、坊子镇
4处乡镇婚姻登记处被评为省级先进婚姻登记处。
[殡葬改革]境内长期沿袭木棺土葬制度。6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墓葬改革,
以村为单位建立人民公墓,异姓死者可同地埋葬,破除了几千年来的宗族界限。
中期,结合平整土地开展平坟头活动,一、两年内各地坟头基本平掉。1968年进
行殡葬改革,实行火化制度。各村(大队)建立劳动人民纪念堂(骨灰堂)。1973年,
大力推广外地火化经验,区境掀起了丧葬改革的高潮。1979年和1985年城乡两次
发生土葬回潮现象,农村劳动人民纪念堂(骨灰堂)被拆掉。据此,人民政府又下
达文件、召开会议、上下发动,号召党团员和骨干带头实行火化制度,勤俭办丧
事。同时建立殡葬管理所,购买火化车,有条件的村庄恢复和建立骨灰堂,条件
不具备的村利用非耕地建立起陵园式骨灰埋葬墓地。 1989年,全区火化率达80%
以上。
[地名工作] 1984年6月成立坊子区地名办公室,隶属坊子区地方史志编纂
委员会办公室。 在原潍坊市、 潍县、昌乐、安丘县地名普查的基础上,首先对
154条有证率较低的地名进行了补调, 填写地名卡1228份,完成了省、市交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中坊子区18个词条的采编任务,填报了《潍坊市地
图要素分类表》坊子区部分,绘制了坊子区简图、坊子区地名图和坊子区地名词
条插图, 填写了坊子区地名表,建立地名档案316卷,制定了坊子区地名管理规
定,并设置地名标志37块,对8564个城镇街、路、门牌进行了普查和更新。《坊
子区地名志》由任光明主编,于1 988年6月完成初稿,12月由民政局地名办组织
出版发行 (出版时有人将主编篡改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郑锡令,并充填了两
名副主编)。
第三辑 民政
视图
民政工作历史悠久,古代封建王朝均设有内务行政机构。周代六卿,其中一
卿分管内务行政。秦以丞相总揽大权,前汉仿秦制。后汉王莽改新制,内务行政
由尚书管理。三国时设户部,魏晋南北朝改为度支,并有左民、右民等尚书。后
周设六官,改度支为民部。隋沿周制。唐太宗李世民避讳用“民”字,将民部改
为户部。宋、元、明朝相沿,仍称户部。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办新政,废户
部设民政部,省、道、县皆设民政官吏,管理各级地方民政事宜。
中华民国废帝制,实行总裁制。1912年临时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设内务部,
直属大总统。1927年南京政府实行五院制,1928年5月设置内政部,隶属行政院。
省设民政厅,道、市县设民政科(局)行施监察、任免、选举、赈恤、救灾、救济、
慈善、感化、地改、户政、禁政、兵役、优待、警察、著作出版、土地工程、劳
工动员、礼俗宗教、社会登记及卫生等事务。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和边区政府设立民政机构,县设民
政科,主管人事、地政、户籍、选举、卫生、行政、救灾、救济、优抚、优待、
保育、社团登记、婚姻登记及礼俗宗教、劳资及佃业争议、战争动员、战勤支援、
社会福利等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内务部,省设民政厅,县设
民政科。主管政权建设、人事、优抚、救灾、救济、地政、户政、禁政、交通、
卫生、行政、国籍、行政区划、战争支前、民工动员、社团登记及收容改造游民
等。1953年,全国第二次民政会议决议规定民政部门主管建设、优抚、救济、地
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政动员、结婚登记、社会登记等工作。1955年,
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决定民政部门以优抚复退、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中共
中央(1978)66号文件批转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民政部门的主要业
务是优抚、复员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及婚姻登记、殡葬改革、
行政区划变动等。1983年底组建潍坊市坊子区的同时设民政局,隶属潍坊市坊子
区人民政府。
[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广泛开展减租
减息以解决贫雇农民的生活困难,同时政府还不断发放救济粮款,接济社会灾民。
新中国建立后,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
困难,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济贫措施。1984年至1989年,全区发放自然灾害救济粮
732万公斤,衣物3.8万元,房屋修理费3万元,生产救灾16.9万元,救济9192户、
30969人。
1984年~1989年救灾救济一览表
┌────┬────┬──────────┬─────┬────┬──┬───┐
│项目年度│救济粮 │自然灾害救济款(万元)│社会救济款│生产救济│户数│人口 │
│ │(万公斤)├──┬──┬────┤(万元) │(万元) │ │ │
│ │ │衣物│修房│治病 │ │ │ │ │
├────┼────┼──┼──┼────┼─────┼────┼──┼───┤
│1984 │ │0.9 │0.4 │2.5 │9.223 │15.78 │3817│9469 │
├────┼────┼──┼──┼────┼─────┼────┼──┼───┤
│1985 │611.5 │0.9 │0.4 │3 │8 │ │ │ │
├────┼────┼──┼──┼────┼─────┼────┼──┼───┤
│1986 │ │1 │0.5 │3 │6 │ │ │ │
├────┼────┼──┼──┼────┼─────┼────┼──┼───┤
│1987 │ │1 │0.6 │3.2 │6 │ │ │ │
├────┼────┼──┼──┼────┼─────┼────┼──┼───┤
│1988 │ │ │0.3 │2 │6 │1.09 │5375│21500 │
├────┼────┼──┼──┼────┼─────┼────┼──┼───┤
│1989 │120.5 │ │0.8 │ │19 │ │ │ │
├────┼────┼──┼──┼────┼─────┼────┼──┼───┤
│合计 │732 │3.8 │3.0 │13.7 │54.2 │16.9 │9192│30969 │
└────┴────┴──┴──┴────┴─────┴────┴──┴───┘
扶贫扶优: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1984)15号文件精神,区、乡镇建立“双
扶”领导小组,在加强领导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广开生产门路,发挥
集体经济的优势开展“双扶”工作。在乡、镇、村办企业中先后安排“双扶”对
象占家庭劳力总数的13%, 同时对“双扶”对象实行免费耕种、免费浇水、免费
防治病虫害。针对坊子区煤、粘土、膨润土、沸石、重晶石矿贮藏丰富的特点,
乡镇、 村组织“双扶”对象开矿致富,先后组织联合体3个,人均月收入达百元
以上。为解决“双扶”对象的资金不足,区、乡两级先后协调银信部门发放有借
有还贷款12万元,贴息款40万元,发放技术资料2000余册,扶持贫困户2000户。
至1989年,已脱贫600户,致富的60户,户均收入2000元,归还欠款4万元,存款
8万元。
孤寡老人供养:解放后农村鳏寡孤独和无劳力老人的生活因难,1955年以前
主要靠群众互相帮助解决,国家给予重点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集体给予
“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人民公社化后兴办敬老院供养老人,
1960年敬老院停办。 1962年后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 ;1964年后人民公社对
“五保”老人实行两种供给方式,一是由生产队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评定五保户
补助标准,秋季兑现;一是在制定夏秋分配方案时评定补助数量,参加各种分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五保”
供给水平日趋改善, 一般要求吃、 住、穿、用稍高于本村一般农民生活水平。
1984年,坊子区对全区“五保”老人进行全面统计核实,进一步落实“五保”政
策。 1989年底,全区9处乡镇都办起了敬老院,总建筑面积2734平方米,投资69
万元。院内设施齐全,除床铺箱柜外,还配有沙发、电视机、洗衣机、录音机、
电风扇、 电热毯等。 全区534名“五保”老人中有集体供养的376人,占总数的
70.4%, 其中入乡敬老院供养的133人,由村级供养的24 3人,其余158人尚有生
活自理能力,多有近支亲友或女儿供养。
残废军人安置: 自建区以来,接收由部队复员、退伍的革命残废军人7人,
按残废抚恤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了优抚。1984年10月后,根据山东省政府对二、
三等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指示,结合本人的身体状况和特长安置了部分就业人员。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生活、医疗中的困难,政府及时
给予救济或补助。
[拥军优属]拥军支前: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潍县、潍南县民主政府
发动坊境青年踊跃参军参战。1940年10月,中共潍县县委在车留庄乡东、西曹庄
和清池镇侯孟一带,动员组织进步青年80余人,后去胶东地委编入昌邑县大队三
连。1946年5月17日中共潍南县委在区境召开积极分子大会,开展动员参军活动,
至24日仅眉村、 下密、河滩、朱里四区就有400余名青年报名参军。在战争年代
里,坊子人民积极支援前线,组织群众抬担架、筹军粮、做军鞋、掩护伤病员等。
1950年,区境积极支援“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成立支前工作委员会,动
员参军参战, 捐献飞机大炮。是年,坊子区出担架641抬,民工2273人。解放后
每逢元旦、春节,地方党政领导都组织慰问团为驻坊部队送去文艺节目和慰问品,
召开各种会议征询意见,为部队解决实际困难。驻坊某部赴老山参加对越自卫反
击作战回来后,区委、区政府组织人力、物力多次赴部队慰问,送去锦旗和慰问
品,还多次请前方凯旋归来的将士作报告,大张旗鼓地宣传解放军的英雄事迹,
号召全区人民学习解放军,拥护解放军,在全区上下形成了拥军热潮。
优属: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干部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拥军
优属活动,农忙时节帮助烈军属、残废军人耕种收割;平时组织专人帮助无劳力
的烈军属打水、扫院子、干家务活;逢年过节,干部群众敲锣打鼓到烈军属、残
废军人家挂光荣牌,送慰问信、慰问品;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还发放
救济粮、救济款。土改时,烈军属、残废军人分好地,并由村民代耕、代种、代
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烈军属、残废军人有精神上的褒扬,又
有物质上的关怀。50年代为烈军属、残废军人代耕代种;1956年起对无劳力和缺
劳力的烈军属和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劳动日,一般为一个整
劳力的最高分,还有一次性或定期优待金。1985年后,烈军属、残废军人的现金
优待由乡镇政府统一筹集,优待标准高于本乡镇群众的生活水平。1989年,全区
共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1263户,优待现金6 3.15万元,平均每户500元。
抚恤: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有关抚恤规定,对牺牲、病故和残废的
革命军人、 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等优待抚恤,1952年后先后7次提高抚恤
标准。19 89年,全区共有优待抚恤人员1936名,发放优待抚恤金96.8万元。
坊子区残废抚恤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
│项目人数等级│小计│在乡│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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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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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4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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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甲 │22 │15 │7 │
│ ├───┼──┼──┼──┤
│ │乙 │61 │42 │19 │
├──┼───┼──┼──┼──┤
│三等│甲 │65 │37 │28 │
│ ├───┼──┼──┼──┤
│ │乙 │48 │24 │24 │
├──┼───┼──┼──┼──┤
│合计│ │200 │121 │79 │
└──┴───┴──┴──┴──┘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49年建国后,开始办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1958
年后,除安置少量志愿兵外,重点安置退伍义务兵。1984年10月,坊子区成立退
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至1989年共接收农村退伍军人987人,按照“从哪里来到哪
里去”的原则,全部做了妥善安置,并为其家庭有困难者解决建房和维修住房木
材48立方米,维修房屋120余间。
烈士褒扬: 1949年,在坊子镇西首建立革命烈士陵园,占地面积6亩,安葬
烈士220余名。 1987年10月迁至坊子镇东南耐火材料厂西侧, 建房屋4间,围墙
460米, 占地18.8亩。烈士大多为解放前夕在革命战争中牺牲和八十九医院因抢
救无效而故的革命军人。每逢清明佳节,当地人民政府和干部群众代表都到烈士
陵园敬献花圈、默哀,褒扬烈士英灵。
[婚姻登记]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开始进行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先后由区、公社、乡镇民政助理员或文书负责,按照《婚
姻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结婚、离婚、复婚凡符合婚姻法规定者予以登记发
证,受法律保护。如登记时有利害关系提出异议,在未解决之前暂停登记,必要
时移交法院依法处理。1951年、1952年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对离婚登记掌
握偏宽,致使干部、职工中离婚者明显增多。70年代后,在结婚登记中动员青年
实行晚婚(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年龄)。1981年新婚姻法公布,结婚法定年龄为
男22岁,女20岁。对离婚者认真调解,从严掌握。1985年在各乡镇开展清理非法
登记, 并制定处罚办法。1984年至1989年,坊子区共进行结婚登记13929对,离
婚登记149对,其中复婚者29对。198 9年,荆山洼镇、穆村镇、沟西乡、坊子镇
4处乡镇婚姻登记处被评为省级先进婚姻登记处。
[殡葬改革]境内长期沿袭木棺土葬制度。6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墓葬改革,
以村为单位建立人民公墓,异姓死者可同地埋葬,破除了几千年来的宗族界限。
中期,结合平整土地开展平坟头活动,一、两年内各地坟头基本平掉。1968年进
行殡葬改革,实行火化制度。各村(大队)建立劳动人民纪念堂(骨灰堂)。1973年,
大力推广外地火化经验,区境掀起了丧葬改革的高潮。1979年和1985年城乡两次
发生土葬回潮现象,农村劳动人民纪念堂(骨灰堂)被拆掉。据此,人民政府又下
达文件、召开会议、上下发动,号召党团员和骨干带头实行火化制度,勤俭办丧
事。同时建立殡葬管理所,购买火化车,有条件的村庄恢复和建立骨灰堂,条件
不具备的村利用非耕地建立起陵园式骨灰埋葬墓地。 1989年,全区火化率达80%
以上。
[地名工作] 1984年6月成立坊子区地名办公室,隶属坊子区地方史志编纂
委员会办公室。 在原潍坊市、 潍县、昌乐、安丘县地名普查的基础上,首先对
154条有证率较低的地名进行了补调, 填写地名卡1228份,完成了省、市交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中坊子区18个词条的采编任务,填报了《潍坊市地
图要素分类表》坊子区部分,绘制了坊子区简图、坊子区地名图和坊子区地名词
条插图, 填写了坊子区地名表,建立地名档案316卷,制定了坊子区地名管理规
定,并设置地名标志37块,对8564个城镇街、路、门牌进行了普查和更新。《坊
子区地名志》由任光明主编,于1 988年6月完成初稿,12月由民政局地名办组织
出版发行 (出版时有人将主编篡改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郑锡令,并充填了两
名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