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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辑 抚恤 民政库 · 沂源县情资料库 1950年国家颁布抚恤规定,统一抚恤范围和标准。沂源县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参战支前的民兵、民工、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革命残废人员等进行抚恤。对牺牲、病故人员,均按内务部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
  2. 第一节 国家抚恤 长岛县志 · 长岛县地情资料库 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执行政务院规定,对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支前民工的家属,按牺牲和病故两种标准进行一次性抚恤(开始发粮食,1953年改发现金)。1980年,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改为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3种标准。对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还没有随军的直系亲属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1年后,对退休后病故干部的遗孀给予生活补助;对立过二等功以上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增发四分之一的抚恤金。 1975年至1985年,全县发放抚恤金共47.06万元。 残废抚恤 1950年,根据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
  3. 第一节 婚姻管理 任城区志 · 任城区地情库
  4. 第五节 福利与奖惩 宁津县志 · 宁津县地情资料库 一、干部福利 宁津县干部福利待遇:供给制时,国家规定有过节费、保健费、保育费、保姆费、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老年优待金等。实行工资制以后的干部福利待遇有: 1、福利费 按照财政部、内务部规定,福利费的标准是每人每月工资的2.5%,由工资中提取。县直部门交人事局统一掌握,其他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困难补助、医疗费三个方面。 2、公费医疗 宁津县自1951年开始,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八十年代初,多数部门实行医疗费包干制。 3、各种补助 包括个人生活困难补助、出发补助、夜餐补助和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1966年12月起实行粮食差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