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g&A=1&rec=416&run=13

一、财政收入结构 数千年来,以农为本是中国基本的经济结构形式。直至清末,历代王朝的财
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即农业税),其他有厘金、盐税和新开征的几个小税种。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
沂州府所辖1州6县,仅秋季即征收土地、人丁银169852两。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承袭清代的赋税制度,
仍以此作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1931年(民国20年),区内7县共征田赋折合银元计1189505661元。在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解放区、游击区、敌占区的不同情况,沂蒙地区的各级民主政府,实
行征收田赋和征收救国公粮并行的办法,以解决人民军队、政府工作人员和教师的衣食所需。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区内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较为鲜明
的阶段性特点:
建国初期,小农经济仍在临沂地区占主导地位,全区除有零星的手工业外,现代工业基本是一张
白纸。1949年,全区财政总收入仅为2362万元,其中主要是农业税和工商税收入,两者分别占财政收
入的71.3%和27.7%。在三年恢复时期,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带领人民迅速医治战争创伤,使沂蒙老
区的国民经济在短时间内即得到了恢复与发展。到1952年,全区实现财政收入3224万元。其中,农业
税和工商税分别占总收入的59.6%和40.4%。"一五"期间,全区财政有效地发挥了分配和调节功能,通
过税收等杠杆,限制非社会主义经济的收入,贯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促进
了全区"三大"改造的顺利进行,使区内经济呈良好发展的态势。到1957年,全区实现财政收入4853万
元,比1949年翻了一番多,年平均递增9.4%。此期,全区财政收入结构亦发生了明显变化,农业税在
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到50.2%,与1949年相比,下降了21.1个百分点。
"二五"期间,是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挫折的时期。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
中,受"全民大办工业"的思想指导,全区的小钢铁、小煤炭、小水泥、小砖瓦等业纷纷上马,造成了
工业的畸形发展。其间,全区财政收入虽有所增长,但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继尔到来的三年困
难时期中,全区财政认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较好地发挥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使全区财政收入保持了基本稳定。1965年,全区实现财政收入6835万元,其中农业税为1885万元,占
财政总收入的27.6%;工商税为3446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0.4%。1958~1965年,全区工商企业上交
利润迅增,8年中累计上交利润达1.34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23.2%,是1950~1957年利润上交额
的342.1倍。
"三五"和"四五"时期,全区财政工作遭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破坏,综合平衡作用受到很大影响。
其间,全区财政收入虽有所增长 (增长的原因是"文革"后期区内地方工业发展较快) ,但增幅不大。
到1978年,全区财政总收入达到1.8亿元,比"文革"前的1965年增收1.1亿元,年平均递增率仅为7.7%。
10年间,特别是"文革"运动初期,由于受造反派鼓吹的"停产闹革命"的影响,导致企业上交利润锐
减,由1965年的1256万元减到1969年的511万元。"文革"运动给国民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所造成的破坏
可见一斑。
从1949~1978年的30年间,全区财政事业虽几经波折,理财领域亦比较狭窄,但基本上保持了平
稳发展,地、县两级财政已初具规模。此期,全区财政收入结构亦发生了较大变化。素为当家财源的
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由建国时的71.3%,下降到11.1%,工商税则由建国时的27.7%,上升到
62.6%。再加上企业上交利润部分,两者在财政收入结构中的比重达到85.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临沂地区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89年,全
区实现财政收入5.09亿元(13个县市数),11年间增长3.29亿元,年平均递增9.9%。财政收入结构亦进一步
转变,农业税仅占财政总收入的7.1%,工商税所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高达80.3%,这说明,全区长期
形成的单一农业经济格局已被农工并举、各业均衡发展的多元格局所替代。
进入90年代后, 全区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 进入了建国以来最好的历史时期。1990~
1994年,全区实现财政总收入38.79亿元。其中,1994年全区地方财政总收入56233万元,比1993年增长
39.08%。是年,全区工商税收入39170万元,比上年增长26.45%;企业所得税收入5782万元,同比增长
50.65%; 农业各税收入12743万元, 同比增长20.42%; 排污及城市水资源费收入1040万元,同比增长
20.51%; 教育费附加收入809万元, 同比增长44.72%; 其他收入3889万元, 同比增长35.84%。在上
述各项收入中,工商税占全区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69.7%,农业税占全区总收入的比重为22.7%。与前
5年相比,农业各税在全区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说明,地委、行署确立的调
整农业产业布局,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思路和各项配套措施,已在全区的农业生产中产
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二、税收
(一)税制 清初,沿用明代的"一条鞭法"税制,征收田赋和丁银。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对税制
进行了初步调整,按当时核定的田赋和丁银数额,定制"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元年(1723年),将
丁银摊入田亩征收,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的新税制。翌年,山东省开始实行这一新的税制。
雍正四年,山东全省按统一科则(即标准)"摊丁入亩",即每地银1两,摊入丁银1钱1分5厘,实征收1两1
钱1分5厘。此法一直沿用至清末。
鸦片战争后,清廷腐败,国势衰弱,由于连续向西方列强大宗赔款,造成国库空虚,为应急需,
清廷遂不断开征新税。光绪十二年(1886年)后,沂州府内开征的税种有:牛驴交易税银、牙行杂税银、
当税银、契税银、厘金、盐税等。光绪二十七年,又开征酒税。翌年,又加征烟税。
民国初期,沿用清代税制,在区内征收的除田赋、厘金、盐税外,还有杂税和杂捐。至抗日战争
爆发前,第三行政督察区(临沂)内征收的杂税有:契税、契税纸价、注册费、油税、牲畜税、屠宰税、
牙税、花生行税、当税、印花税、烟酒税、商店营业税等。杂捐有:地丁自治附捐、牙行课程附捐、
地丁教育附捐、地丁警备队附捐、地丁游击队附捐、地丁串票附捐、地丁警备与游击队加饷附捐、地
丁自治与实业、警务教育附捐、地丁警察加饷附捐、地丁警备队加饷附捐、地丁扩充警备队附捐、地
丁游击队加饷附捐、地丁子弹价附捐、地丁游击队与保卫团附捐、地丁续加教育附捐、地丁附捐和军
事米麦附捐、国防道路特捐、黄河水灾附捐及各种募捐等。1935年,区内各县遵照全国财政会议决定,
改革田赋征收制度,将地丁银两上、下忙等名目一律废除。上忙地丁改称田赋第一期,下忙地丁改称
田赋第二期。第一期自3月1日开征,至6月底结束;第二期自9月1日开征,至10月底结束。原有银两
折成国币按亩征收,同时颁发了《改征田赋章程》及《实施办法》。杂税按银两征收,分为委征、包
征和官征3种征收方式。特捐、附捐、募捐属临时性质的征收。一般附捐按亩、按丁或按货物营业额
加收,一年内随正税加收一次或两次,有的则随时加收,故尔区内民众称这种无名目的捐税为"手提
款"。
在抗日战争中,沂蒙根据地初创时,为了解决抗日武装部队的供给,各部队按照"有钱出钱,有
粮出粮,合理负担,共同抗日"的原则,采用募捐的方式向所控制地区的人民筹集粮饷。1940年8月,
省战工会成立后,即提出了"废除苛捐杂税,整理税收,实行累进税制"的税收方针。是年底,省临时
参议会制订了《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和《货物税征收实施细则》,分别于当年12月和翌年3月公布
实施。明确规定:田赋、盐税、矿务税、货物进出口税、营业牌照印花税为国家税收;田房契税、牲
畜税、迷信品产销税、屠宰税、消费税为地方收入。1942年9月7日,省战工会发布《关于规定处罚漏
税及没收禁品的权限的训令》。1944年,省战工会颁行《山东省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征营业税。
翌年3月5日,又颁布了《修正山东省营业税暂行条例》。1946年4月10日,省政府在山东解放区首府
临沂颁布《山东省进出口货物征税暂行章则》、《产销税征收暂行办法》、
《屠宰税征收暂行章则》、《牲口交易税暂行章则》等法规,进一步规范了解放区的税收征管。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即于1949年11月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新中国的税收
做出了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开征14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
薪给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
税。1950年7月,政务院做出了调整税收的决定:减并税种。停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房产
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的税目,调低部分税种的税率。1951年4月,
开征棉纱统销税。这时,全国征收的除农业税外的12个税种,临沂地区均有征收任务。1952年12月31
日,政务院财经委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将
酒、 卷烟、 面粉、水泥等22种产品原在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征收
“商品流通税” 。 同时修正简化了货物税、工商业税、交易税、屠宰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到
1958年, 区内交纳的税种只有10个。 1957年9月,财政部提出了《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
1959年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简化了纳税环节和征收办
法,调整了部分产品税率,并理出了一个新税种"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
开征集市交易税,1964年停征此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经过此次改革,区内除农业税外,开
征的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不足10个税种。
1973年1月,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区内将企业原交纳的工
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6税合并成为工商税。至此,区
内征收的税种只剩农业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等为数不多的几个税种。改革开放以后,
区内税制经历了全面改革的历程。首先增添了涉外新税种,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个人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等;其次是开征了一批新税种,如烧油特别税、增值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建筑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再次,调整了工商税的部分税率,扩大了征税范围,规定了减免税照顾的范围。
此期,最重要的税制改革是1983年6月1日和1984年10月1日实施的第一步、第二步利改税的改革。改变
30多年来实行的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开支由财政全额拨付的办法,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只征收
其利润的一部分。另外,将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种。开征了资源税、城
市建设维护税等一批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税种。至1992年,区内征收的税种,除农业税外,还有: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收入调节税、集体
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盐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税、船
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
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产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
家预算调节基金、资源税、农林特产税等30多种。
1993年,国家决定实行分税制这一重大税制改革措施,临沂地区于1994年将这一改革举措落实到
位。地区和各县于1994年9月实行国、地税务机构分设,划分国、地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其中:增
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及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6个税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扣除地方留成比例之后,如数解交中央金
库;其他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项税收,均归地方税务局征收,由省、地、县、乡
四级政府按比例分配使用;还有一部分涉农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等,由各级财政部门直
接征收,并入地方财政收入。
(二)主要税种
1、农业税 农业税古称地税、田赋,是历代政权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明代,实行田亩和人丁
分别计税收交。清初,田赋仍沿袭明制。清雍正四年(1726年),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摊丁入亩"法从
此开始实行。此时的田赋包括三部分,即:地粮(按地亩征收的赋粮)、丁银(按人丁征收的银两,相当
于徭役费)、漕米(由水路运往京师供官、军食用的粮食实物税)。清代,地粮银税率的标准,按照分等
起科的原则,将田亩种类分为上、中、下三级,每级又分为上、中、下三等,共有九等之别;丁银按
每人2钱的标准予以征收。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沂洲府所属1州6县共征熟田70507顷43亩6分7厘,
座征秋粮地银144419两2钱1分9厘; 座征原额人丁银25433两5分6厘。 以上地、丁共征银169852两2钱7
分5厘。这仅是秋季所征的数额(即所谓"下忙"),且不包括漕米(一般漕粮加损耗和运费,要比正税还多)。
还有麦粮一季(即所谓"上忙"),征收的数额折银要多于秋季。民国建立后,田赋征收仍沿用清制,只
是将原征银两改为征银元。1928年,将田赋划归地方税,由地方征收。此时的田赋亦包括三部分,即:
地丁、漕粮、租课。地丁按每亩地4元征收(其中2.2元为正税,1.8元为附捐),漕粮按每石地粮6元计征。
1931年,区内7县田赋征收粮折合银元为1189505661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将田赋划为国家税,
自1941年起,实行田赋征实。在沂蒙革命根据地内,根据解放区、游击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征收田赋
和征收救国公粮并行的办法。在较稳固的根据地内,凡征收田赋者,皆是先对人口、土地进行清查,
尔后按清核后的地亩折合中中亩计算征收基数。到1945年,在滨海、鲁中、鲁南三地区内,每中中亩
征田赋最多不超过6元。1946年,在清丈土地较彻底的老解放区,以平均产量75公斤一中中亩,亩征
本币(北海币)7元;未清丈土地的按官亩(约等于3市亩)计数,每亩征收11元;在新解放区,每官亩则征
收6元。1947年,国民党军队大举进犯沂蒙根据地,并在其占领区内滥发货币,导致物价飞涨。受其
影响,解放区特别是边沿区一度货币贬值,物价上扬。故是年规定,凡是平均产量折成中中亩的,亩
收田赋上调至60元,按官亩的则征收50元,边沿区则按以上标准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征收。在不少
地方,田赋一直征收至1949年。
公粮是沂蒙解放区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的农业税,全称救国公粮,始于1941年。是年4月,山东
省战工会决定,将田赋改为统一征收的救国公粮。1942年8月,省战工会公布了《关于修正征粮办法
的规定》:征收公粮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年产粮食数量累进征收。这是一种贯彻合理负担原则,
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的农业税。粮色征收比例为:麦粮占40%,高粱、小米占45%,黄豆占15%。为
解决军用被服,以5%小麦折合征收棉麻。救国公粮征收总数不得超过户年收获量的35%。当时还划定
了农村不同农户的征收比例限制:贫农的征收率为1~8%,最高不超过10%;中农的征收率为9~16%,
最高不超过20%; 富农的征收率为17~24%,最高不超过30%;地主的征收率最高不超过其收获总量的
35%。当时,属沂蒙专区的蒙阴县的具体征收办法是:先行丈查土地,分等定级,确定亩产和每户的
总产量。然后以户为单位,按人均占有量计算出适合征收救国公粮的征收率。人均年产量不到50公斤
的户不交公粮。超过人均50公斤的户按累进率进行征收。将年总计应交公粮数, 再分为麦秋两季交
纳。 比例一般为麦三秋七或麦四秋六。该县实行15级累进率:人均年产量50.5~75公斤的,征收1%;
人均年产量70.5~100公斤的, 征收2%; 人均年产量100.5~125公斤的,征收3%;人均年产量125.5~
150公斤的,征收5%;人均年产量150.5~175公斤的,征收7%;人均年产量175.5~200公斤的,征收9%;
人均年产量200.5~225公斤的,征收11%;人均年产量225.5~250公斤的,征收13%;人均年产量250.5
~275公斤的,征收15%;人均年产量275.5~300公斤的,征收18%;人均年产量300.5~325公斤的,征
收21%;人均年产量325.5~350公斤的,征收24%;人均年产量350.5~375公斤的,征收27%;人均年产
量375.5~400公斤的,征收31%;人均年产量400.5公斤~500公斤以上的,征收35%。如确需提高累进
率的,最高不得超过45%。同时规定,每0.5公斤救国公粮附征柴草0.75公斤。1948年,省政府做出规
定,全省公粮的征收率不得超过每中中亩年产量的20%。
1949年5月,省政府公布了该年度《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
合并,改征农业税,至此结束了数千年田赋征收历史。农业税规定,以中中亩为负担标准,以户为计
算负担单位。每中中亩年产量按75公斤,农业人口不分男女老幼,每人扣除7分地为免税点后,每中
中亩全年负担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乡村经费3公斤。每年一次计算,分夏
秋两季征收,以户为单位直接送粮入库。1950年,实行以农业收入每人扣除免税点50公斤后,每收入
50公斤按9公斤计征。新解放区税率起征点为60.5公斤,税率有40个征收差,最低收3%,最高每人平均
收入1705.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1951年,扣除每人50公斤免税点后,每50公斤按10公斤征收。此
规定执行到1957年基本无变化。1956年,小学教员工资由地方自筹改由国家拨款,正税增5%,地方自
筹由原占正税的20%降为15%。即正税改为10.5公斤,地方附加1.5公斤,共12公斤。1958年6月,全国
统一实行比例税制,区内平均税率定为13.49%。以收粮食为主,以质论价计征。1962年4月,农业税率
调整,全区平均税率为11.23%。1979年规定,每人平均收入不足40元的一律免税。1985年,财政部规
定:将现行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的比例收购价(30%按
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是年,全地区按常年产量平均,确定税率为11.27%,税额为0.899亿
公斤,折代金3598万元。
1983年,国务院规定,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1986年,
省规定园艺、林木、水产收入均列为征税范围。翌年,全区落实任务277.8万元。1989年(12县市) 征收
883.3万元。1994年,对税制进行改革,原产品税取消,其应税农产品分别改征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除生猪、 菜牛、菜羊改征屠宰税外,其他应税农产品并入农业特产税。1994年,全区(10县市)共征收
农业特产税5196万元(含烟叶特产税)。
自1987年4月1日起,对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性的征税。临沂地区每
平方米耕地平均税额为3.8元, 当年实征税304万元, 翌年,计征额3944万元,实征2201万元。1989
年(12县市)实征851.8万元。1994年,全地区共征收农业各税12743万元,其中,耕地占用税为1182万元。
2、工商各税 清末民初,税收名目繁多。军阀混战,各自为政,加上种种地方附捐,苛捐杂税
不下50多种。抗日根据地税收始于30年代末,当时,鲁中沂蒙专区的沂南、沂水、蒙阴等县民主政府,
设有坐商税、临商税和牲畜交易、盐、酒等税。根据地收入主要靠贸易收入与正当税收,废除了一切
苛捐杂税。建国初,区内工业几乎是空白,直到1956年,工业产值仅占总产值的2.6%。1950年,工商
税收只占财政总收入的10.89%,开征税种有货物税、工商税、盐税、关税、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屠
宰税、车船使用税等。1951年,开征棉纱统销税。1953年,征收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
税、文化娱乐税等,共有16个税种。
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把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
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纳税环节,减少了中间产品税种。改革后,共有14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盐税、关税、船舶吨税、契税、
农业税、牧业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开征集市贸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82年,
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开征建筑税,并对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1984年和198 5年,开征了国
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
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耕地占用税。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
税、印花税,现行税制共有37个税种。
工商税收是地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51年即占31.3%。以后各年,除"大跃进"和"文革"时期有
所下降外,基本呈上升趋势。1989年,工商税收占地区财政总收入的80.3%。1994年,全区工商税收入
3917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69.7%。
"七五"和"八五"期间,区内经济发展加快。1987年工业总产值超过农业总产值。自1984年实行第二
步利改税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一直是工商税收入的主体,以上3项,1986年占工商税总收入
的86.94%,1987年占85.54%,1988年占86.05%,1989年占85.75%,1992年占86.6%,1993年上升至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