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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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治安管理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枪支弹药管理 建国前,主要根据滨海行署《关于建立枪证制度的训令》加强对枪支弹药管理。 建国后,自1951年始,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散存社会枪支全部收缴,对窝藏枪支之反革命分子和其它扰乱社会治安分子严厉惩处。 1957年始,根据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全县民用爆炸器材制造、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贮存等各环节均行控制管理。未经批准一律禁止生产此类物品;其它各环节亦必须按照县公安机关所发证明进行。 1981年8月,县公安局再次对全县军用枪支、体育枪支、气枪、猎枪等清理登记。凡符合持枪规定人员,申请核定后发给持枪证。并对所持枪支编号砸号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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