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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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茌平县志 · 茌平县地情资料库 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布政司颁布告示:“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民国时期,县政府只管理地契、租约等不动产的经济合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推行合同制度。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这是建国后第一个关于经济合同的规定。同年10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规定》,县的经济合同主要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管理。1958年由于“左”的影响,搞无偿平调,经济合同制停止。1962年起经济合同又逐步被采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签订工作,被当作“管、卡、…
- 大事记(1968-1988年) 滨州地区志(1840-1985) · 滨州市情资料库
- 第三章 县权力机构 利津县志 · 利津地情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