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县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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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各界人民代表大会

利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自1950年—1953年,共召开六届。历届会议都选
举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负责并
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1954年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制。
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1月19日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会
期5天。出席代表170人(男150名,女20名)。会议主要议题,以生产救灾为
中心,结合研究代耕、冬防、冬学和发展社会卫生事业。会议选出常务委员
会委员13人,林光任主席,邢钧、张鹤亭任副主席,李家骐委员兼任秘书。
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7月20日召开会议,会期3天。出席代表194
人(男165名,女29名)。会议中心议题:办理夏征,布置夏锄,修棉治虫。
会议选出常务委员会委员15人,林光任主席,杨少心、张鹤亭任副主席,李
家骐委员兼任秘书,同时选出候补常委3名。
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10月7日召开会议,会期4天。出席代表199
人(男173名,女26名)。会议主要议题是布置结束土地改革工作。会议选出
常务委员会委员17人,林光任主席,杨少心、张鹤亭任副主席,李家骐委员
兼任秘书,同时选出候补常委2名。
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1年4月17日召开会议,会期3天。出席代表199
人(男173名,女26名)。会议中心内容:检查政府工作;研究农业生产计划;
研究镇压反革命和整理地基等问题。大会选举林光任主席,杨少心任第一副
主席,张鹤亭任第二副主席,李家骐委员兼任秘书。本届选出常务委员15名,
候补常委2名。
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51年11月27日召开,会期4天。出
席代表199人(男173名,女26名)。会议通过爱国公约,并讨论如何继续开
展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大运动。大会选出常务委员17名,候
补常务委员2名,常委会主席李树林,副主席郑林青、张鹤亭,常务委员李
家骐兼任秘书长。
第六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53年4月9日召开,历时3天。出席
会议的代表279人。会议中心议题:处理尚家庄案件,布置春耕生产,贯彻
婚姻法以及开展卫生运动。会议通过春耕生产和处理人民来信的两个决议,
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选出委员17人。常务委员会由王凤仁任主席,郑林青
任副主席,张鹤亭任第二副主席。

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

1957年7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规定,利津县召开首届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民政府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
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被迫中断。1981年1月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建立利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
次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6日在县城召开。会前经过普
选,产生人民代表199人。出席会议代表184人,缺席15人。会期6天,7月2日
闭会。大会中心内容:听取并审议政府施政工作报告;讨论办好互助合作,
搞好农业生产和小麦统购统销等问题;听取并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
案》;审查和解答代表提案;选举出县长、副县长、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和县
法院院长,组成新的县人民政府。大会选举于佐堂、王洪春为出席山东省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本届大会审查处理代表提案585件。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57年1月20日在县城召开, 与会代表
203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并通过县财政1956年
决算和1957年预算;听取审议县法院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会
议贯彻党的“八大”会议精神,讨论办好农业合作社,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发
展的问题。选出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和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7名。本届大
会共审查处理代表提案444件。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5月31日在县城大礼堂举行,会期
5天,6月4日闭幕。应出席会议的代表231名,实到代表188名,缺席43名。会
议听取并讨论县政府施政工作报告和法院工作报告,审查并通过1957年财政
决算和1958年财政预算。大会决定,今后的工作任务是贯彻社会主义建设总
路线,掀起农业生产大跃进高潮。大会选出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和人民
委员会委员16名。还选举于廷臣、于佐堂、刘锡英为出席省二届人代大会的
代表。本届大会审查处理提案28件。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本届人民代表大会,是沾化、利津并县期间召开的。
沾化县于1961年3月22日在富国镇举行会议,会期3天,出席会议的代表381人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5月21日在利津县城举行,会
期5天。这次大会是在全县人民经过艰苦奋斗,战胜自然灾害,渡过了三年
经济困难时期,国民经济状况开式好转的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代表210人,
实到会代表191人。大会主要内容:听取并审议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审查1962年财政决算和1963年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听取县人民法院工作
报告。选出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和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9名。还选举袁树
森、于佐堂、阎长太为出席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本届大会审查处
理代表提案337件。大会在讨论国民经济调整问题的基础上,确定了今后的
中心任务:争取国民经济进一步好转。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66年2月27日在县城礼堂举行,出席会
议的代表235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审查1965财政决
算和1966年财政预算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并一致通过相应的决议和草案审
查报告。选出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和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9名。大会决议:
组织全县人民,学习毛泽东著作,发扬革命精神,开展增产节约,全面完成
国家计划,争取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胜利。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1976年,是“文化大革命”的10年,这期间
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按时间顺序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次序列,列为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978年9月5日,在县城礼堂举行,
会期4天。应出席代表503人,缺席29人,实到会代表474名。大会审议并通过
县革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利津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报告,选出第八届革
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5人),委员会委员(54人)、县人民法院院长、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按照党的十一大和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精神,总
结了11年的经验教训,号召全县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
长征中,取得新的成就。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981年1月10日在县城礼堂举行,会
期5天。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241人。会议审议并批准县革命委员会的工作报
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大会认为:自上届县人民
代表大会以后,全县人民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思
想路线和政治路线,深入开展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顺
利进行实行工作着重点的转移,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和各项
事业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会议确定,今后的任务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团结全县人民,开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会议
选出县长、副县长(5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由13名成员组成的
首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并将县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利津县人民政府。本届大会
审查处理代表提案325件。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8月26日举行预备会议,27日开幕,
正式会议4天。出席大会正式代表222名。大会审议批准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
告,《关于利津县前三年国民经济执行情况和后三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
案)的报告》、《1984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半年财政工作意见的
报告》、《关于利津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关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工
作的报告》、《利津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汇报》,
并做出了相应的决议。大会认为:自1981年以来,全县人民在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冲破“左”的束缚,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因地制宜
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农林牧副渔各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工业战线继
续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提高了经济效益;商业财贸战
线普遍推行经济责任制,开始实行按商品分工、城乡通开的体制,活跃了城
乡经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出现了新的面貌。会议确定,今后两年的
主要任务是动员全县人民全面超额完成第六个五年计划,按照党的十二大提
出的奋斗目标和利津县到本世纪末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半的规划设想,搞好
第七个五年计划,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建设事业推向前进。大会选出
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利津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受理代表提案125件。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于1985年4月18日举行。 大会审议并批准
《利津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 《利津县1984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
1985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关于利津县1984年财政决算和1985年
财政预算的报告》、《利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通过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还补选了利津县人民政府县长和1名副县长。

第三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利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1月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选举
产生,按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
常设权力机关,每届三年,到期改选。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或者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
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卫生、民政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
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监
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陈光桐。副主任:张天庆、王曰明、
吴殿忠。委员9人。
1984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筹备举行第十届第一次利津人民代表大会。主持选
举、产生新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郭洪涛。副主任:吴殿忠、刘继尧、
段宏丰。委员1人。
1985年4月18日筹备举行了第十届第二次利津县人民代表大会。
县人大常委会, 每年组织部分委员, 作专题性的调查和视察。 从1981年到
1985年底,先后就农村改革、教育改革、土地管理、滩涂开发、城乡卫生管
理、工商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等专题,进行调查和视察。对于贯彻国家法律和
地方性法规,推动工作的开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

第四节 公民选举

利津县的公民选举,从抗日战争时期到1985年,经历了如下几个不同阶段:
1942年—1943年,垦区(利津县东北境抗日根据地)民主推选参议会议员;
全境解放后,1946年—1949年,民主普选利津县参议会议员;
1950年—1953年,公民推选利津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4年—1979年,民主普选利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81年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法》及《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之规定,
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革除了间接选举制度,使选举制
度具有更广泛的民主性。
代表资格 1946年民主普选县参议员时规定:凡年在18岁以上者,不分男女,
不论阶级成分、党派及财产多寡,均可当选为议员。但是,汉奸罪犯,被政
府判刑剥夺公民权利及嗜食毒品者必须除外。
建国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资格,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凡年满
18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公民权的人以外,不分民族、性别、阶级、
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
1953年以后,人民代表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
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法被
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选举制度 1942年—1944年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伪盘踞在县城及农村部分
地区,参加会议员的产生,只在抗日根据地内由各抗日群众团体民主推选。
1946年—1949年,利津县参议会议员的产生,实行间接不等额民主普选的方
式,选举时以村为单位,选出一定数量的公民代表,出席区的选举,各区的
议员到县参加选举,通过县的选举产生县议员。
1950年—1953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
式,即县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充任。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
体及部队的代表,分别自行选派。乡村街道代表由选民推选。其他方面的代
表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商定,由县人民政府邀请
与会。
1954年—19556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即由乡、
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
当选代表人数相等。
1981年1月利津县第九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实行直接不等额选举。大
致分为四个步骤:第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办公
室,乡镇只成立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计划。第二,进行普选宣传教
育,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县和乡镇均设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具体审查工
作,并协同各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第三,划分选区,选举
代表。选区的划分,乡镇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每个选区按选民登记情
况编成若干选民小组,县直各单位均由县选举委员会统一划分选区。代表的
产生,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后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
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多于当选代表名额),最后由各选区以不记名
投票的方法选举出当选代表。第四,在召开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后,接着召
开县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