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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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始于2001年。该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价格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省物价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农村后城市,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涉农、医疗机构、教育等行业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逐步实现收费审批合法、收费政策透明、社会负担减轻的总体目标。
2001年10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开始在全省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实行公示制度。2002年3月,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省物价局在聊城市召开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现场会。7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当年年底前涉农价费公示覆盖全省所有行政村的工作目标。9月,全省开始着手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以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价格监督站,在村庄聘请价格监督员,形成县、乡、村3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规定:设立乡镇价格监督站,应当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乡镇政府有关行政机关。聘请村庄价格监督员应当坚持义务、自愿的原则。乡镇价格监督站、村庄价格监督员工作职责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等。当年,全省共投入资金1300多万元,设立公示牌(栏)69400多个,向农民发放价费公示手册280多万册,公示面90%以上,初步建立起以公示制度为主体,县、乡、村3级监督网络为基础的农村物价监督体系。
2002年4月,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要求,组织对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情况,并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处方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情况。

图4-10 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

2002年5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必须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9月,省物价局部署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检查。检查重点是:是否已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是否经过审核;公示形式是否做到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内容合法。同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在当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省物价局组织物价执法队伍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促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落实。
2004年3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同时印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推动全省进一步贯彻实施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凡被列入《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和《山东省定价目录》中的药品、医疗、电信、交通运输、供水、电力、房地产等行业的价格和收费,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立要“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价格和收费公示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4月,省物价局在济南召开全省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会议,成立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办公室。截至11月,全省价格和收费公示率达到95%,有3411个乡镇、85064个行政村、10515个涉农收费单位全部实行公示制度,设立价格监督站2853个,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57447名。
2005年10月,省物价局对各市、县(市、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行工作考评。省物价局成立评委会,组成4个考核组开展工作。通过听取各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汇报,了解工作部署、组织机构、公示形式、公示效果及公示率;查阅公示备案登记,并进行实地考核。通过工作考核、评比,推广经验,强化管理,促进各市价格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