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6&rec=127&run=13

(1992年9月4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建立稳定可靠的交通
事故经济赔偿制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现就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
保险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和外省驻鲁单位,
个人或联户以及“三资”企业拥有的各种机动车辆,除交通系统专业运输车辆自愿参
加外,都必须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对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
任法定保险的车辆,不核发牌照,不予办理年度审验手续,不发给公路运输证。
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各分支机
构、代理机构统一负责办理。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
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条款及费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
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对专门从事农业生产和农运兼用的拖拉机实行优惠费率。
五、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期满,车辆所有
人或使用人应办理续保手续。车辆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的,应到签定保险合同的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六、机动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
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
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签定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
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
保险人处理。
七、在我省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
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预付,事故责任者被查获后,向责任
者追回已预付的款项。
八、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安全行驶无事
故,续保时可享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安全无赔偿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实交保险
费的7%。此项优待金可用于奖励车辆驾驶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
九、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各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努力减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