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区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31日威政发[2000]50号发布) 第一条为鼓励单位和市民参与城市绿化管理,形成城市绿化大家管的社会氛围,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树木花草的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以下简称认领) ,是指城区的单位或市民(以下简称 认领人)义务出资或义务养护管理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的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区树木花草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市园林管理部 门具体组织实施城区树木花草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认领人认领城市树木花草。对积极认领、成绩突出者,除给予表 彰外,还可根据认领人的意愿对认领的绿地进行冠名。 第六条认领人认领树木花草的范围包括:风景林地、街头绿地、小游园、广场绿 地、花坛、主次干道绿化带、行道树、住宅区绿地(以下统称绿地)的树木花草和古树 名木,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部门划定。 第七条居住区的树木花草,由物业单位或原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辖区的树木花草, 由归属单位管理。 第八条认领人认领树木花草,坚持自愿的原则。认领形式,可以由认领人出资, 对绿地冠名,由园林部门代管;也可以由认领人自行管理。 第九条认领人认领树木花草的程序为:由认领人向园林部门提出申请;园林部门 对申请认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养护管理能力的,园林部门与其签订 协议,认领人即取得认领权。 第十条认领人认领管理树木花草的期限, 一般每次认领年限为5~10年,至少不 低于5年。 第十一条认领人认领的树木花草,应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在园林部门的指导 下,按照树木花草的生长规律进行浇水、追肥、划锄、修剪等日常管理,防止干旱、 病虫害、荒芜和折损、践踏等,保证正常生长,达到应有的绿化、美化效果。 第十二条认领人对认领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移栽、打药防治病虫害、改变品种 或造型等,应当提前向园林部门进行咨询,征得同意,按照园林部门的指导操作。 认领人认为所认领的树木出现枯死、枯枝等现象需要砍伐或修剪的,必须向园林 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在认领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树木; (二)擅自对树木花草进行迁移、改造; (三)擅自改变树木花草种植品种; (四)擅自在绿地内破挖、敷设设施; (五)改变绿地用途; (六)占用绿地; (七)进行经营活动; (八)毁损树木花草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认领人认领管理的树木花草及园林绿化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认领人对认领的树木花草管理不善的,由园林部门督促改正。经督促仍 不能履行好管理义务的,园林部门应当终止认领协议,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认领人擅自改变认领绿地性质,擅自占用绿地,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或移 植树木花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并补栽树木花草。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