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区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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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区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31日威政发[2000]50号发布)

第一条为鼓励单位和市民参与城市绿化管理,形成城市绿化大家管的社会氛围,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树木花草的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以下简称认领) ,是指城区的单位或市民(以下简称
认领人)义务出资或义务养护管理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的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区树木花草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市园林管理部
门具体组织实施城区树木花草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认领人认领城市树木花草。对积极认领、成绩突出者,除给予表
彰外,还可根据认领人的意愿对认领的绿地进行冠名。
第六条认领人认领树木花草的范围包括:风景林地、街头绿地、小游园、广场绿
地、花坛、主次干道绿化带、行道树、住宅区绿地(以下统称绿地)的树木花草和古树
名木,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部门划定。
第七条居住区的树木花草,由物业单位或原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辖区的树木花草,
由归属单位管理。
第八条认领人认领树木花草,坚持自愿的原则。认领形式,可以由认领人出资,
对绿地冠名,由园林部门代管;也可以由认领人自行管理。
第九条认领人认领树木花草的程序为:由认领人向园林部门提出申请;园林部门
对申请认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养护管理能力的,园林部门与其签订
协议,认领人即取得认领权。
第十条认领人认领管理树木花草的期限, 一般每次认领年限为5~10年,至少不
低于5年。
第十一条认领人认领的树木花草,应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在园林部门的指导
下,按照树木花草的生长规律进行浇水、追肥、划锄、修剪等日常管理,防止干旱、
病虫害、荒芜和折损、践踏等,保证正常生长,达到应有的绿化、美化效果。
第十二条认领人对认领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移栽、打药防治病虫害、改变品种
或造型等,应当提前向园林部门进行咨询,征得同意,按照园林部门的指导操作。
认领人认为所认领的树木出现枯死、枯枝等现象需要砍伐或修剪的,必须向园林
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在认领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树木;
(二)擅自对树木花草进行迁移、改造;
(三)擅自改变树木花草种植品种;
(四)擅自在绿地内破挖、敷设设施;
(五)改变绿地用途;
(六)占用绿地;
(七)进行经营活动;
(八)毁损树木花草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认领人认领管理的树木花草及园林绿化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认领人对认领的树木花草管理不善的,由园林部门督促改正。经督促仍
不能履行好管理义务的,园林部门应当终止认领协议,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认领人擅自改变认领绿地性质,擅自占用绿地,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或移
植树木花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并补栽树木花草。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