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控告申诉案件,是人民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实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 要工作。主要办理: 一、不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免诉决定,虽经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 能的再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 案件; 三、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部分需要立案前调查的控告案件及部分需要初步调查 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 县检察机关从1952年至1966年, 共受理来信来访1552件次,其中自办313件, 转办294件。 1962年,对1958年至1961年的案件进行复查,甄别平反了冤假错案。 1979年至1986年, 共受理控告申诉来信来访900余起,为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 提供案件线索100余起, 解决“老大难”告急案件10余起。1986年,又对新中国成 立以来属检察院管辖的1974起案件, 全部进行了清理,纠正冤假错案6起。1987年 至1990年,共受理控告申诉来信来访468件次,提供案件线索24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