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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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取缔娼妓 1840年至民国时期,吸食、种植鸦片的人,贩卖毒品的人和
娼妓之流,城乡皆有,对人民健康和社会秩序危害甚大。官方曾多次下令禁止,但
无禁绝。
1950年起,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多次明令颁布禁毒、禁烟、取缔娼妓的布告,
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同时采取强制措施,逐渐禁止了吸食鸦片、贩卖毒品,取缔
了娼妓活动。
1951年春,县政府在师范广场召开数千人参加的禁烟肃毒大会,县长马昭和县
公安局长黄士元主持,当众焚烧大烟50余斤。
1954年, 县公安局深入各区乡调查,侦破毒品案件15起,逮捕9人,判有期徒
刑7人。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县共逮捕贩毒犯178人,判刑114人,管制11人,收缴毒品
200余斤,毒具100多套,清除大烟苗30余亩。
旧社会,巨野没有营业妓院。仅县城内、龙固、大义等集镇,有20余个暗娼。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对娼妓采取教育、挽救和改造等政策,使其改恶从善,成
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近年出现个别妇女卖淫现象,经过严打,有所收敛。
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50年代,对土改中定为地主、富农分子的,主要靠当
地群众监督,对镇反中清查出的反革命分子,依照国家法律,分别不同情况定性判
处或作其它处理。 1952年6月27日,公安部下达了《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十
五条,山东省公安厅又制订了《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实施细则》草案和《关于管制
反革命分子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县公安局按照上述规定办法,对全县911名
反革命分子,分别进行依法管制。
1955年2月9日至16日,巨野县召开公安特派员和治保主任会议,专门研究部署
了对地、富、反、坏分子的评审、复查、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了“政府管制与群
众监督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1955年12月21日,毛泽东主席指出:地主、富农,好的许其入社,不好不坏的
许其在社生产。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和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
三十九条之规定, 对全县9个区的地、富分子,进行了规划入社试点工作。规划入
社的地主、富农576户,1093人,成为正式社员和候补社员的637人,在农业社生产
的302人,被管制的154人。
1958年12月, 对全县。10196名“四类”分子,进行了复查评审,经过本人申
请,互报互评,群众评议,公社党委批准,大会公布,全县被吸收为正式社员2314
名,候补社员4913名,监督生产的2915名。经过一年多的教育改造,原被管制表现
较好的解除管制181名,表现不好,仍需管制的556名,继续犯罪被逮捕的31名。在
复查评审的基础上,普遍推行了“红包黑”责任制,实行月评、季评、年升降的制
度,对守法有立功表现的,及时解除管制,或报上级批准,摘掉帽子,改变成分,
恢复公民权利。
1964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县公安局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
全县9054名四类分子,进行了评审。纠正错管的67名,清出漏管的98名,表现不好
重新戴帽的14名,依法管制35名,表现好转升为正式社员的85名。通过评审,还收
缴匣枪1支,手枪2支,长枪2支,子弹47发,反动军官证书5张,国民党二等奖章一
枚,迷信工具9件,“变天帐”8本,地契文书740份,鸦片烟2斤。在这次评审工作
的基础上,又整顿建立治保会841处,成员4311人《其中党员1481人,共青团员649
人),建立包夹小组4959个,小组成员21709人。
1979年2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
题的决定》精神,县委成立了专门办公室,同时根据公安部(79) 8号文件要求,为
全县四类分子摘帽5093人, 为552户地主、富农纠正了成份,恢复了公民权利。枪
支管理1949年前,地主、土匪的枪支弹药属私有。1949年后,在土地改革、镇反、
肃反等运动中发现的枪支,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都进行了收缴、清查和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军管机关对武器弹药实行统一封存管理。
1981年4月27日, 山东省公安厅转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具
体规定了枪支佩带、配置、制造、管理、处罚等三十二条款。1983年下半年,县公
安局对全县的枪支弹药,进行了登记发证工作,严格了枪支佩带和使用范围,堵塞
了漏洞。
危险物品管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1957年批准公布的《爆炸物品管
理细则》和1959年化工部、一机部、公安部等八部《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
规定》精神,年年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
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烟花、鞭炮较前增加。为确保安全生
产,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帮助生产单位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生产条件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不安全的单位,限令整
改。违犯安全生产规定的,限令停止制造。
另外,对印刷、旧货收购、交通、修理、旅店等行业单位,也加强了治安管理。
对劳教人员管理 “文化大革命”后,青少年失足违法犯罪有所增加。对失足
违法青少年的管教和解除劳教、劳改释放人员的管教,不仅是公安机关、派出所、
治保会的经常任务之一,而且越来越为全社会所重视。上级党委提出从1982年起,
争取5年的时间, 使社会风气有根本好转。为此,公安部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
行政法机关与依靠广大群众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
合,全面动用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各种手
段,消除不安定因素,对违法青少年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组织帮教小组42个,
参加帮教人员127名。
自行车管理1978年1月26日, 公安部发出《关于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根
据通知精神, 1978年n月,建立由公安局、工商管理局、交通局三方参加的自行车
管理办公室,下设11处公社自行车管理所,除城关所设管理员3人外,其他所各设1
名自行车管理员。12月开始,对全县自行车进行登记、发牌、打印工作。此后工商
管理局、 交通局人员抽回,由公安部门继续管理。止1986年6月,共登记发牌自行
车19万零17辆。通过对自行车的管理,查出可疑车辆1136辆,为群众找回丢失的自
行车821辆,以自行车牌号破获案件64件,抓获盗窃犯8名,缴获自行车6辆。
消防工作1957年,县公安局治安股兼管消防工作。
1959年1月, 成立以县长为主任的消防委员会,进行了多次防火安全大检查,
消除各种火灾因素351起。 同时建立整顿了消防组织,制订了防火值班制度,订立
了防火公约,增设了消防设备。
1974年4月, 县公安局设立消防股,设专职消防干部两名,负责全县的消防监
督、安全检查、防火宣传、建筑审核、火灾调查统计、培训组织义务消防队、防火
业务指导等。同年确定重点防火单位10个,负责人10名,消防于部20名,建立义务
消防队10个,参加消防人员1100名,专职消防干部50名,建水塔一座,增设消防水
泵10台,消防栓3个,灭火机200部。
1980年确定重点防火单位12个, 负责人12名, 建义务消防队12个,参加人员
1500人, 专职消防干部90名,建水塔5座,设消防栓50个,消防水泵15台,各种灭
火机500部。
1984年9月27日经省批准, 建立巨野县消防中队,装备消防车两部,干部、战
士实行义务兵役制,隶属县公安局。
1986年至1990年,确定重点防火单位33个,其中一类18个,二类15个,专职消
防干部60人,建水塔11座,设消防栓180个,消防水泵45台,各种灭火机1500部。
重大火灾记实:
1956年2月27日(农历正月16日) ,田庄乡东刘庄村饲养室,因饲养员孟庆礼、
姚念本烤火引起火灾,烧毁房屋9间,烧死驴3头,牛9头,损失折款5000余元。
1959年6月26日,田庄村第六生产队农具仓库起火(因烧水引起),烧房6间,犁、
耙、权、绠、水车等农具,损失折款数千元。
1980年8月12日, 谢集公社王胡同饲养员王克亮、王增安,使用无罩煤油灯照
明i引起火灾,烧死牛、马、驴、骡32头,房屋18间,损失3.7万余元。
1960年8月上旬一天, 县汽车站一辆坐有32名旅客的汽车,在加油时因旅客吸
烟起火,烧死乘客18人,烧伤12人。
1980年11月,章缝棉厂利用公社礼堂收购皮棉,因带入火种起火,烧毁礼堂12
间,皮棉1100余公斤,污染.10315公斤,损失2万余元。
1981年9月25日, 县公路管理站杨玉芹违犯操作规程,在油罐区安装鼓风机排
风, 发生故障打火,引起火灾,油罐爆炸,炸毁油罐3个,伤3人,损失2.55万一
部,小麦1250余公斤,损失7000余元。
1983年7月15日22时30分,陶庙
1983年6月8日11时,太平乡小集 乡侯庙村解德保大女儿,端着点燃的煤油子
村张广同, 驾驶“泰山--50"拖拉机轧场,在柴油缸内添灯油,引起柴油着火,烧
场,因排气管喷火引起火灾,烧毁拖拉机 死4人,伤1人,房子3间,其它物一宗。
火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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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损失折款 ┃
┃ 年 份 ┃ 次 数 ┃ 死 人 ┃ 伤 人 ┃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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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27 ┃ 2 ┃ 3 ┃ 12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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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35 ┃ 11 ┃ ┃ 6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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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85 ┃ 15 ┃ 10 ┃ 24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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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54 ┃ 7 ┃ 10 ┃ 2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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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31 ┃ 1 ┃ 3 ┃ 14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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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48 ┃ ┃ 8 ┃ 12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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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24 ┃ 1 ┃ 10 ┃ 11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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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25 ┃ 11 ┃ 6 ┃ 1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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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15 ┃ 2 ┃ 1 ┃ 3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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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17 ┃ ┃ ┃ 35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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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9 ┃ ┃ ┃ 12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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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7 ┃ ┃ ┃ 55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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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0 ┃ 1 ┃ 1 ┃ 34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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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11 ┃ 4 ┃ 3 ┃ 2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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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7 ┃ 2 ┃ ┃ 2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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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6 ┃ ┃ ┃ 26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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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至1990年无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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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死3人以上、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为重大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