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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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1911年,县内只在城镇有布匹、烟、酒、盐、日用百货、杂货等商店(铺)
120余家。 一般资本两、三干元到万元左右,个别的几万元。其雇工一般是三、五
人,八、九人,最多的20人左右。全县共有雇工600余人。这些雇员多是城镇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重视劳动资源的利用和开发。1950年全县有
工人898名,1957年增加到4575名。
1958年至1965年, 经济建设出现盲目发展的状况, 职工猛增,1960年增加到
7736人。从1961年1月至1965年春,全县下放固定工人2399名。
1962年以后,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到1966年工
业稳步发展。工人队伍随之扩大,“文化大革命”中也有发展,1971年,临时工、
合同工转为正式工人1339名。 1972年,全县工人达10460名。1979年以后,工业、
商业发展较快, 工人增加也多。到1990年底,全县全民、集体工人达到18381名,
计划外用工2232名。
巨野县的劳动用工,主要有过渡就业、社会吸收、招收就业三种形式。
过渡就业:主要是通过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部分个体
工商业者,过渡为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
社会吸收:主要是按照国家需要和有关条件,从社会上吸收一定数量的知识分
子、工艺巧匠等,为全民职工或集体职工。
招工就业:从1965年起实行招工。1965年至1971年,以招收农村劳力为主,兼
招收非农业人口。1972年以后,以招收非农业人口为主,同时招收少量的农业人口。
另外,还有复员军人的安置、临时工的转正、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等。
1985年招工制度改革, 实行“合同制工人” 。 当年招收152人。1990年底,
“合同制工人”已达7651名,占工人总数的28%,其中全民单位4769人,集体单位
2882人。
1974年至1976年,根据全民和集体单位工作生产需要,又招收部分合同工、轮
换工和临时工。1989年,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合同
工、轮换工,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被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共计1750名。
管理调动管理:县内职工调动时,除根据需要,由县政府计划和劳动部门统一
调配外,一般是个人申请,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劳动局审查批准
后,履行调转手续。
固定工管理:1966年前,固定工由计划委员会存档,用工单位直接管理,计委
(劳动科)监督。1979年以后,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固定工由用工单位存档、
管理,县劳动局监督。
计划外用工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一般由甩互单位申报计划方案,
劳动局负责审批,并直接或监督用工单位录用。轮换工、合同工建档,季节工不建
档,主要由用工单位管理。
城镇待业青年管理:1968年,县革委成立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管理待业青年:
1981年后,“知青办”撤销,交劳动局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