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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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末年,据旧志载,知县“月奉”银一:十九两二钱五分五厘,另有养廉银
一千二百两。
    民国初年,据《山东州县暂行分科治事章程》(民国元年九月颁)规定,巨野属
二等县,县知事月奉250元;一等科员每月30元至50元;录事长12元,录事8元。此
《章程》沿用至1920年。国民党县政府规定县长月薪250元,各局长、区长月薪30-
-50元。
    中国共产党的干部,从1948年至新中国建立初期,实行供给制、薪金制。区乡
干部享受半脱产待遇。 1950年3月,政务院下达的供给制标准规患:个人供给,按
新供给制标准折成大米(北方以小麦)计算后,仍采取包干供给。包干供给的项目为
食粮、菜金、日用品、鞋袜、草帽,过节、伙食、运费、轻病补助。每人每月勤杂
人员105斤,区长以下干部110斤,县长级干部119斤。1950年7月,中央又规定:个
人供给,勤杂每人每月113斤,一般千部每人每月115斤,中灶165斤,小灶215斤。
到1954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标准为:大灶每人每月发73个工资分,中灶98个工
资分, 小灶123个工资分。此外,还按级别发放生活津贴,按工资分计发,一般每
分两角钱。对包干制人员请用保姆、保育、生育、妇女卫生、病号伙食、家属招待、
小儿医药、子女教养、回家路费、年老优待等,均由国家负担。少数薪金制人员的
薪金待遇,以折实单位为基数,折币发给。
    1952年,国家工作人员第一次评定工资等级。1954年,调整部分工作人员工资
等级。1955年7月,开始实行工资制 (区乡干部仍实行供给制,共598人,每人每月
平均生活补助16.30元) 。1956年,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升级,同时评定区、乡干部
工资等级。1963年,两次对部分工作人员升级。1972年,对低工资人员调资升级。
1977年,两次对低工资人员调整工资。1978年,对有显著贡献的拔尖人员,增加工
资(面为1%)。1979年,对40%人员增加工资。1982年普升工资。
    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工资由行政级别制改为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
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及教、护(教师和护士)龄津贴等部分组成。基础职务
工资见表,工龄津贴,每年0.5元。工资改革以1985年前的工资额加lo元与新工资
标准就近向上靠级,然后再升一级,为月工资额。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人员先行一
步, 从元月1日起执行。行政事业干部从7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中本年度4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 不分工资区、类别,从5月1日起,每人每
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工资改革以后,上级又陆续发出一些完善工资的文件。1985年先后增加教龄津
贴和护士津贴。1986年,解决了工资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套改
及正副科级进入职务工资第五档的问题。为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改革前行政十
九级及其以下人员低于相应工资标准人员,提高一级工资。1987年为1971底以前参
加工作的部分工作人员,提高一级工资;为部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处级、正科级
干部,提高一级工资。1989年,为工资改革后从未升过级的人员,调整一级工资,
而后进行工资普调, 部分人员普调后,又升一级工资。1990年,为1982年9月30日
后参加工作的普调后未升过级的部分人员,增加一级工资。
    工资普调后,县级领导干部工资最高的月基础职务工资160元,县长140元;一
般干部最高也可达170元。
    1988年5月由五类工资区提高为六类工资区。
    此外,尚有粮食补差、书籍费、防暑和取暖费、洗理费、交通车辆补助、家庭
困难救济等福利待遇;继续实行公费医疗。县、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级别表
        县(市) 、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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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  ┃    职务工资标准                              ┃    基础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
┃    职    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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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  ┃      ┃      ┃      ┃  四  ┃  五  ┃      ┃        ┃      ┃      ┃  四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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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长、市长            ┃  40  ┃  130 ┃  120 ┃  110 ┃  100 ┃  91  ┃  82  ┃  170   ┃  160 ┃  150 ┃  140 ┃  131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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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县长、副市长        ┃  40  ┃  110 ┃  100 ┃  91  ┃  82  ┃  73  ┃  65  ┃   150  ┃  140 ┃  131 ┃  122 ┃  113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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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科)长、区乡长      ┃  40  ┃  82  ┃  73  ┃  65  ┃  57  ┃  49  ┃  42  ┃  122   ┃  113 ┃  105 ┃  97  ┃  89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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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局(科)长、副区乡长  ┃  40  ┃  65  ┃  57  ┃  49  ┃  42  ┃  36  ┃  30  ┃  105   ┃  97  ┃  89  ┃  82  ┃  76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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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员                ┃  40  ┃  49  ┃  42  ┃  36  ┃  30  ┃  24  ┃  18  ┃  89    ┃  82  ┃  76  ┃  70  ┃  64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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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员                ┃  40  ┃  42  ┃  36  ┃  30  ┃  24  ┃  18  ┃  12  ┃  82    ┃  76  ┃  70  ┃  64  ┃  58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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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表所列标准是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标准。1985年7月1日起执行,仅限
于行政机关使用,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另有标准,与此表名称档次不同,但相应
档次的工资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