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加快财政、金融、税务、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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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加快财政、金融、税务、住房制度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
  进入90年代以来,全县财政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围绕以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强财源建设,严格收入征管,堵塞各种漏洞,完成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状况连年改善。
  县级财政体制改革。1989年,潍坊市对五莲县采取“收支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灶内收支自求平衡。1990年,县级财政实行“定额上解加比例递增”的管理体制,从1991年起每年递增8%。
  1993年,五莲县划归日照市后,日照市对五莲县继续实行原“定额上解比例递增”管理体制,年递增比例为8%,当年上解109万元。
  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改革,县级实行新旧体制并行,定额上解加比例递增,递增7.5%;参与分成收入比上年增长8-15%部分按比例上缴,当年上解115万元,分成收入增长部分省里全免。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按确定基数部分返还,并对上年增长部分按上缴中央财政数的1∶0.3返还。对县直部门和单位实行“定员定额、核定支出、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有效地调动了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以分税制为基础,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全县年年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1989年,县内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档分成”、“核定收支、定额包干、超收全留、增支自负、减收不补”和“收入上交、支出包干、结余全留、超支不补”三种财政体制。具体情况是:对罗圈、山庄、杜家沟、槎河四乡仍实行“收入上交、支出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定一年”的体制;对管帅、高泽、山阳、户部、松柏、王世疃、院西七处乡镇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包干、超收全留、增支自负、减收不补、一定一年”的体制;对其他11处乡镇仍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档分成、一定一年”的体制。其中,超收5%以内的乡镇分成40%;超收6-10%,乡镇分成50%;超收10%以上,乡镇分成60%。
  1993年,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分级包干、自求平衡”的办法。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县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全留、减收自补、增支自负”的管理体制。2000年,实行乡镇自给。2001年,对撤并乡镇的补助(上解)基数进行合并调整。2002年,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一是取消乡统筹、村提留和屠宰税,改为按统一的农业税收政策和税率征收农业税及附加。二是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计生部门的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内全额负担,乡间道路维护费、民兵训练费、优抚支出由县级财政负担。三是原乡镇统筹收入实行“乡征县管乡用”办法时,县财政将部分统筹收入核入财政体制补助(上解)基数,实行新的农业税收政策后,原有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作了调整。四是除黄烟类特产税外,农业税、特产税全部划归乡镇管理使用,县里不再参与分成。
  农村税费改革。2001年初,全县农村税费改革起步。2002年,全面铺开。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是: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禁止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是: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由原来的6%下调到1%,全县土地计税面积58.9万亩,亩均负税65元;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以及农业特产税略高于农业税率的要求,合并征收环节,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一改革是:改革村提留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均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两项税收附加的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的比例为正税的4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大棚蔬菜和水产品为10%,其他应税品目为20%。这两项附加属村集体资金,由乡财政专户存储,各村安排使用,乡镇征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实行“一事一议”,一年内每个村民所负担“一事一议”资金不超过15元。
  无论是县级财政改革、乡镇财政改革还是农村税费改革,都是根据改革开放进程中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及时调整的,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金融体制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金融工作的作用更加突出。为发挥金融工作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全县的经济建设,金融机构的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
  人民银行体制改革。1990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隶属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分行。1993年,五莲县划归日照市后,隶属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具有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货币发行等十二项职能。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作为最基层机构,主要以研究和实施对县域内金融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控制和金融机构间资金调节、保持货币稳定为基本职责。同时,兼办一些政策性贷款业务、经营国库业务。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不再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部门贷款,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而把加大金融监管力度、重点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作为工作中心。
  专业银行体制改革。1990年前,县内国家专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三家。中国工商银行五莲县支行主要从事县城存款业务,专管县城工商业贷款和结算等金融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五莲县支行与农村信用社合署办公,担负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社职能,业务上各自独立核算,主要负责全县农业、乡镇及农户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五莲县支行除行使财政职能,办理基建拨款业务外,还办理存贷款、结算等业务。三家银行在业务上既有分工,也有交叉。
  1993年5月11日,中国银行五莲支行成立,主要负责对公存款、本外币结算、结汇、售汇、国际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公司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银行卡(长城电子借记卡、贷计卡、中银卡、国际卡)、本外币储蓄存款、外币兑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开具存款证明、代理政府债券、代理基金、代理保险及其他理财产品等业务。
  1994年,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开始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化。五莲县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独立办公,也向商业银行转化。
  1996年10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莲县支行成立,隶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日照市分行,是国有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办理由国务院确定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收购贷款及加工调销批发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等业务。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8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五莲县支局隶属中国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管理,履行辖区外汇管理职责。1993年5月,中国银行五莲支行成立,统一经营外汇业务。
  1994年,国家外汇体制实施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底,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同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五莲县支局强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完善出口收汇核销。通过建立与企业、海关、税务部门的联系,强化进、出口企业核销人员的培训等措施,提高核销率。
  自1995年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三家五莲县支行先后经营外汇业务,开办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结算业务,农业银行五莲县支行还代办国际业务。1999年1月,海关、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之间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动,大大便利了企业进出口项下结、售、付汇的真实性审核。200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五莲县支局进一步规范核销业务操作规程,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制度,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推广“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有效防范了出口骗税和进口骗汇行为。
  金融体制的改革,为社会各方面经济活动提供了顺利便捷的服务,助推了经济社会发展。

税务体制改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越来越明显,税制改革越来越迫切。进入90年代以后,五莲县税务局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基础建设,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征管力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地方发展。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五莲县税务局分设为五莲县国家税务局和五莲县地方税务局。
  国税部门主要负责中央税和部分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五莲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中央税为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银行营业税。1997年,原为地方税种的金融行业的营业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的3%归中央财政,由国税部门征收。2000年,由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由交通部门代征。从2001年开始,金融行业营业税国税部门征收3%部分每年减征一个百分点。负责征收的中央地方共享税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县级分享25%;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县级分享32%。
  1994年7月,五莲县地方税务局成立后,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烟叶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8个税种的征收。通过不断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实施自行申报制度,履行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义务,使地税收缴工作较快进入规范,到2002年,纳税企业自行申报率达97%以上,个体业户自行申报率达95%以上。

住房制度改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镇住宅未纳入商品经济轨道,职工住房全部由国家、集体包下来,统建统分,既造成国家巨大的财政负担,又造成分配不公,房子坏了没钱修,新招职工没房住,久而久之,使住房问题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只有通过改革,改国家、集体负担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改无偿分配的福利制为具有生机活力的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住房制度,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1994年前,五莲县城镇住房为单位公有制,由单位统包本单位职工住房,住户向单位缴纳住房租金。1994年,五莲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启动,县政府制定出台《五莲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房改的具体内容为分步提租、推行公积金、出售公有住房、租住公房缴纳保证金、集资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基金等。五莲县本着有利于尽快组织实施的原则,从全县的具体实际出发,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通过三条途径进行。
  一是分步提租。1994年前,全县公房租金统一执行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3元/每月的标准。1994年1月1日起,公房租金提高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8元/每月;到1996年1月1日,提高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36元∕每月;1999年1月1日后,重新调整公有住房租金,达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86元/每月,但住房补贴发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基本工资的25%)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租金标准。
  二是推行住房公积金制。从1994年始,全县推行住房公积金制。缴纳公积金的范围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具体办法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各按工资额的5%由单位代扣代缴,存入县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职工个人专户;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职工个人只能用于购买自住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职工离退休、调出省或出国定居时,结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调动工作单位者随工资结转;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负责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
  三是出售公有住房。1994年起,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部分公有住房出售给单位职工个人为自住房,单位优先出售给现住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因当时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暂以标准价为过渡价格。购房户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1994年为47 %,1997年后调整为84%),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也可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按届时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依法进入市场;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购房户拥有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收入归个人所有。自1998年开始实行货币化分配,向职工个人发放住房补贴、兑现一次性补偿。2000年12月,五莲县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和福利分配。2002年起,全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放开并启动二级市场住房,以后全社会的住房问题,将不分身份、地位,完全进入市场。从此,这项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房改工作涉及面广,尤其是涉及到部门和个人利益再调整再分配,尽管县委、县政府为此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意见,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仍有部分违规违纪现象出现。为清理纠正在建房、住房、购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自1997年4月22日至5月5日,县委、县政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4个检查组,对县直153个单位的房改政策执行情况和1996年1月份以来17个单位新建宿舍楼的审批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多数单位在执行房改及建房政策规定方面做得是好的,但也有部分单位存在一些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依据房改及建房有关政策规定,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公开公正处理,促进了房改和建房政策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