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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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国家也加快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项战略性的根本任务。五莲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法律教育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社会治安方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为两个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开展“一五”“二五”普法教育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1985年8 月,县委成立了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批转了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用五年的时间向全县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报告》。“一五”普法的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内容以《宪法》为主,同时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森林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强调各级党政组织要层层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运用广播讲课、办学习班、开演讲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实行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 联系实际,交流提高,推动“一五”普法教育深入开展。
  为切实抓好在领导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按照潍坊巿委的统一部署,县委采取举办脱产培训班的形式,分期分批对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普遍进行法律常识培训。7月中旬举办第一期,共分三期训完,每期培训15天,学完后进行统一考试。通过学习,学员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政策、法律与经验、法律与改革的关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及其他各项事业,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
  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通知》。县委结合普法教育迅即下达通知,强调全县各级党政组织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从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入手,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中、小学校要组织上好法制课,请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讲传统,邀请政法部门有关人员讲法制,同时注意培养遵纪守法、见义勇为优秀青少年的先进典型,大加宣传推广。通过普法,进一步提高了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1987年,按照中央〔1987〕6号文件和全省第二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宣传《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为动力,县委专门召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以《宪法》和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干部和青少年这两个重点,大力开展城镇学法、农村普法、联系实际用法等活动,坚持抓好思想认识、普法质量、社会效益的新提高。全县统一培训 1800余名宣讲骨干,编印 2000多份辅导材料,98%的普法对象受到了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十一法一条例”的普及教育,通过考核及格率达到80%以上。随着普法深入开展,部门法律法规已拓宽到各个领域。司法部门与土地管理、审计、税务、环保等部门配合,先后查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68起,查处各类违纪金额73万元,查出偷漏税款62万元。法律开始进入各级领导决策领域。各级党政组织研究决策问题时,凡涉及法律规定的事项,坚持依照法律规定或法律程序办事。1987年,五莲县被省普法领导小组命名为普及法律常识先进集体。1988年3月,被授予“全民普及法律常识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1991年3月,县里召开了表彰第一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先进单位的大会,会议对5年来全县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进行了总结。会议认为,5年来全县的普法工作经历了“准备起步、全面铺开、拓宽深化、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为出发点,突出干部和青少年这两个重点,坚持立足实际,分类指导,学用结合,讲求实效,圆满完成普法宣传教育第一个五年规划。
  为巩固和发展全县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不断适应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从1991年起,在全县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对象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二五”普法的主要内容是:“十二法三条例” ,即:《宪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经济合同法》《婚烟法》《食品卫生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计划生育条例》。在“二五”普法中,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建立党委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围绕各个阶段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律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使普法工作在广度和力度上得到深化,进一步增强广大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85年3月,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争取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规划》。全县各级党政组织根据《规划》精神,实行“打、防、建、教、改、管”综合治理方针,从加强综治队伍入手,进一步健全综治责任制,突出城镇综治管理,不断加强综合治理力度,为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1988年,按照中央和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狠抓政法基层建设。全县22处乡镇实现了一所、一庭、一员、一站,在基层政法人员的配备上,采取抽调上头、充实下头和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先后从政法部门抽调24名干警到基层法庭、派出所工作,招聘合同制民警和司法干部69人,充实到基层单位。基层法庭人员占法院编制总数的50%,派出所的警力达到60%。政法各部门利用以会代训、短期轮训、集中培训的方法,加强政法基层干警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狠抓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整顿培训,在全县634个村和143个内部单位的治保调解组织达到“组织、工作、责任、制度”四落实的基础上,对全县基层治保、民调组织进行了一次集中整顿培训。全县共有治保组织748个,治保组织成员共2536人。全县设调解领导小组32个,成员160人;设调解网(片)142个,网长142人,共有调解委员会733 个,占应建总数的100%。截至1989年,于里、叩官、罗圈、户部、七宝山等乡镇被巿委、巿政府命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1991年1月27日,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县政府发布了《五莲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细则》和《五莲县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成立了县、乡镇治安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或乡镇派出所,负责组织、指挥、检查本辖区的治安联防工作。县城区域成立治安联防大队,乡镇驻地成立治安联防中队。各机关、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内部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各商店、集贸市场、影剧院、旅馆饭店、医院、车站等公共复杂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备适当的治安保卫人员。各村庄成立治保会和治安巡逻队,由村民委员会领导,在乡镇治安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本村庄的治安联防工作。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省政府〔1987〕2号文件规定的十项任务、八项制度为依据,实行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检査监督和奖惩措施,认真签好合同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单位和个人。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治理情况和治安秩序状况,作为各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政绩,列入干部考核评议的内容。县、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定期对辖区内地方和单位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査、考核、监督。
  严格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城镇暂住人口,公安机关建立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申报、登记、验证制度。所有用工单位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种劳务团体建立治保组织,在县公安局和派出所的领导下搞好自我管理。公安、房管部门和居(村)委会共同负责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全县所有车站、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宾馆、招待所、旅店、旧货、印刷刻铸等行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严格的治安保卫责任制,负责保护好治安秩序。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互相配合,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扰乱秩序、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城镇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送到民政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负责救援教育、管理和遣送工作。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县域内交通管理、消防监督,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枪枝、弹药的管理。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扎实开展除“六害”和査禁淫秽非法出版物品活动,进一步净化了全县的社会法制环境。
  积极开展法律服务。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不断发展,政法部门进一步增强了运用法律手段为建设和改革服务的观念,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县人民法院抽调干警,组成巡回法庭,先后深入重点乡村、厂企单位积极理顺经济、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法保障和促进全县的商品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及各乡镇法律服务站,在开展各项法律业务的同时,把工作着重点逐步转移到为经济建设服务上来。
  20世纪80年代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的方针,采取“打、防、建、教、改、管”六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措施,全县社会秩序持续好转,社会持续稳定。1983年,县公安局被国家公安部授予“保障人民民主、保卫四化建设先进单位”,记集体一等功,在全国公安系统通报表彰。1986年,县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1989年,县法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