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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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工商各税
有当税、厘金、牙税等。
当税 康熙三年(1664年)开征,每商年纳当税2.5~5两,呈明地方官转详布
政司纳税清贴。后,正税外,又加“贴捐”。光绪十一年(1885年),增加年捐银
50两; 光绪十九年(1893年),增加规银4两;二十三年(1897年),裁捐银,改
定税额,年纳银50两;二十七年(1901年)恢复捐银,年纳350两。尽征尽解。
厘金 原名厘捐,咸丰九年(1859年)登莱海口设厘金税局,举办抽厘。所有
工商业,一律“百厘捐一”。县北威海卫属烟台厘金局,南部海口属石岛厘金局管
辖。光绪十四年(1888年),东海关监督公署在张家埠设税务处,对过往商船收税。
民国20年(1931年)裁撤厘金,实行“统税”。
牙税 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七月,为杜绝牙侩盘剥,县内绅士陈守仁等
10余人,捐银100两,交当铺生息,以充牙税,此法一直沿续到民国年间。
其次, 尚有牛驴抽税7.5两;船税银,每货价1两,税银3分,尽征尽解,无定
额。
民国工商各税
境内开征烟酒税、统税、商店营业税、印花税、牙税、油类营业税、牲畜交易
税、屠宰税等。
烟酒税 民国2年(1913年)开征。烟草每50公斤征税1.2元(银元,下同)。
酒分烧酒、 黄酒两类。烧酒每50公斤征2.8元,黄酒0.88元。此外尚有牌照费,烧
锅特许照税, 年各纳16元。黄酒馆年纳费8元。税费均由县政府经办。民国18年、
19年、24年,县设烟酒税稽征所,税费按月报解第十三区(烟台)烟酒分局。其余
各年,由县署招商承办。民国25年(1936年),烟酒税率为:旱烟丝、水烟丝及烧
酒,每50公斤纳税洋5.6元,黄酒50公斤纳税1.78元。
统税 民国20年(1931年) 1月,裁撤厘金,开征统税。采取就厂(场)征税
和对进出口商品就关征税的办法。除威海口岸外,应税货物极少。
商店营业税 民国20年(1931年) 开征,税率按资本额的2~3%征收,资本额
不足500元者, 营业额不足千元者免征。销往国外的花边、发网、绣花、丝绸等产
品免征。
印花税 民国元年始推行。2年(1913年)7月实行印花票,由县政府负责推销。
翌年8月,改由县邮局代售。4年(1915年)本县列为四等县,按月限定销额,超奖
欠罚。5年(1916年)5月,限定销额为150元,月底只销75.12元,县知事董 (正
文第404页)被罚俸10%。民国19年(1930年),县设印花税支局。23年(1934年)
财政部分布新《印花税法》 ,贴花范围分发货票、银钱及货物收据、帐单3项,每
件票价金额满3元,贴花1分;满10元,贴花2分;满100元,贴花3分。
牙行税 民国17年(1928年),将原有生息基金,划归县地方预算岁入科目内,
并将应解牙行营业税编入县地方预算岁出项下,每年分两期报解省财政厅。
油类营业税 民国8年(1919年) 开征。税率按日出油量分为四等户计征,日
榨油100公斤以上者为甲等户,年纳税30元;80公斤以上者为乙等户,年纳税24元;
40公斤以上为丙等户,年纳税16元;25公斤为丁等户,年纳税10元,均由县商会代
征,分期报解省财政厅。
牲畜交易税 民国4年(1915年) 开征。牛、骡、马每头1元,驴每头3角,犊
驹折半。初由牙纪兼征。民国6年(1917年),改由商会包办。
屠宰税 民国2年(1913年) 开征。 牛马每头1元, 猪0.3元,羊0.2元。6年
(1917年)招商承包,全年税银额为1000元。税率,每屠宰户年纳制钱:牛40贯,
猪250文, 羊200文。11年(1922年)招标额为2100元。翌年达5420元,划城厢和5
个区, 共6个单位分别投标承包。19年(1930年),不分城乡招商承包,由包商设
卡征收。因苛罚奇重,激起民愤,汪疃集发生千余人参加的抗税斗争。21年(1932
年)包商年终亏200余元。22年(1933年),又分区招商承包,包商李玉山亏600余
元,影响学校经费,因县立中学的基金在屠宰税项下,每年加收附捐4000元。23年
(1934年)县政府招标1个月,布告7次,无人投标,无奈县长请示省财政厅,减少
包额。 9月商人萧慕安中标。民国25年(1936年)共征屠宰税9001元,其中附加税
4000元,屠宰只限猪、牛、羊3种。税率,猪每头0.3元,牛1元,羊0.2元。
民主政府工商各税
1940年6月后,民主政府开征的工商各税有货物税、所得税、营业税、产销税、
屠宰税、印花税、牌照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救国捐等10种。
货物税 1940年开征。是年11月规定,对出入境的军需品及药品、粮食、文化
书籍、仪器等货物,除持有东海专署执照者免征外,均征收货物税。税率:洋货20
%,布类10%,海产品3%,奢侈品60%,国产烟40%,酒60%,洋烟、洋酒60~80%,迷
信品100%, 猪肉30%。 当年7~12月, 文登征货物税9012元。 1941年1~6月,征
101806元。 1945年1月,胶东行署颁布《关于几种出口货物税的训令》,规定生油
税率为5~30%,豆油类5~40%,蚕丝征收20%。此后多次修改税率。1949年9月,山
东省政府发布《关于改行新颁货物税税目税率的布告》,全省一律:机制卷烟、雪
茄烟、洋酒、啤酒、改制酒(露酒)一律从价征100%;土丝烟30%,土酒80%;棉纱、
麻纱、毛巾、毛线从价征10%、5%和15%,皮毛类从价征15%。化妆品分甲、乙、丙3
类,税率分别为30%、45%、100%,均从价征收。饮料品从价征30%,糖类25%、麦粉
2.5%,木柴15%,迷信品60%,水产品5%。对偷漏税者处以1~10倍的罚款。
所得税 1942年1月,根据胶东行署公布的《胶东战时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
文登开征战时所得税。范围包括营利事业所得和存款利息所得两大类。税率按纯利
额征1~25%。
营业税 1944年12月,《胶东区营业税修正暂行条例》颁布施行。以纯收入为
课税标准,按累进税制征收。税率为5~35%。是年12月,胶东行署规定,纯益不足
1000元者免征。自1000元起征,税率为0.3%,每增500元,累进率为0.03%,税率达
到20%为最高负担。经县政府备案的合作社,减征应纳税额的50%。1946年,改为营
业负担。 是年,文登县应负担营业税3519万元(北海币,下同),减免741万元,
实征2778万元, 平均每个营业户负担4364元。昆嵛县应负担1481万元,减免394万
元,实征1087万元,平均每个营业户负担1825元。1946年11月,胶东行署将按纯益
征收营业税的办法改为“以营业者的营业状况, 按等征收”。共设置130个等级,
每年评定1次等级。1949年1月1日,山东省政府规定,营利事业每季纯利额不满1万
元(旧人民币, 下同)者免征,1~100万元以上分别征税5%至35%。是年,文登、
昆嵛两县采取先自报利润,由审查小组评议等级,最后请县政府批准按季征收的办
法。文登县夏冬两季共征营业税3093万元,尾欠527万元;昆嵛县征41895万元,尾
欠2230万元。
产销税 1942年开征。其范围包括盐税(见第四节)、矿税、统税、烟酒税等。
1945年9月以前,文登、昆嵛两县对卷烟从量计征产销税,其中机制卷烟每支征1.5
分(北海币,下同),手工制卷烟每支征0.5分,黄烟每亩征税500元。对生产的烧
纸,每公斤征税2元。1945年10月至1947年3月,对仿洋酒从价计征20%,白酒征10%,
机制卷烟征15%, 手工制卷烟征7%,迷信品征20~30%。自1947年4月起,对黄烟、
土布、洋布、绸、油类、粉丝、皮革、毛皮、海产品、火柴等征产销税。税率分别
为15%、 1%、2%、3%、1%、3%、3%、1%、3%、2%(以上均从价计征,两县一律)。
1948年1~6月, 文登县共征产销税94350万元,昆嵛县征276006万元。1949年,省
政府将产销税改为货物统税。1~6月份,文登县因税源少,仅向制造烧纸、神香、
卷烟厂家征货物统税4.4万元(旧人民币)。
屠宰税 文登、 昆嵛两县均于1945年12月开征。税率:猪1头征税20元(北海
币, 下同),羊5元,牛禁杀。1946年宰猪1头征税50元。同年9月,宰猪按估价3%
征收。 是年,昆嵛县共征屠宰税53万元。1947年3月按估价15%征收,猪羊一律。7
月改为宰猪75公斤以上者, 征税1200元,50公斤以上不足75公斤征税900元,不足
50公斤征税600元; 羊每只10公斤以上者征税150元,不足10公斤征100元。之后,
又多次修改税率。 到1948年8月宰猪1头征税4500元,羊700元。1949年,文登县共
征屠宰税2171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昆嵛县征2410万元。
印花税 文、 昆两县于1947年3月开征。 1948年3月停征。 1949年9月复征。
1948年上半年文登县征印花税1672万元,昆嵛县5644万元(以上均为北海币)。
牌照税 一是车船使用牌照税。 1947年4~6月征收,7月停征。营业用的胶轮
大车每3个月纳车照费3000元。二是烟酒牌照税。1940年7~12月,文登县共征36元。
1942年停征。税率沿旧制,按制造、销售、批发、零售和营业规模等确定16级。
交易税 一是牲畜交易税。 1947年3月开征。 按买价3%计征, 11月改为2%。
1948年1~6月,文登县共征175100万元(北海币,下同),昆嵛县征274590万元。
1949年,文登县征2942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昆嵛县征3341万元。二是海产品
交易税,1948年3月11日开征,按价4%计征;渔业合作社减征30%。。1949年,文登
县征海产品税843万元。
城市房地产税 1946年4月开征,房屋按一般收入(租赁)或应收入分等征5%,
广场按一般年景收入的10%计。田房税每年评议一次,分四季征收。1947年3月,开
垦生荒5年以内,熟荒3年以内按买契税减半征收。1948年1~6月,文登县征134786
元(北海币,下同),昆嵛县征153474元。
救国捐 1940年6月, 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前,由军事机关收荣户捐,数额
不定。县民主政府成立后,当年征收救国捐13万元,次年又征4万元,即停止。
新中国工商各税
建国初,沿用民主政府税法。自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起,经过
1953年、1958年、1973年、1978年、1983年、1984年的多次税制改革,开征税种变
革频繁。
货物税 1950年7月,原有货物税目358个,简化为25个。税额按当地平均销售
价格征收。文登、昆嵛两县开征的税目主要有烟叶税、税率40%;迷信品,80%;水
产品,50%;面粉30%;棉纱,15%;金银,10%;肥皂,5%等。1953年,将大部分税
目划归商品流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对工商经营单位和个人征收。分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手工业摊
贩3类。1953年税制修正后,工商业税分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3种。营业税
按营业额计征者, 税率1~3.5%,临时商业税率2~3.5%。所得税按所得额未满300
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征5%,1000万元以上征30%。1958年9月,营业税并入工商
统一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
印花税 1950年,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贴印花凭证,分别
按金额比例贴花(税率分为1/10000、2/10000、3/10000)和按件定额贴花(2分、
5分、2角、5角)。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复征印花税,纳税凭证范
围有5大类, 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分5/10000、 3/10000、 1/10000、 0.5/
10000、0.3/10000)。应纳税额不足1角免征,超过1角不足1元者,按1元征。其他
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明按件定额贴5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文、昆两县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由银行代扣代交。
1956年停征。
屠宰税 1950年起, 文、昆两县按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3
年税率为12%。 1957年降为8%。1965年减为4%。1973年,国营商业部门应征的屠宰
税并入工商税;机关食堂屠宰税率为4%。1977年改为固定税额按头征收,猪每头征
税2元, 牛每头4元,羊每只0.5元。此后,对个体屠宰户执行两个3%,即收购环节
的3%和销售环节的3%。1978年、1983年未征。1985年,对屠宰业户销售环节按宰后
实际重量加10%从价计征, 依3%的比例税率征收屠宰税。集体单位和个人自用,猪
每头2元,菜牛4元,销售部分从价计征5%。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开征, 实行定额征收。 1952年停征。1957年复征。
1959年又停征。 1962年复征,机动车辆按季交纳,税额最高40元,最低8元。1964
~1965年、1967年、1978~1988年,均未开征。1989年始对拥有车辆的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籍人员征收。乘人汽车7座以下者,每辆每季35元;8座以上者,每辆每季40
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季12元。1989~1990年,共征收0.9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 按成交总额3%征税。1951年3月改为5%。1959年停
征。1962年恢复,税率仍为5%。1966年后,对国营集体单位购买牲畜免征,只对个
人购买牲畜征税。1983年3月起,全面按成交额5%征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开征。对卷烟、酒、麦粉、水泥等基本上可由国营经济控
制的22项58目产品,从产到销各环节中的原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只征
一道商品流通税,并把棉纱统销说和棉花交易税并入。文、昆两县开征酒类,税率
50%;猪皮,税率20%;牛皮,税率40%;羊毛、鬃毛、圆木等,税率10%,实行从价
或从量计征。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开征。1953年取消,其中的筵席、冷饮、旅馆税并入
工商业税,其余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税率为:电影、戏剧按票价征10~30
%,舞场按票价征50%,旅馆按每月房金费计征5~20%,饭店为10~20%。
文化娱乐税 1955年开征,税率为10%。1966年停征。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开征, 由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
简化而成, 分工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行业,共108个税目。工业
产品税率1.5~69%; 商业零售为3%,交通运输为2.5%;农林牧水产品为4~5%;服
务性行业为3~7%。 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9年恢复,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文
登只对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文良陶瓷有限公司、文登宝利渔具有限公司、
文登天马装饰材料公司、文登味冠味精有限公司、文登(香港)针织成衣有限公司,
文登华瑞鞋业有限公司征收此税。 税率最高的是文登味冠味精有限公司,为25%,
烟台文良陶瓷有限公司为15%,其他均为5%。1989~1990年共征收490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1月开征。 征收范围: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和
其它共5类28个品种。税率:钟表、自行车为15%,其余产品均为10%。1965年停征。
工商所得税 原属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税目, 1953年改为本税种。1950年1月规
定21级全额累进制,税率为5~30%。1953年将其附加并入正税,税率为5.5~33%。
1957年后,各种企业所得税,调整过多次。
供销合作社所得税, 1956年以前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57年改按5级全
额累进税率征收, 基层社最低30%,最高70%。县级供销社为30~80%。1958年4月1
日起,县供销社改征税为上缴利润。1962年1月起,供销社所得税一律改按39%固定
比例税率计征。1966年再度改缴利润,之后基本未变。基层供销社,1961年税额减
征15%。 1962年1月,基层社改按39%的比例税率征税。1966年起,改缴利润,即每
季实现利润扣除股金定息后,按55%上缴国家财政,45%留成。亏损时,国家按规定
弥补。 1973年后,又改按39%的比例税率征税。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
1961年8月以前, 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此后,改为全年不满5000元,
税率20%;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税率25%;1万元以上,税率30%。1962年7月,
改按21级累进税率征税, 税率5.75~34.5%。利润特高户,加成征收,3~4万元者
加征1成, 4~5万元者加征2成,5~6万元者,加征3成,6万元以上加征4成。交通
运输合作社(组) ,1961年起,改按3级税率征收,税率与手工业合作社同。1963
年取消手工业合作社加成征收规定,统一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7~55%。
合作商店所得税,1961年改按3级累进税率计征,税率20~30%。1962年6月,在3级
税率基础上分别按所得额级距,加征3~9成,全年所得额在2500元以下者,按应纳
税额加征3成, 最高加征比例是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按纳税额加征9成。1978年合
作商业按9级超额累进率交纳所得税, 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者,税率7%,超过2
万元,税率为60%。1980年1月份起,统一按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率计征所得税。社、
队办企业所得税,1958年以前统一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1959年后计征
税率为20~30%。1962年6月起,对社办工业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交通运输企
业, 仍按原规定的3级税率征收。1963年4月规定,凡属工业性质的,适用手工业8
级超额累进税率; 商业性质的按合作商店3级税率并分别加成征收。1966年4月1日
起,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改为全年所得额超过600元的,一律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
600元以下者免征。1978年1月起,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为15~45%。1979
年,改为社队企业实现利润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一律按20%征收工商所得税,不足3
万元的减征25%, 3000元以下免征所得税。1982年7月起,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
征,对增长利润部分(以1980年为基数)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知识青年开办的企业
免征所得税。私营商业所得税,1961年7月以前,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8月起,
按3级税率征收, 对小商小贩按合作商店的加征比例实行加征。 1963年4月,一律
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交纳,税率20~32%。1980年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
~50%。1981年起,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工商所得税逐步分解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
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4种,仍保留“工商所得税”这
一税种,但只对“三资企业”征收。
工商税 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
税。征收对象包括:产品销售收入金额、购进商品支付金额、非商品流转收入金额、
邮政电讯经营业务收入金额和各种服务业务收入金额。分工业交通、农林牧水产品
采购、商业零售、服务业等4类,44个税目。税率最高的粮食、白酒为60%,农药、
化肥等最低,为3%。1984年10月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 国营企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
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 税率为10%,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
部分,税率为20%。城镇集体企业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未列国家计划的宾
馆、 招待所、疗养院(所)、剧院、礼堂、办公楼等,税率为30%。计税依据是纳
税人当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先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技术改造计划确
定 的投资额预缴税金,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结算,竣工时清算。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征。 征集范围包括:一切国营企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其它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
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税率为10%,当年7月1日提高到15%。
增值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最初国家定有两个类别,12个税目。文登开征5
个税目。 如农机具及配件,税率为6%;其它机械及配件税率为10%。1986年后,逐
步扩大到纺织品、电子产品、轻工产品、建筑材料等类产品和行业,一律实行比例
税率,最高达45%,如化妆品;低的4%,如部分棉纱;一般为14%左右,如机器机械
等。
营业税 1984年10月1日, 由工商税分出。税目有商业零售,税率为3%;商业
批发,税率10%;交通运输,税率5%;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共事业,
税率均为3%;服务业,税率10%;临时经营等,税率5~10%。税率分25等。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10月开征。分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
均按55%的比例税率征税; 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
所等都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55%。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由工商税分出。分24类270目,文登开征13类49目。
即酒类、食品饮食类、纺织品类、毛织品类、服装鞋帽类、文化用品类、日用化工
类、其它轻工产品类、玻璃品及玻璃纤维制品类、陶瓷类、建材类、矿产品类、化
工类等。采用比例税率,迷信品为55%,化肥为3~5%,其它商品一般为10~15%。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开征。 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
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城乡集体企业都是该税的纳税
人。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征。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
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等超过规定限额的部
分,均交纳国营企业奖金税。按超额累进办法计算征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
过两个半月工资额者免税,超过并达到4个月者税率为30%;超过4~6个月的部分,
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
城市建设维护税 1985年开征。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
均交纳城市建设维护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征依
据。纳税人在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为1%。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7月开征。 计税依据是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
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7~13%的部
分,税率为20%;工资增长超过13~20%的部分,税率为50%;工资增长超过20~27%
的部分,税率为100%;工资增长超过27%的部分,税率为200%。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征。企业全年发放奖金不超过四个半月职工标准工
资的,不纳奖金税;超过限额一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限额1
~2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税率为50%,超过2~3个月的,税率为100%;超过限额3
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0%。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开征。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7%,
最高达6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额加征10~40%
的所得税。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开征。 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 每吨每年税额1.2元
(150吨以下) ~5元(10001吨以上)不等;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每吨每年
税额0.6元(10吨以下) ~1.4元(301吨以上)不等;机动车中乘人汽车每辆每年
税额16~60元不等;非机动车每辆每年税额1.2~24元不等,其中自行车每年2~4
元。
房产税 1986年10月1日开征。 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
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计税方法有两种: 按房产的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产值,税率为1.2%;按照房
产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1日开征。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收入有工资、薪
金收入、 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以上4类收入按月合并为
综合收入,然后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最低税率为20%,
最高税率为60%。 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
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实行按次计税的办法: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
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
计税。 一次取得稿酬收入不超过2万元,减征3%。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每次收
入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按40%的税率计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开征。 凡在开征地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
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每平方米0.2~4元规定税额计算征
收。
私营企业所得税 国家1988年6月开征。 文登市私营企业很少, 规模很小,
1990年以前,仍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征收。
表10~6 1950~1990年文登市(县)工商各税征收实绩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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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种 │ 征收时间 │ 征收实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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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税 │ 1950~1958 │ 3821 ┃
┃ 印花税(1) │ 1950~1958,1988~1990 │ 1035 ┃
┃ 工商业税 │ 1950~1958 │ 3789 ┃
┃ 利息所得税 │ 1950~1956 │ 152 ┃
┃ 工商所得税 │ 1950~1984 │ 82255 ┃
┃ 屠宰税(2) │ 1950~1990 │ 6629 ┃
┃ 车船使用牌照税(3) │ 1950~1990 │ 217 ┃
┃ 牲畜交易税(4) │ 1950~1990 │ 1200 ┃
┃ 商品流通税 │ 1953~1958 │ 679 ┃
┃ 棉纱统销税 │ 1954~1955 │ -- ┃
┃ 文化娱乐税 │ 1955~1956 │ 43 ┃
┃ 工商统一税(5) │ 1958~1990 │ 42096 ┃
┃ 集市交易税 │ 1962~1965 │ 440 ┃
┃ 工商税 │ 1973~1984 │ 113285 ┃
┃ 国营企业所得税 │ 1983~1990 │ 49112 ┃
┃ 建筑税 │ 1983~1990 │ 4187 ┃
┃ 产品税 │ 1984~1990 │ 53529 ┃
┃ 增值税 │ 1984~1990 │ 69521 ┃
┃ 营业税 │ 1984~1990 │ 108521 ┃
┃ 集体企业所得税 │ 1985~1990 │ 20284 ┃
┃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 1985~1990 │ 89 ┃
┃ 国营企业奖金税 │ 1985~1990 │ 327 ┃
┃ 集体企业奖金税 │ 1985~1990 │ 11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985~1990 │ 10276 ┃
┃ 车船使用税 │ 1986~1990 │ 1627 ┃
┃ 房产税 │ 1986~1990 │ 3519 ┃
┃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 │ 1986~1990 │ 15 ┃
┃ 盐税 │ 1986~1990 │ 8786 ┃
┃ 个人收入调节税 │ 1987~1990 │ 567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988~1990 │ 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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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5)项,均未连续征收;2. 1950~1955年,为原文登县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