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7&A=5&rec=54&run=13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建国初期,劳动业务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1956年8月设劳动科,专门负责劳动力管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项工作。1958年6月劳动科改称劳动局。1963年3月劳动局撤销,业务并入计划委员会。1976年2月恢复劳动局。1985年共有干部职工13人。
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安置、管理工作。1981年撤销,业务移交劳动局。
1976年11月,成立安丘县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管安全生产等有关事宜。
1981年10月,安丘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隶属县劳动局,负责待业青年的就业安置、技术培训等项工作。1985年共有干部职工6人。
第二节 劳动力管理

一、劳动就业
建国前,县内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少地、无地的农民或打短工当长工,或流入城镇受雇于店东和企业主,充当学徒、店员或勤杂工。受雇者收入微薄,且毫无职业保障,随时有被解雇的危险。
建国后,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土地,安居乐业。同时,县内工商企业逐步发展,为城乡闲散人员创造了就业条件。其间,实行了政府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两扇门”的就业方针,到1956年,全县基本消灭失业现象。据统计,1949年全县共有职工3498人,其中工业职工仅93人。到1954年,全县职工队伍发展到6624人,其中工业职工153人。
1958年“大跃进”期间,工业盲目发展,招工管理混乱,大批农民被招收为工人。1959年全县职工人数猛增到14460人,比1954年增加1倍多。1961年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调整和压缩了部分厂矿企业,精减了职工队伍。至1963年共下放职工4595人(多数是1958年以后招收的工业职工)。此后,实行了“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分配”的管理办法,强化了统配制度。
1964年始,潍坊社会知识青年首批224人下乡来本县雹泉等4处公社89个大队安家落户,后大都安排了工作。1966年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就业渠道堵塞,城市待业知识青年一批批下放农村劳动锻炼,称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68年始,青岛、潍坊、安丘知识青年连续两年下乡至本县25处公社138个大队1547人。1974年又掀起知识青年下乡高潮,本县非农业人口的初、高中毕业生540人下乡至柘山、岐山等公社38个大队落户。后县内接受潍坊、青岛等市下放知识青年5280人。1976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结束。先后下乡至各社、队的7367名知识青年,从1974年始,逐批安置就业,至1983年5月安置完毕。1971年,2055名合同工、临时工转为正式工。1970年到1972年,从农村招收正式工1412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企业发展较快,为劳动就业创造了条件,城镇青年能及时安排就业。1979年始,离、退休干部、职工安排1名子女接班就业,至1985年共安排此类人员2369名。
1980年,贯彻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精神,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合就业和个人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搞活了就业工作,基本解决了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1984年招工制度改革,实行合同制,通过考试,择优招收合同制工人380名。1985年招收800名。是年底共有职工34781人,其中工业职工14918人。
二、劳力调配
1955年以前,县内劳力调配无统一管理,各企业、部门所需劳力自己招收,自行调配。1956年县劳动科成立,负责劳力调配,解决了各单位之间的劳力余缺问题,进行了人才交流,照顾了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
为支援外地建设,1953年从县内招收250名女青年,去新疆参加建设兵团。1958年招收600名男壮工去黑龙江省修筑铁路,400名男壮工去福建省南平市伐木。1959年招工300人,去吉林省舒兰煤矿。1965年4月招收200名汽车司机、修理工去云南省开发林区。同年5月招收建筑、安装工100名支援甘肃省的建设。

三、技术培训
建国前,新工人就业需拜师学艺,学徒期间一般只供食宿,无其他报酬。
建国后,仍沿用以师带徒的方式对新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学徒期间有适当的工资收入。1966年前,县工会和各企业单位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业余学习和对口带训等多种形式,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素质。1966年工业系统有固定职工1662名,其中技工学校毕业的312名,通过各种方式培训的626名。1966年至1970年,职工技术培训中止,绝大部分青年工人得不到应有的专业技术培训。1970年后,各系统创办“五七”大学,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培训。但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专业技术教育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五七”大学框子大,架子空,收效甚微。1976年后,职工技术培训逐步走向正确轨道,1981年成立县职工教育办公室,各主管局和部分厂矿企业设职工教育科,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层层展开。1985年,全县有职工中专、职工业余学校24处,参加学习的职工达2500余人。
第三节 劳动工资

一、工资改革与调整
建国初期,工资形式有供给制、工资分制、实物工资制等。1952年始,逐步改革工资制度。1956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取消供给制,工资分制及其他工资支付形式,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根据国务院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给各类人员评定了工资级别。时,安丘县划为三类工资区。
1959年工资调整。调整前县内职工月平均工资28元,调整后增至33.15元。1963年8月进行了一次较大范围的工资调整,全县747人升级,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的65.2%,月增资总额3735元,升级人员人均月增资5元。1971年7月进行低工资调整。县内属于调资范围的3854人,有3748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626人),月增资总额42571.9元,人均11元。1977年10月,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属于调资范围的9780人(其中全民7738人,集体2042人),有6 580人升了级(其中全民5277人,集体1303人),月增资总额47391元,人均增资7.2元。同时有3201人靠级,靠级人员人均增资2.54元。1978年12月进行个别工资调整,全县321人升级,月增资总额1991元,人均增资6.2元。1979年11月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属于升级范围的12326人,有7064人升级,占升级范围内职工总数的62%。月增资总额40918元,人均增资5.79元。是年安丘县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至45.6元。1981年10月文教、卫生系统调资,属调资范围的4154人,有3511人升级(教育系统2621人,卫生系统890人)。月增资总额29722.38元。1982年12月给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和文教、卫生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属调资范围的2854人全部升级。月增资20223.87元,是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9.6元。1983年10月工交、财贸系统7509人升级,月增资额6395.17元。
1985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第一步工资改革,全县列入这次工资改革范围的共8988人。改革前月工资总额551972.5元,人均61.41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730068.5元,人均81.23元,人均月增资19.82元。改革后的工资包括基础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两部分,从事教育和护士工作的还享受教龄津贴或护龄津贴。在工资改革的同时,安丘县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
二、奖金与津贴
奖金 1958年前,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生产环节设单项奖,1960年实行综合奖,1966年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定期发放。1978年以后,随着企业的整顿与改革,奖励制度进一步搞活,出现了超额奖、节约奖、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奖、合理化建议奖等多种奖励形式。
津贴 大致分三类:一是保健津贴,职工所从事的工种有损身体健康的(如接触有毒物质、从事放射性作业、高温作业等),享受保健津贴,每月5至7元。二是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的津贴,如矿山井下津贴、夜班津贴等。三是保证职工实际收入的津贴,主要有冬季宿舍取暖补贴,自1978年实行,每人每年12元;交通费补贴,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每月补贴修理费1.5元;粮价补贴,1979年10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此项补贴,原为每人每月2元,1979年调整工资区类别后改为1.8元或1.9元;小伙食单位补贴,县以下单位,职工在单位食宿,因无炊工需自炊者,每人每月补贴1.5元;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洗澡理发费每月男职工4元,女职工5元;肉价补贴每人每月4元。另外因公出差享受住勤补助,1985年补助标准是:乡外县内每天1元,出县每天2.5元。
三、工资管理
建国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了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各基层单位凡用于工资支付的资金,统一由银行专户记录。1974年后,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工资基金管理一度混乱。1977年7月重申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对全县各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了调查摸底,各单位普遍建立了工资管理簿,由劳动局审查核准下达工资计划,并报开户银行监督执行。职工人数或工资额增减,单位须持有关证明及工资管理簿到开户银行办理手续,否则拒付现金。临时工、季节工和家属工的工资,1977年以来由县政府按季度将工资计划下达到各主管局,再由主管局下达到基层单位,并报送银行监督执行。劳动局经常到基层单位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非法套支、座支、垫支等现象,及时纠正,严重的予以经济制裁。
第四节 劳动保险

县内自1952年始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到1985年全县实行劳动保险的厂矿企业30个8007人。凡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按月拨出工资总额的2.5%作为劳动保险金,用以解决职工生、老、病、残等方面的问题。
一、疾病待遇
职工治病所需医药费、住院费及到外地治疗的车船费等全部报销。需休息治疗者,病假在6个月以内,工资照发;6个月以上者,按其工龄长短发本人工资的60%至80%。
二、退休、退职待遇
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龄10年以上者,可办理退休手续。因体弱有病,不能坚持工作者,退休年龄适当放宽。退休后,按本人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至90%,需易地安家者,发150至300元的安家补助费。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又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者,办理退职手续,并按其工龄长短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
三、生育待遇
妇女正常生育,产假56天,工资照发,并发给生育费4元。25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延长产假4周,工资照发。凡强生二胎和二胎以上者,一切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
四、死亡待遇
因公死亡(包括因公致残退休后死亡),丧葬费为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直系亲属供养费为死者工资的25%到50%,直至被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死亡、丧葬费为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并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一般为本人月工资的6至12倍。退休职工死亡,按在职职工死亡待遇办理。
1985年劳动保险单位统计表

┌───────────────┬────────────┬──────────────┬──────────────┐
│单位 │参加保险人数 │单位 │参加保险人数 │
├───────────────┼────────────┼──────────────┼──────────────┤
│化肥厂 │213 │商业局 │1074 │
├───────────────┼────────────┼──────────────┼──────────────┤
│玻璃厂 │420 │粮食局 │582 │
├───────────────┼────────────┼──────────────┼──────────────┤
│农修厂 │214 │外贸公司 │234 │
├───────────────┼────────────┼──────────────┼──────────────┤
│水箱厂 │111 │物资公司 │127 │
├───────────────┼────────────┼──────────────┼──────────────┤
│化工厂 │231 │汽修厂 │199 │
├───────────────┼────────────┼──────────────┼──────────────┤
│造纸厂 │416 │鞋厂 │165 │
├───────────────┼────────────┼──────────────┼──────────────┤
│机械厂 │334 │被服厂 │254 │
├───────────────┼────────────┼──────────────┼──────────────┤
│景芝酒厂 │498 │印刷厂 │204 │
├───────────────┼────────────┼──────────────┼──────────────┤
│保温瓶厂 │226 │电机厂 │284 │
├───────────────┼────────────┼──────────────┼──────────────┤
│钡盐化工厂 │201 │木器厂 │192 │
├───────────────┼────────────┼──────────────┼──────────────┤
│水泥厂 │210 │工艺品厂 │94 │
├───────────────┼────────────┼──────────────┼──────────────┤
│发电厂 │109 │轻工机械厂 │246 │
├───────────────┼────────────┼──────────────┼──────────────┤
│八○七○总厂 │95 │纸箱厂 │126 │
├───────────────┼────────────┼──────────────┼──────────────┤
│八○七○一厂 │279 │建筑公司 │223 │
├───────────────┼────────────┼──────────────┼──────────────┤
│八○七○二厂 │325 │电业公司 │92 │
└───────────────┴────────────┴──────────────┴──────────────┘

第五节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1949年建国初,批判了只重视利润不重视人的资产阶级经营思想,对旧企业进行改造,逐步改善了劳动条件,加强了安全管理。1954年分3批对524名工人进行了安全技术培训。1957年至1962年,受“左”的思想影响,盲目追求大计划,高指标,对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有所忽视,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62年,通过整顿,加强了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1963年,县计划委员会、卫生局、县工会等部门会同各主管局对县直厂矿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检测,排除隐患,治理矽尘,对尘毒危害严重的机械厂、景芝酒厂和荆山洼建材厂进行了重点治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必要的规章制度被破坏,生产秩序混乱,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76年,安丘县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立,各主管局和各厂矿也相继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1980年6月,由劳动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历时3个月,对全县70个单位的76台锅炉进行了全面检查,其中64台质量合乎要求,建档立卡,发证运行;余者因质量低劣,有危险隐患,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此后,举办了4期司炉工培训班,340人受训,经考试合格者247人,发给司炉工作证,允许上岗操作。同时对94名水质化验处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同年春,劳动局、县工会、防疫站联合对30个县属厂矿和150余个社办企业的尘毒危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测定,各单位根据测定的情况进行了治理。1983年对受尘毒危害的5042名职工进行了体格检查、治疗。
1975年实行保健食品补贴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人每月补现金6元,从事高温作业的每人每月补现金4.5元。1979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补贴标准,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每人每月7元,从事高温作业的每人每月5.5元。1985年全县实行保健补贴的有20个单位145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