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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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工状况
民国时期,县内工人主要是各丝厂、榨油厂或店、铺、庄、坊的雇用工,有
的是常期雇用,有的是季节工。
人民政权建立后,逐步发展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1949
年,全县职工(含干部,下同)总数1961人。建国初期,招收固定工较少。1958
年,许多企业盲目上马,职工人数激增。1962年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
提高”的方针,停办部分厂矿,精减一大批职工。1966年后,企业不断增加,职
工逐年增多。 至1971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已达10306人。 1978年,全
民职工21395人。 1987年末, 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28754人,其中固定职工
15469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11118人,其中固定职工3712人。同年
底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中,按部门分组情况是:农林牧渔水利事业单位1702
人,工业13576人,建筑业59人,交通、邮电业477人,商业、公共饮食、物资部
门3503人, 城市公用事业189人,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1443人,教育、文
化广播事业4470人, 科学研究、综合服务业52人,金融保险事业392人,国家机
关2891人。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中,按部门分组情况是:农牧业113
人,工业5373人,建筑业1236人, 运输邮电业361人,商业、供销部门3339人,
卫生事业347人,文化事业98人,金融系统204人,管理机关(县供销社)47人。

第二节 劳动就业
一、介绍就业
民国时期,进店、铺、庄、坊当伙计、店员和帮工者多系由亲朋或熟人介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内百业待举,急需人才,人民政府对闲散在
农村的知识分子、百工匠艺和具有一技之长者按其特长介绍就业。对烈军属子女、
复员退伍军人优先照顾。 较大数量的介绍就业从1956年开始。 当年从农村招收
311人。另外,从农村招收3批外调工人。其中有312人去苏联帮助进行经济建设,
130人去甘肃省城市建设局当木工和瓦工,800人去黑龙江省伊春县参加林业建设。
1960年招收400人赴吉林省当水利工人, 58人赴福建省当伐木工人。1958年从农
村招收6923人就工。1961~1964年调整下放职工6199人。1965~1970年,按上级
分配的招工指标,从农村招工1129人。自1968年开始,除仍从农村招收职工外,
介绍城镇待业青年就工。 1979年3月,遵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
核的意见》,临朐县采取待业青年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
办法,1980~1987年,介绍6736人就业。
自1968年5月, 临朐县开始接受安置潍坊和青岛下乡知识青年。至1970年,
安置5批, 1447人,分145个知识青年小组,安置在142个生产大队。其中青岛下
乡知识青年1091人,潍坊313人,回乡的43人。1974~1978年,安置6批,3301人,
其中青岛潍坊2829人, 临朐县423人,回乡的49人。知识青年下乡经过一段劳动
锻炼后, 从1970年开始陆续介绍就业,其中除了239人升学、参军外,大部分安
排就工,至1979年安排完毕。
二、组织就业
1929年, 县内缫丝厂200余家,每个厂家都有几十至几百个季节工人。日军
入侵后,由于日伪和国民党军队的摧残,丝厂大减,就业人数亦大减。1948年,
县政府从群众生活需要出发, 组织群众办生产推进社。1950年,有9名干部职工
筹办了国营大众服装店,1956年,与新光缝纫社合并为临朐县服装合作社,共41
人。1950年10月,县政府总务股扶持组织木工办起木工联营社,1953年,与“信
记” 红炉社合并为手工业合作社,从业人员100余人。1954年后在县城组织起皮
革、鞋帽、印刷等手工业合作社8个,就业234人。1956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
这些小集体企业的人员多数转为国营或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自谋职业
1937年前,个人谋取职业,主要从事小型土纸、木业、红炉、条编、陶瓷、
油坊等行业生产,有的是个人或家庭经营,有的雇用帮工。日军侵入临朐后,各
种手工业萧条冷落,自谋职业者减少。1949年后,生活安定,各业复兴,自谋职
业的人数不断增加。1954年统计,从事手工业生产和经营商业的个体户达9639人。
1956年后,部分个体经营户转为国营或集体企业的职工。
1979年后,国家允许个人谋取职业。至1987年,自谋职业的个体户达到8964
户(全是农业户) ,15427人,其中手工业1346户,5027人;商业4776户,6089
人;饮食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及其它行业共2842户,4311人。

第三节 用工制度
一、固定工
临朐县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固定工多数是通过社会吸收、安置待业青年、
技工学校分配和自然减员补充等渠道而就工的。每年的招工数量由国家按劳动计
划分配指标。1949年,有固定工1961人。1950~1956年,招固定工较少。1958年,
由于急躁冒进,许多企业盲目上马,大批招工。至196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
工即增至9797人。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停办部分
工厂, 精简一批职工。 至196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总数下降到6006人。
1966年后,陆续兴办了造纸、化肥、橡胶、发电、缫丝、水泥、焦化等工矿企业,
固定工逐年增加。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就业范围扩大,固定工
人数不断增加。从1984年开始,临朐县招工推行劳动合同制,招收的工人在国家
下达的劳动指标之内,享受同固定工基本相同的各种待遇。
二、临时工
1951年开始使用临时工,主要是党政机关、文教卫生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工、
杂工、 炊事员、助征员等,共196人。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使用临时工要
按批准计划执行, 这年使用计划内临时工284人。1958年,为济南铁路局招收临
时技工80人, 壮工170人。同年,有些项目盲目上马,用工制度失去控制,各部
门自己招收,这一年招收临时工3765人。至1959年底,全县临时工猛增到4481人。
1960年开始整顿压缩, 至1961年底减少到110人。以后逐年增加。1965年,贯彻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后,临朐出现了大批长期顶
岗位生产的临时工。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受
到挫折,为完成生产任务,各企业单位又招收了一些临时工。 1976年以后, 由
劳动局按计划控制临时工的招收。 至1986年, 全县临时工14776人。 这年,将
198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相同于国家劳动指标
内的合同制工人,户口仍在农村。1987年,有临时工6200人。
三、亦工亦农合同工
1958年,为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招收合同工201人,合同期7个月。同年,为
淄博市煤炭工业局炼焦厂招收合同工200人,合同期6个月。1965年,从城关、杨
善两处公社为九二三厂招收合同工60人。1975年,县办工业在无增人指标又必需
用劳力的情况下,开始实行亦工亦农合同工制度,五井煤矿也在临朐县招收亦工
亦农轮换工。亦工亦农合同工系农业户口,所得收入60%交生产队,记同等劳力
工分,参加生产队分配,40%留作个人生活费。1979年,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
合同工所得收入全部归己。1978年,有亦工亦农合同工8963人。1980年开始,因
城镇待业青年安置困难,停止从农村招收亦工亦农合同工,只减不增,逐步清退。
1985年,还有亦工亦农合同工5336人。
四、季节工
烟草收购站、烟叶复烤厂、蚕茧站、果品公司、粮管所等单位在每年收购和
烘烤的旺季,因人力不足,招用季节工,用工多少和雇用时间的长短,视生产和
工作任务而定, 旺季过后辞退。1978年,招用收购烘烤蚕茧季节工542人,黄烟
复烤季节工450人。1980~1987年,县内每年用季节工千余人。
五、雇用工
1954年前,县内之店、铺、庄、坊所用店员、伙计、帮工等多是雇用。1956
年后,部分集体企业仍雇用少数技术人员。1979年后,个体、联营和集体企业发
展迅速,为解决劳力和技术的不足,招收雇用工,其报酬由双方协商,并签定雇
用合同。

第四节 劳动保险
一、医疗保险
临朐县自1952年起分期推行公费医疗制度。工人患病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
特约医院等单位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
政方面或资方负担。1956年,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作了适当改革。1957年始,
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1981年,执行国务院规定,提高病假待遇标准,病假
期间最低待遇为每月30元。部分企业对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
病时,在该企业医疗所或指定医院治疗,其手术费及药费由企业负担半数。1987
年,全民所有制劳保医疗卫生费205万元,集体所有制劳保医疗卫生费85万元。
二、生育保险
女职工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负担。女职工产假56天,小产给假20至30
天, 工资照发。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的增加产假4周,工资照发。独生子
女每月发保健费5元,到14岁止,并优先就医、入托。
三、伤残保险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发给本人工资的40%~
50%的生活费。因工伤残者,其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时膳食费、就医路费给予
报销,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力者发给工资的60%~75%,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发给本人工资的10%~30%作残废补助金。耳聋眼花者可
购置病残工具,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发护理费30元。
四、退休保险
1958年,县内职工始实行退休制度。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金至去世为止。
1963年开始,实行老工人退休后其子女可以顶替接班的制度,至1966年,职工退
休331人。1967~1976年退休的774人。至1987年,全县退休工人增加到1397人,
离休工人253人。 离、退休后口粮、户口不变,享受公费医疗和各种补助。1987
年,全县支付工人离、退休费176万元。
1986年,成立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自1984年用工制度改革以来合同制工人
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 管理、 使用工作。至1987年底,全县有合同制工人的
122个单位, 2384人,全部办理了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手续,筹集合同制工人退休
养老金40.7万元, 其中单位提交37.1万元, 个人投保3.6万元。1987年10月,
对全县固定职工的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 在统筹范围内的共108个单位,其中全
民62个, 集体46个, 在职职工9016人,共筹集退休费52.9万元,其中全民单位
31.6万元,集体单位21.3万元。
五、死亡保险
职工死亡发给本企业职工4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 供养的直系亲属享
受遗属待遇。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死后,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1987年,全民
单位支付职工死亡丧葬抚恤费5.7万元,集体单位支付死亡丧葬抚恤费5.4万元。

第五节 劳动保护
一、事故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临朐县工矿企业基础差,多属手工操作,劳动保
护措施不健全,缺乏防护设备。1956年12月,县人民委员会召开劳动保护、安全
生产会议, 各企业检查了安全状况,定出改进措施。1963年5月,县成立防尘领
导小组。 1975年5月,县成立安全委员会,各公社和企业建立安全小组,制订出
安全管理制度。 此后,每年组织2~3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在每年5月开展“安
全月”活动。1978年春,县安全委员会组织工办、县社、公安、交通、工业二局、
粮食局等17个单位的31人组成检查团, 装备宣传车对18处公社115个厂矿企业单
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用电、农机管理、防毒、防尘、防暑、降温等项目进行检
查,查出不安全因素205条,采取措施,减少了事故。
1980年, 县委、 县政府召开4次安全生产会议。 安全委员会印发安全生产
《通报》 、《通告》、《安全生产实施条例》。年内开展4次大检查,查出事故
隐患285条,据此加强了对易爆、易燃、剧毒物品的管理。
1984年,催化剂厂、铁砂厂由省、市化工系统命名为“无泄露清洁文明工厂”。
同年,培训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宣传员5980人。1987年,调整县安全委员会,设专
职安全员72人,兼职安全员678人,建立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这年,对矿山、
山林、乡镇企业、建筑行业、鞭炮生产等企业进行安全检查17次。
1979年,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重点防护项目进行普查、登记、建档。以后
逐年进行检查。 至1987年,全县有锅炉139台,压力容器2048个。通过检查,建
档发证的锅炉有121台, 需要改造报废的18台。从1975年始,每年都培训司炉人
员,无证不准单独操作,建立了锅炉运行测定管理制度。
二、女工劳动保护
对女工,不安排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害女性机能的工种。工作时,根据
女性机能四期变化过程(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加以保护。为落实妇女
保护措施, 至1987年全县建立女工委员会46个,女工小组566个,妇女卫生室35
个,孕妇休息室23个。较大的企业形成了厂、车间、班组女工工作网。

第六节 技工培训
一、学徒培训
1958年9月~1959年6月, 潍坊市为临朐县培训学徒工300人,其中机械工90
人,冶炼工50人,电业工40人,交通工40人,其它工种80人。县内工矿和车间实
行师傅带徒弟的办法,签订包教保学合同。劳动部门按照标准定期进行业务和技
术考核、 检查师徒合同执行情况。考核合格者,按学徒期限转正定级; 不合格
者, 延长学徒期和转正期;学习成绩优秀者准予提前转正。1960年,学习锻工、
车工、钳工的徒工中有76人虽不满学徒期,但成绩优良,提前转正。学徒培训,
每年评比一次,表彰优秀学徒工和带徒有显著成绩的师傅。
二、训练班培训
1975~1982年,举办锅炉培训班11期,每期30天左右,共培训司炉工545人。
1986~1987年,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司炉工173人,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1982年,举办电焊工理论培训班,有24人参加学习,培训后,在工作中进行实践,
1983年5月集中进行考核,有9人获得焊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