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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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劳动事务由县衙设工商房管理。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成立商会,兼
管部分劳动事务。民国期间,劳动事务由县建设科负责。新中国建立后,由计划
委员会管理,后移交劳动局办理。1983年12月,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局成立。
1988年2月, 劳动、人事分设,成立潍坊市坊子区劳动局,定编17人,内设办公
室、 劳动组、工资组、安全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1984年5月成立劳动
服务公司, 1986年6月成立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1988年10月成立坊子区劳动
市场办公室。
[劳动就业]自谋职业:清代及民国期间,坊域手工业多集中于坊子、眉村
一带,城乡劳力受募于工厂、商店、矿山、作坊,一般是三年学徒,三年低薪服
务,期满可自由谋转。如资方倒闭、经营不善或职工劳动态度不适应需要,就业
人员会随时被解雇。农村多以季节性小手工业为主,从业者系亦工亦农,以铁匠、
木匠、瓦匠、织布为多,尤以织布为盛。“七七事变”后,各工商业户锐减,农
村手工业者几乎全部失业。1945年,解放区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生产
自救”,工商业户开始恢复,到解放初期自谋职业者达2000余人(户)。1958年后,
自谋职业情况趋缓,至“文化大革命”时期自谋职业渠道基本堵塞。1978年后,
个体工商户逐渐发展,1989年坊子区工商业个体户发展到5531户,8799人。
安置就业:1951年,在生产合作组的基础上通过试点成立生产合作社,此后
各手工业者纷纷走组织起来的道路,铁木、织布、服装等合作社相继诞生。1955
年后,农村以四匠为基础,乡、区为中心组织社、厂。坊子镇组建搬运社、百货
公司、饭店、铁木社、联合诊所,服装社等。手工业皆归手工业联社管理,小商
小贩服务行业归口供销合作社管理,年底就业人数达3500多人。1958年大办钢铁、
大跃进,职工人数盲目发展,致使国民经济失调,物资紧缺。1962年,对工业企
业进行关、停、并、转,保留部分单位和职工,其余精简下放到农村社队。1963
年安置就业实行三统一(统一计划、统一招工、统一分配)的统包统配制度。1980
年8月, 劳动就业在国家统筹规划的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自愿组织就业和
自谋职业相结合,消除重国家、轻集体、鄙视个体的僵化思想,调整产业结构,
发展第三产业, 有计划、有步骤地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984年5月,坊子区劳动
服务公司积极开展劳动服务事宜, 设立服务网点10处,发展直属企业4处,安置
待业青年161人。至1989年,全区乡镇工业企业发展到66处,个体企业592处,安
置城镇待业青年千余人,较好地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繁荣。
招工:1948年解放后,国营企业始从城乡招用固定工人,社会主义改造前私
营商业所用人员多从社会上雇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雇工多转为全民
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固定工。1958年“大跃进”中,从农村大量招收工人,后精
简下放, 至1 965年区境有固定工千余人。1966年起,多从农村招收固定工人,
除照顾烈军属子女和退伍军人外,并大批办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0年开始安
排下乡知识青年就工,1979年从职工减员中招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1980年
后主要从城镇非农业户口待业青年中招收。 至1989年,全区有职工15996人,其
中男11071人, 女4925人;固定工9928人,合同制工人3888人,临时工1338人,
计划外用工842人。
按照劳动部1983年《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84年在区属全民
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对新招收的工人试行劳动合同制,至1989年共招
收合同制工人3888人,占职工总人数的24.3%。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一般3~5年,
技术骨干有10年、20年不等。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试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护、
劳动福利等;政治待遇同固定工相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辞退也可续订合同。
1988年10月,坊子区首次开办“劳务市场”公开招工,在区劳动部门统一计
划下将招工指标分配到单位,通过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待业人员自选单
位, 与招工单位面对面双向选择。招录的人员由招工单位培训3~12个月,经劳
动部门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实现了先招生后招工,先培训后就业。

[劳动管理]生产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各企业的生产管理主要以经验估
计、技术测试、统计比较和借鉴分析等方式确定生产中的定员编制、劳动定额。
公私合营后,初步制定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生产管理开始走向轨道。第一个
五年计划期间,通过实践使“双定”工作逐步完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奖惩
制度等逐步健全,并开展了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分别达到95
%和90%以上。1958年,“大跃进”的浪潮把一切规章制度冲得粉碎,强调政治挂
帅,“元帅升帐”,提出“一天等于20年”的“赶”、“超”口号,生产管理混
乱,产品质量低劣。1960年后,生产管理逐步开始走向轨道,但“文化大革命”
又将所有的规章制度抛向九霄云外,出现了“停产闹革命”、“革命压倒一切”
的极“左”现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企业逐步实行“双定”,压
缩多余人员,生产管理向正规化迈进。1985年进行企业整顿,普遍推行各种形式
的承包责任制,企业生产出现了生机。但由于个别企业片面理解新的管理制度,
劳力使用和职工调配一度出现自由混乱现象,在国家计划外私自招工,1986年全
区计划外用工达1756人,严重干扰了用工及工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并挤占了城
区待业青年的就工机会。1987年至1989年对计划外用工进行清理和整顿,清退计
划外用工756人,转招农民合同制工人1040人,并将954名临时工纳入劳动计划管
理。是年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改革固定工制度,层层招聘,签订合同,优化上岗,
使劳动生产管理日趋正规化、制度化、法治化。
职工调配:为合理使用劳力,本着人尽其才、调剂余缺的原则,重点解决夫
妻两地分居和照顾困难等问题,采取统筹兼顾,合理流动,适当安排的方法,根
据需要与可能区别对待。1987年,坊子区劳动部门建立和完善了“企业择优用人,
个人竞争就业,劳动市场调剂余缺,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新调配体制,以适应社
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劳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

坊子区职工调配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
│年度 │全民企业 │集体企业 │合计 │
│ ├──┬──┼──┬──┼──┬──┤
│ │调入│调出│调入│调出│调入│调出│
├───┼──┼──┼──┼──┼──┼──┤
│1984年│119 │9 │47 │7 │166 │16 │
├───┼──┼──┼──┼──┼──┼──┤
│1985年│108 │18 │54 │24 │162 │42 │
├───┼──┼──┼──┼──┼──┼──┤
│1986年│64 │21 │62 │12 │126 │33 │
├───┼──┼──┼──┼──┼──┼──┤
│1987年│104 │20 │74 │11 │178 │31 │
├───┼──┼──┼──┼──┼──┼──┤
│1988年│141 │53 │56 │54 │197 │107 │
├───┼──┼──┼──┼──┼──┼──┤
│1989年│74 │77 │38 │25 │112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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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培训:新中国建立初期,各企业使用新职工,一般沿用旧社会“以师带
徒”的方式进行技术培训。后采用“签订师徒合同”、“包教包会”等措施,开
展岗位练兵、技术表演、互教互学等方法,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水平。“文化大
革命”期间,以“红”代“专”,取消技术训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单
位举办技术业校、轮训班等进行专业技术培训。1983年后,推行按系统进行青工
技术补课和文化补课,为抓好新上岗职工的培训,自1980年始区境各单位实行先
培训后上岗的制度。1989年坊子区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实行技术职工按系
统进行考核,以国务院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从理论和实际操作
上进行转正、定级、升级等考核,其成绩填入工人技术成绩登记表。是年,参加
考核的职工2063人。
劳动纪律及奖惩:1985年,区内各企业在进行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各
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其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劳动时间和各种规章制度,服从管
理和调配;完成生产任务和定额,不松懈、不怠工,遵守操作规章和工作秩序;
爱护设备和生产工具等。对于遵纪守法,完成任务好的职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
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奖励分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对于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必要的惩处,以使其接
受教训。对职工的惩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
职,在给予以上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劳动工资]基本工资:雇工工薪,民国时期,雇工在学徒时期资方只管伙
食,出师后的技工、店员工薪行业间不等,相同行业也不一致。一般雇工除伙食
外年工薪可购买小麦五六百斤。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地方国营企业的建立和合作
组织的影响,雇工工薪逐步提高,至1956年,其工资基本与地方国营企业工人趋
于一致。
固定工工资,新中国建立以后,新招收的固定工人实行学徒制度。学徒期间
195 9年6月以前发伙食费、 服装费、少量零用费,同年7月将以上三项合并改发
生活津贴,一般工种第一年每月17元,第二年每月19元,第三年每月22元。1980
年后, 改为第一年每月24月,第二年每月26元,第三年每月28元。1985年7月,
学徒工每人每月增加5.35元。学徒期满转正定级,转正后工资1951年对地方国营
企业职工的多样工资制,按产业顺序改为七级八级工资制。1956年进行全面工资
改革,按新的工资标准,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交通运输、商业等企业工人
实行等级工资制。此次改革普遍提高了工资标准,并给部分工人升级,升级面为
94%。 1959年,企业职工根据技术水平、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适当照顾工龄进
行部分升级,升级面为3~5%。1963年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1971年11月,对职
工调资升级,升级的范围是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
的二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 升级面为37.4%,平均月增工资全
民所有制单位6元,集体所有制单位5.5元。1977年10月,对职工进行工资调整,
重点为贡献较大、工龄较长、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特技人员,升级面为
40%,平均每人月增资6.2元。1979年11月,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升级,
升级面为40%,平均每人月增工资5.8元,并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1983
年, 企业普调工资,升级面为69%,平均每人月增工资6.7元。1985年8月,实行
工资改革,把职工的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清除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
同时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套改与升级后职工普遍增加工资, 平均每人月增工资
15.75元, 并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1986年由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
区,是年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措施,对1979年以前参加工作,1983年以前定
级的职工进行升级,其中升一级的67%,升1.5级的13%,升半级的14%,个别表现
突出、 贡献较大的升了两级工资。47个企业,4428名职工升级,升级面为94%。
1988年、1989年对部分中年技术人员和聘任后的专业技术人员升级,升级面为22
%, 人均月增工资11.3元。至1989年,在工资制度改革中已有53家企业实行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3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11家企业实行定额计件
工资制和超额浮动制,30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浮动,23家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奖励
制度。
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工资,属技术工的临时工,一般按本企业相同工种同等
技术固定工工资标准发给; 普通工分5个工资等级,实行日工资制。亦工亦农工
合同期内第一年月工资一般为33~36元,次年增加1~2元,按其劳动、技术和贡
献进行评定,合同期满一般不再增加。1983年企业调资时,其工资一般与同时参
加工作的固定工基本拉平。1985年参加工资套改,人均月增工资8元。
奖金: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生产性企业设生产奖、合理化建议奖、安全节
约奖等单项奖励。1958年改称“跃进奖”,完成任务后平均每人奖半个月的工资。
1960年始实行综合奖,即按生产质量、产量、安全、出勤、劳动态度、技术革新
等综合评定, 奖金率为每季度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文化大革命”中,奖
金一度作为“物质刺激”而停发。1969年后作为附加工资平均发放。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后,重新恢复奖励制度,分为综合性生产奖和单项奖,按职工月标准工
资的10~12%发放。 1985年工资改革后,大部分企业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与实
现利润挂钩的浮动奖金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奖金等。1989年,区属全民企业共发
奖金148.2万元,年人均奖金208元,占工资总额的14.3%。
津贴、补贴:补贴包括生产保健补贴,如井下采、掘、运等工种每人每天补
助1.6元, 其他井下工每人每天0.8元。夜班津贴,大夜班费每人每班0.8元,中
夜班费每人每班0.6元。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每人每天0.4~0.8元。生活性
补贴有粮价补贴, 1966年对固定工人和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实行补贴每人每年
4.5元, 1976年改为每人每月补给1.2元,1978年10月改为2元,1979年11月起新
招收的固定工和续订合同的临时工不再实行粮价补贴。副食品差价补贴,1979年
11月起发给固定工和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5元, 农业户口的临时工和亦
工亦农工每人每月2.5元。1985年5月,县以上企业非农业户口职工每人每月发给
肉食差价补贴4元,农业户口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每人每月补贴2元。

[劳保福利]安全生产: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和劳动部门十分注重安全生产,
在计划生产的同时制定安全措施和法规,建立安全组织、指导安全生产。1984年
5月, 潍坊市坊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在区劳动人事局设立办事机构,基层
厂矿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组织,负责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技术
考核、 安全奖惩等。1989年,全区设基层安全生产委员会14个,成员127人;安
全领导小组181个,成员966人;单位设立安全科(室) 42个,工作人员151人;全
区有专职安全检查员53人, 兼职安全检查员413人,基本形成了上下协调的安全
工作网络。1984年至1989年组织全区性安全检查85次,查处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
3000余起; 举办特殊工种培训班15期,512人次。其中焊接工3期,143人次;电
工3期,31人次;司炉工4期,177人次;起重工2期,31人次。1985年,对区属企
业按规定配备设置安全牌482个, 并对57台旧锅炉进行了年检。至1989年,对44
台新安装锅炉进行了联合验收,并发放运行证书;检查压力容器44台,做到了有
计划的安全管理。

坊子区历年生产事故统计表
单位:人
┌──┬──┬────┬────────┐
│年度│事故│伤亡人数│其中工业企业事故│
│ │起数├─┬──┼──┬─┬───┤
│ │ │伤│亡 │起数│伤│亡 │
├──┼──┼─┼──┼──┼─┼───┤
│1984│2 │ │3 │2 │ │3 │
├──┼──┼─┼──┼──┼─┼───┤
│1985│47 │31│21 │7 │1 │7 │
├──┼──┼─┼──┼──┼─┼───┤
│1986│79 │58│31 │10 │1 │11 │
├──┼──┼─┼──┼──┼─┼───┤
│1987│56 │35│24 │8 │2 │6 │
├──┼──┼─┼──┼──┼─┼───┤
│1988│71 │51│25 │9 │2 │7 │
├──┼──┼─┼──┼──┼─┼───┤
│1989│67 │48│26 │6 │2 │4 │
└──┴──┴─┴──┴──┴─┴───┘

职工福利:新中国建立前,工商业对工人实行雇用制,除发给规定工钱外,
对病、伤、亡处理以厂方情况优劣而定。有的对伤、病者不仅无照顾,反而以此
为借口解雇职工;对年老体弱的职工,一般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了事。新中国建立
后,国家统一标准,职工的福利受法律保护。1954年以来,对职工生病就医实行
公费医疗,其直系亲属享受半价医疗;工伤残者工资照发,并得到相应的照顾。
1972年始对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生产的老、弱、病残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发给相应的退休退职费。1975年始对符合退休条件和因工死亡的职工,照顾招收
一名子女顶替就工。1984年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的福利费也逐年
增加,其主要项目包括医疗卫生费、生活补助费、农副产品补助费、取暖费、防
暑费、交通补贴、洗理费、救济费、集体福利设施补贴、计划生育补助、退职退
休费等。

坊子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保福利构成表
单位:万元
┌──┬───┬──┬───┬───┬───┬──┬───┬───┬───┬───┬──┬──┬──┐
│年 │费用 │退休│医疗 │职工 │农副 │文体│职工 │集体福│集体 │计划 │交通│洗 │其 │
│ │总额 │退职│卫生 │生活 │产品 │宣传│死亡 │利设施│福利 │生育 │补助│理 │ │
│度 │ │费 │费 │补助费│补助费│费 │抚恤费│费补贴│设施费│补助费│费 │费 │他 │
├──┼───┼──┼───┼───┼───┼──┼───┼───┼───┼───┼──┼──┼──┤
│1983│72.4 │36.8│10.5 │0.8 │0.5 │1.1 │2.3 │0.4 │4.6 │3.6 │ │ │11.8│
├──┼───┼──┼───┼───┼───┼──┼───┼───┼───┼───┼──┼──┼──┤
│1984│69.8 │44.0│10.6 │0.4 │ │0.7 │1.0 │3.6 │1.5 │1.1 │2.4 │ │4.5 │
├──┼───┼──┼───┼───┼───┼──┼───┼───┼───┼───┼──┼──┼──┤
│1985│119.6 │55.7│31.1 │0.9 │ │0.6 │2.4 │15.4 │0.3 │2.1 │2.0 │ │9.1 │
├──┼───┼──┼───┼───┼───┼──┼───┼───┼───┼───┼──┼──┼──┤
│1986│75.2 │ │23.0 │1.5 │ │1.0 │1.6 │12.8 │5.4 │3.8 │6.7 │17.3│2.1 │
├──┼───┼──┼───┼───┼───┼──┼───┼───┼───┼───┼──┼──┼──┤
│1987│94.6 │ │42.3 │1.0 │ │1.2 │1.0 │6.4 │3.3 │3.1 │8.3 │24.7│3.3 │
├──┼───┼──┼───┼───┼───┼──┼───┼───┼───┼───┼──┼──┼──┤
│1988│208.3 │ │91.2 │2.3 │ │1.5 │3.0 │8.1 │38.7 │6.7 │10.6│41.0│5.2 │
├──┼───┼──┼───┼───┼───┼──┼───┼───┼───┼───┼──┼──┼──┤
│1989│237.0 │ │103.0 │1.9 │ │2.4 │6.2 │9.1 │2.4 │7.9 │36.8│60.7│6.6 │
└──┴───┴──┴───┴───┴───┴──┴───┴───┴───┴───┴──┴──┴──┘

劳动保险:固定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生育保
险、伤残保险、死亡保险等。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
年,按国发(1987) 104号文件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标准工资60%至70%的退
休费;不符合退休条件、符合退职条件的职工可办理退职手续,职工退职后按月
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退职费; 退休退职后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部
分补助、 补贴。职工患病所需医药费由企业负担,病休6个月内发给本人标准工
资的60~100%,病假超过6个月的发本人标准工资40~60%的疾病救济费,在企业
职工福利费下列支。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由单位负担,住院治疗的赡养费,单位
补助三分之二,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
非因公负伤按疾病待遇处理。 职工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
费, 并按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按月发给相当死者标准工资的25%
至50%的抚恤费; 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发给20元至30元不等的生活
费。职工非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两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死者生前
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至12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
费。1988年10月,山东省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改为定期生活补助费,属
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0元,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21元。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
40天,生产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全部由所在单位
负担。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和医疗补助费,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按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的长短、金额的多
少和本人在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合同制工人保险福利待遇低
于原固定工的部分,由区统一实行17%的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学徒工、临时工、
农民轮换制工人各有不同的保险待遇。
1986年9月, 区筹办潍坊市坊子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开展退休费用社
会统筹,保障了离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缓解了企业之间负担退休费用畸轻畸重
的矛盾,促进了劳动制度的改革,对新区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坊子区
境老企业多,退休职工多,参加潍坊市社会统筹,收不抵支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
处予以拨补。参加统筹的对象是区属国营和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1989年底参加
统筹的国营企业39家,职工3327人;集体企业43家,职工2499人。统筹项目有离
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及生活补助
费, 以统筹范围内所有企业的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全民企业按18%,
集体企业按24%计提。 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式,由用工单位从
合同制工人被正式录用发放工资之日起, 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缴纳,合
同制工人按标准工资的3%缴纳。

固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情况表
单位:元
┌───┬────┬─────┬────┬──────┬────┬───┐
│年度 │统筹单位│固定工人数│统筹金额│退休职工人数│退休费 │市拨补│
├───┼────┼─────┼────┼──────┼────┼───┤
│1987 │56 │6241 │427788 │1575 │493594 │65806 │
├───┼────┼─────┼────┼──────┼────┼───┤
│1988 │67 │5966 │1504341 │1675 │1972909 │468568│
├───┼────┼─────┼────┼──────┼────┼───┤
│1989 │82 │5826 │1796316 │1943 │2569615 │773299│
├───┼────┴─────┴────┴──────┴────┴───┤
│说明:│1987年为9至12月统计数 │
└───┴───────────────────────────────┘

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收缴情况表
单位:元
┌──┬────┬──────┬──────┬────┐
│年度│收缴单位│城镇合同制 │农民合同制 │合同金额│
│ │ ├──┬───┼──┬───┤ │
│ │ │人数│金额 │人数│金额 │ │
├──┼────┼──┼───┼──┼───┼────┤
│1986│50 │326 │51508 │175 │27775 │79283 │
├──┼────┼──┼───┼──┼───┼────┤
│1987│68 │1018│164916│150 │25190 │190106 │
├──┼────┼──┼───┼──┼───┼────┤
│1988│75 │1300│354900│128 │35050 │389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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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1987年12月,坊子区根据国务院《国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暂行规定》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12人组成,负责受理企业行政与职工之
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及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1989年6月,
全区20个工业企业和5个主要部门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完善了基层劳动
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 1989年7月至12月,对全区国营、集体、机关、事业
125个单位的4218名合同制工人、 计划内临时工与单位签订的8436份合同进行签
证,督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106份,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935个,计1870份,占全
区鉴订合同的22.44%,较好地纠正了用工单位任意更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纪现象,维护了用工单位及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