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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人民政府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 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
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中央争国务院和省市党蚕、、政府及县委鲍指示、决定,全面履行经济调
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
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
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 法规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
提高行政效能,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常
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 县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
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
配合。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 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
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 ,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县级社会
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
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 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发展规划
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
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
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县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 县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
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
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或修改、废止政府规范
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
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七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 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
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
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

第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
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
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
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来信的处理和有关问题的落
实。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点问题,
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
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 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问题。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县直其他部门、单位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 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党组成员
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
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 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
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 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县
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督查局局长根据情况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
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2位或2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县长
召集会议,会前由主管副县长就议题涉及内容征求有关副县长的意见。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
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 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县长
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三十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 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县长签
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工作中需县委、 县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向县人大常委
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事项,应先提交县政府研究后,再提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或通报县政协。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重要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同志。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
会议,要向县长请假,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其他与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凡有特殊情况不
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并将替代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的纪要需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 由县长签发或常务副县
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
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 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
持,副县长、县长助理、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
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 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
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县政府报送申请,由县政府
办公室审理,报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 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
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
程序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不请乡镇长或副乡镇长参加。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小会;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除县政府
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县政府领导不陪会。除县政府全体会
议等重要会议外,一般会议不再准备主持词,只提供议程表。县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
过1小时,各类会议传达提纲一般不超过15分钟,安排的交流发言材料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时间一
般不超过6分钟。
第三十八条 上级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利津召开会议, 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
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 承办工作。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
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县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
运转。县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 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由主
要负责人签发,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
主办部门要事先协调一致。
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
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须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
送公文。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 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
程序送县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县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上报县政府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主报分管副县长阅示,抄报县长;专题请示、:专项工作报告报分管
副县长阅示。
第四十三条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由有关部门代拟合同文本,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 单位提请县委、县政府共同审批的公文,首先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
运转,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再送县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
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县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
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 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予以回复。
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
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县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
主任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四十七条 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
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稿。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把关,送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期
间,由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县政府办公室主
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
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
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除特殊情况外,节假日一般不制发公文。
第四十九条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不符合行
文要求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退回重新办理: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
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
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乡镇政府正式行文。各部
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
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县政府同意的事项,一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
意”字样由部门行文,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 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
传输下发,或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认真部署, 加强督促检查,实现任务目标。对县委、县
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五十三条 对县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落实的事项,县督查局要及时立项通知、检查催办、汇总报告落实情
况。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
门须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督查局适时作出通报。
第五十四条 严格实行政务督查考核制度。 县政府每半年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核,每年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十五条 收到国家和省、 市领导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局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
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对县政府领导的
批示件, 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和领导批示件办理流程转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 5天内
办结,并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
县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落实情况,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20天
内反馈。一般性的督查反馈报告字数不超过1000字,综合性的督查反馈报告不超过2000字。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 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
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县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四)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加强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政效能监察,由县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监察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第五十八条 按照社会评议县政府部门、 单位的有关要求,切实搞好社会评议工作,促进行政效
能的提高。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 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
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六十条 县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 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对县
政府领导现场确定事项,随行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六十一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 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乡镇政府和县
政府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送请柬。确需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承办部门要
将邀请函、请柬、有关活动安排方案等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
府领导审定。
第六十二条 除县委、 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
剪彩、典礼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
不为乡镇、部门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
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因公出国(或赴港澳) 审批手续,按照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有
关规定办理;应邀赴台交流的,按照对台交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和外县来宾来利津考察指导工作, 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县政
府领导参加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国家部委和省
政府部门领导来利津考察指导工作,由对口部门制定接待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
审定。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
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切实负起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
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
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出差(出访) ,应事前向县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
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向县长报告。
乡镇长到市外活动1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县长报告;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市外活动1天
的, 应事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1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县政府
领导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外出
返回后,应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出差(出访) 、休假期间,要按照《县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皙行)》的
规定,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县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第七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 都应实行政务公开。对属于县政府社会管
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及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
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
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摘自利政发〔2007〕1号,2007年1月17日印发)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是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地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关
键环节,是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建立部门间预报、预警和预防联动机制十分必要,
也十分迫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事件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思想上高度重
视,措施上可行得力,工作上落实到位,把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作为全面落实应急
预案的重要内容,健全体制,完善机制,着力提高监测预报能力,力争测得准、报得早;着力提高预警
信息发布能力,增强及时性、准确性、广泛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着力提高群众防灾避险能力,把加强
预警工作作为应急预案进基层的重点,使其深入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使群众能够主动有效防灾避
险。

(一)自然灾害方面。
1、 气象灾害。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系统,构筑全县区域加密自动气象站网,
重点加强灾害多发区、农业区、林区、渔区、沿海等区域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建设,提高监测精度;
加快气象信息技术保障系统建设,提高气象信息传输安全稳定性和传输效率;加快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
统建设,重点加强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龙卷
风、大雾等突发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时效和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多专业的集约化预测预报业务系统,
建立健全县、乡两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县水利局、气象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会商分析制度,综合运用多种探测信息
和预报预测技术,做好灾害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工作。
2、 地震灾害。县地震办公室要认真执行上级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积极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抓好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的编制与实施,强化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旧
有建筑的加固和现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设防管理力度,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切实提高城乡地震防
御能力。
3、 水旱灾害。县水利局、建设局、黄河河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细化预防措施;县
水利局要搞好水库除险加固和河道综合治理,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做好跨汛施工工程管理和水毁
工程修复,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制,并加强监督检查;要研究建立汛期动员沿河、沿库群众参与巡查制度。
县建设局要将加强水旱灾害预警、预防工作纳入城乡规划,切实搞好城市防汛排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
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加强对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的监督指导。县黄河河务局要加强黄河堤防
建设和监控,确保不出现问题。
4、 地质灾害。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排查,强化隐患点的监测预警措施,坚持汛中巡查制
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建立健全县、乡、村、社(组)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与县气象局联合
搞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5、 海洋灾害。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台风、风暴潮、海啸、海浪等
灾害的防范工作,做到措施部署迅速落实到位。
6、 生物灾害。县农业局要加大对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控力度,防止爆发性、流行性重大生物灾害的
扩散蔓延;进一步完善农情调度信息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信息员的作用。县林业局要建立健全病虫情群
众举报制度,坚持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努力做到全面监测、早期预警、准确预报。
7、 森林草场火灾。县林业局要会同县农业局对林区、草场进行全方位的监测,搞好对重点地区、
重点地段的巡查;加强对森林、草场火险形势分析工作,配合县气象局做好火险天气预报。
(二)事故灾难方面。
1、 安全事故。县经贸局、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旅游局等部门要
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生产、建设、经营、道路、学校、医院等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整改工作力度,
对重点部位、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密切与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部门的联系沟通,
延伸信息传递并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和紧急情况下停工、停产、停业、撤人制度。
2、 环境污染事件。县环保局要加强环境污染源监管和排查工作,认真查找排污企业存在的隐患和
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
施。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工作的监管,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
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三)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县卫生局要进一步完善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网络系统,提高法定报告传染
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网络直报率;积极推进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建设,加强对传染病各单
病种的监测;建立完善疫情分析和信息通报制度,坚持发现传染病异常信息及时督导制度;加强监测预
警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水平。县畜牧局、农业局、林业局要加强配合,共同
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防工作。
(四)社会安全事件方面。县公安局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及时掌控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
整改社会安全各方面隐患,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切实做好社会安全方面的预防预
警工作。

要尽快建立健全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多种渠道相辅相成、覆盖城乡社区的立体化信息发布体系。多
措并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网络。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播报预
警信息的办法,增强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和时效性;县信息产业局要会同网通公司、移动公司和联通
公司加强预警信息的发布,加大公益性应急短信息的发布频率。县建设局、交通局、气象局等部门要在
公交、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积极建设或充分利用已有的电子显示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县公
安局要研究利用巡逻车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县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气象局、地震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基层灾害信息员,并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其在传递信息、组
织群众等方面的作用;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要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项目预算要求给予支持。在乡村要按照“因地制宜、土洋结合、群专并举、多管齐下、迅速高效”的原
则,利用广播、高音喇叭、敲锣、吹哨、逐户通知等预警手段,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群众。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不同特点,把防灾避险常识、注意事项、应急要领等编写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活泼生动的应急口诀,并配以图示、连环画等发给群众,让群众愿意看、看得懂、记得
住、会操作。县委宣传部要组织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真正做到家
喻户晓,人人皆知。在每次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告知群众正确应对方法。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面广、头绪多、时间紧,预报预警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必须坚持
“统一指挥、协同配合”原则,建立统一指挥的预警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专业部门的作用和优势,保
证预警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一是要上下畅通。各个部门要健全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发布机制,
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上下畅通。
二是要密切配合。加强部门横向沟通配合,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对可能影响多个
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赢得预警信息及早发布的时间。
三是要整体联动。一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相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发
挥各自作用,形成应对合力。
四是要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个部门在每个环节上不履行职责造成
预警信息发布延误、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摘自利政办发〔2007〕34号,2007年12月7日印发)

利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县户籍的中小学阶
段的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应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原企业破产、改制后整体移交到新企业的企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居
民医疗保险范围。
破产企业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职工(已经再就业或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除外),暂可参
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缴费年度的10月1日。《试行办法》中所称“托幼儿机构、
职业高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职业中学及特殊学校;“重度残疾人员”是指
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的人员。“中小学阶段学生”指中小学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少年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未
入幼儿园、未入学的少年儿童;“老年居民”指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一般城
镇居民”指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城镇居民 。
第五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
第六条 各代收代缴单位应本着便民的原则设立城镇居民参保点, 原则上每个乡镇、社区不少于
一个参保点,每个参保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第七条 凡符合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 于每年10月底前参保登记。原参保居民(指已经在卫生部
门参保的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的起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新参保居民(指未在卫生部门参保的城镇居
民) 参保登记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其中,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
保登记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城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填写《利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一式3份),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和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的城镇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另需提供低保证和残疾人证及复印件2份。 复印件一份留存参保点,一份上
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各乡镇及县城区、 公安、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对城镇参保居民进行身份认定,
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在各代收代缴单位对参保城镇居民参保身份进行公示。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11月30日前未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推迟到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并以
参保时的标准补缴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及其他新增加的城镇居民,应于每月的15日前参保缴费,上半年的按一
年的标准缴纳,下半年的按半年的标准缴纳。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
第十一条 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 托幼机构统一组织缴费。其他城镇居民由户口所在地的
城区管委会、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缴费。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由所在城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办理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缴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 代收代缴单位负责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利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编制《利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保花名册》,于11月20日前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上缴基本
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预算, 财政部门负责划
拨财政补助资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汇总编制完成财政补助预算,财政部门于12月
20日前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十四条 代收代缴单位和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身份按年度建立参保档案。
第十五条 《利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丢失的,由所在参保点出具证明后,携带身份
证到原发证机构补办。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参保地发生变动时, 于下一年度缴费时填写《利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转移登记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办理退费
手续,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如按规定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保障形式, 不再
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需持《利津县城镇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
购药。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到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实行网上住院审批。医院应开具《利
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告知单》,由代收代缴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到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应先由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填写
《利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保险管理办公室和代收代缴单位公章
后, 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手续。急诊、危急病人可先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
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县内因突发急病到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
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应及
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病不能回本地住院的,可在当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利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异地居住审批表》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可选择1-3家当地定点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其就
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治疗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
等信息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 应符合以下条件:本县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
病症;本县最高级别医院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时, 应先由最高级别医院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填写《利津
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代收代缴单位公章后,
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七条 转外就医每次限选一家医疗机构, 因病确需转往第二家医疗机构的,应由第一家医
疗机构出具转院意见,报原办理审批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 应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
疗机构,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根据个人情况要求变更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 应于每年的12月份报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到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己
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到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月报销一次。
每月中旬,由代收代缴单位汇总后,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审批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县外转院、 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月报销一次。每月中旬,由
代收代缴单位汇总后,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审批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突发急病到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 住院医疗费用按在本县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规定报销;异地居住人员办理《利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审批表》后,
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住院医疗费用按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住、 转院审批手续,经查实确为本人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代收代缴单位汇总
后,持医疗保险手册、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门诊开药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
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结算其垫付的医疗费用。结算
时,先拨付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结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1)将《利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转借他人就诊的;
(2)伪造涂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的;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除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外, 城镇居民用药、诊疗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用药、诊疗按照《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和
诊疗项目补充目录》执行。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及
费用结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实行年检制度,并通过信用等级考核和目标
规范化管理等措施,建立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竞争激励机制。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当自觉
接受检查,并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视情节分别给予
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物价、 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零
售药店进药渠道和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市、县分级支付方式。
第四十五条 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付户, 收入
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第四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利息全部转入市级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以前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试行
办法》及本细则不一致的自行失效。
(利政办发〔2007〕33号,2007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