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 建中华民国。1913年,高苑县改县衙为县公署,设县知事1人,下 设4科:总务科5人,财政科4人,司法科4人,民事科5人;另有帮审员1人,管狱 员10人,警察事务所26人。1928年,县公署改县政府,其组织亦有变化。1933年, 高苑县政府有县长1人,下设5个科:一科(民政) 7人,二科(庶务)9人,三科(财 政) 5人,四科(建设)15人,五科(教育)6人;另有承审员1人,司法书记1人,秘 书1人,看守所7人。 民国青城县政府机构大致同高苑县,略。 1945年后,本地为解放区,国民党高苑、青城县政府均在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