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未民国初, 军队扩补兵员一般实行募兵制,由各部队直接招募,应募者多是 农村失业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募兵的方法是,部队到县设点,募兵点挂有三角旗, 上写"募兵"和部队番号字样.应募者自愿报名,经招募者同意,中人作保,办理手续 后发给50块银元。新兵逃跑者颇多,有的为赚钱多次应募,称为"兵痞"。 1933年后,民国政府实行征兵制,但实际盛行抓兵。富户人家不愿当兵者可花 钱雇人顶替,并签订合同,使用被顶替人的姓名,有中人作保。每个兵50块银元,顶 替者到部队后付款, 在部队死、伤、病、残,部队和被顶替者概不负责。1937年,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部队和伪军每到一地,逼迫青壮年当兵,称“抓壮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