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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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渤海行署制定的《抚恤抗
日阵亡革命军人暂行条例》,按期给抚恤对象发放抚恤粮。1946年,高苑、青城
县发放抚恤粮折款2.29万元(北海币)。
    1950年,国家颁布了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等牺牲、病故和伤亡的褒
恤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抚恤的主要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
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
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1953年以
前发放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抚恤金(粮)由民政部门向其亲属一次发给,并
发给证书。1981年分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3项。
抚恤标准先后进行了7次调整。1975—1985年,全县共发放该类抚恤金3.85万元。
                  1985年革命残废人员年抚恤标准
    表18-3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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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废等级 │ 全县 │   在乡残废抚恤金   │  在职残废抚恤金  ┃
┃          │ 人数 ├─────┬────┼────┬────┨
┃          │      │   因战   │  因公  │  因战  │  因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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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等   │  1   │   570    │  518   │  132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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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   │  22  │   498    │  464   │  118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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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甲级 │  64  │   390    │  350   │   96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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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乙级 │ 179  │   296    │  268   │   84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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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甲级 │ 285  │   180    │  180   │   70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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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乙级 │ 247  │   140    │  140   │   60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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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废抚恤  建国后,对革命残废军人,按残废程度分等级实行终身抚恤。根
据残废轻重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四等六级,发给《残废抚恤证》,并定期
进行残废等级调整和换证工作。
    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等级及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
因战致残抚恤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 1952年1月,根据国家内务部通知,高青县
对残废军人抚恤标准作了调整。1953年,残废军人抚恤粮改为抚恤金。1979年,
本县按国家规定发给在乡残废军人副食品补助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
月5元;二等每人每月3元;三等每人每月2元。1984年6月,高青县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提高了全县革命残废军人、
人民警察、工作人员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抚恤标准。
    1985年,全县共有革命残废人员798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22人;二等甲级
64人,二等乙级179人;三等甲级285人,三等乙级247人;共发放残废抚恤金3.
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