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免 建国后, 对干部的任免审批,执行"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管 理"的原则。 按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干部任免审批权限》的规 定:县委正副书记、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 常委会副主任、县委各部门的正副职、县府各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正职、公社 党委正副书记、公社主任均由地委管理; 其他干部由县委及组织部、人事局分口 管理。1984年9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由原来的下管 两级改为下管一级。据此,地委将部、委、办、局正职的管理下放到县;站、股和 乡镇政府的助理员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应职务人员的任免, 下放给各主管部门。 干部的任免,以"任人唯贤"为原则。一般由组织部、人事局或用人单位推荐,再由 组织部、人事局进行考察。对正、副局长或相应职务的干部任免, 须经县委常委 研究批准,然后对正局级干部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局级干部由县政府任免。 干部调配 县组织、人事部门调配干部的范围是:干部跨县调动;县内各系统 间的调动;干部调出调入国家机关等。对正、·副局级干部的调配,由县委及组织 部负责,一般干部由人事局负责。其原则是任人唯贤、知人善任,并严格按照国家 编制和企、事业单位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剂余缺。干部调动,主要根 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特长。有组织调动和本人要求调动两种。本人要求调动的须先 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