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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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 沿用清代婚姻规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立婚书。1931年5月。
民国政府实行《民法亲属编》,规定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婚约,
结婚年龄下限为男满·18岁、女满16岁;夫妻自愿离婚者,应立文为凭,并有两
人以上证人签名。
    建国后, 1950年5月,高青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对男
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自愿结婚者,区公所方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离婚者
由区公所调解无效后发离婚证书。此后,婚姻登记,一直由区、公社、乡(镇)一
级政府办理。
    1980年11月,高青县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结婚男女须
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
婚登记; 凡离过婚申请再婚时,须持离婚证件。1981年1月执行新婚姻法,男满
22周岁、女满20周岁为结婚登记的最低年龄。
    1985年,高青县有经过培训的婚姻登记员10人,代办员20人。是年,登记结
婚的2246对,离婚的13对。婚姻登记情况见表18—5
           表18--5     高青县婚姻登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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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结婚(对)│复婚(对)) │离婚(对)│转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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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1816  │    2     │   40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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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4929  │    2     │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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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183  │    2     │   43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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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638  │          │   23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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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2889  │    48    │   18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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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2656  │    18    │   23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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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2246  │    3     │   13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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