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衙设户房掌管了解灾情、申报豁免田赋等事宜。民国初,高苑、青城 县公署于1913年成立民事科,下设赈务会、养济院、灾民收容所、义地管理处等。 1928年,高苑、青城县民事科改称民政科,为第一科,设科长1人、科员6人。 1940年10月, 高苑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第一科为民政科,编制4人。1944年8月, 青城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 编制3人。1948年4月,高青县民主政府设民政科, 编制4人,各区设民政助理员1人。 1958年7月, 民政科改称民政局。1967年,民政局改称县革命委员会民政组。 1970年, 恢复民政局。1985年,县民政局设有办公室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共有 工作人员13人; 在19个乡镇各设民政助理员1人,负责救济、抚恤款的发放和婚姻 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