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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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营业场所,金融机构金库的建设方案和竣工验收
1、办事部门: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2、办事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1998]588
号)、《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3、申报材料: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
4、办事对象:金融机构。
5、办事程序:
(1)各金融机构在新建、改建和扩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
设施的建设提出申请并拿出具体方案,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审核,经当地公安机关
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
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范及设施建设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6、办事时限:经验收,合格者当场发放《安全防范及设施建设合格证》。
7、办事电话:5667227
8、监督电话:5667266
二、跨县(区)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审批
1、办事部门:治安警察支队。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3、办事程序:由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亲自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出示
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4、申报材料: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
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
地)、路线、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5、 办事对象: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判处刑罚或尚未执行完毕
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
自由措施的以外的公民。
6、办事时限: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7、办事电话:5667233
8、监督电话:5667266
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
1、办事部门:治安警察支队。
2、办事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
3、申报材料:提交书面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活动方案和说明;
(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3)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
4、办事对象: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办事程序:
(1)在活动举办前30日提出申请,人数在3千人以上的向市公安机关申请;
(2)在举行全国性或地方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
航空港、火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举办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6、办事时限:30天。
7、办事电话:5667233
8、监督电话:5667266
9、备注:3000人以上的或跨县(区)组织的。
四、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的核准
1、办事部门:治安警察支队。
2、办事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
号)和鲁公通[2005]61号
3、申报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检验申请表》;
(2)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产品原理图、总装图;
(5)产品彩色照片2套;
(6)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申请表》;
(7)主要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及购买、检定证明;
(8)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明;
(9)设计、工艺文件;
(10)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市局初审;
(2)省厅审批。
6、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7、办事电话:5667233
8、监督电话:5667266
五、公务用枪配备使用的审核
1、办事部门:治安警察支队。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申报材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政审合格的证明;
(2)经过使用枪支专门培训的证明;
(3)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4)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的证明。
4、办事对象:在配枪岗位工作符合配备使用枪支条件的人员。
5、办事程序:
(1)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2)申报单位政工部门政审;
(3)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
(4)治安支队审核;
(5)省公安厅审批。
6、办事时限:无具体规定。
7、办事电话:5667233
8、监督电话:5667266
六、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
1、办事部门:治安警察支队。
2、办事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3、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6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设备;
(4)完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自愿申请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的单位,依据《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
规范》办理。
七、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1、办事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2、 办事依据:《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
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3、申报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
(2)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3)提交2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
(4)交验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6) 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份健康证
明,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4、办事对象:台湾居民。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上报山东省公安厅审批。
6、办事时限: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7、收费标准:每证50元。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4号。
9、办事电话:5667291 5667272
10、监督电话:5667266
八、外国人永久居留
1、办事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2、 办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74号)。
3、申报材料: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
(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
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3)经中国驻外领使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4)4张2英寸正面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4、办事对象:外国人。
5、办事程序:
(1)受理;
(2)上报省厅审核;
(3)公安部审批。
6、办事时限:受理之日起6个月以内。
7、 收费标准:受理收取申请费每人1500元;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取居
留证费每证300元; 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每证
30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每证600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267号。
9、办事电话:5667291 5667272
10、监督电话:5667266
九、公民因私出国
1、办事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申报材料:
(1)交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本人的居民身
份证)户口簿;
(2)填写出国申请表;
(3)4张正面近期免冠近照彩色照片;
(4)特殊身份人员需出具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的单位意见。
4、办事对象:公民。
5、办事程序:
(1)受理;
(2)调查;
(3)审核;
(4)审批。
6、办事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办理护照费200元;护照换发费200元;护照补发费400元;护照各
类加注费20元/次。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2000]293号。
9、办事电话:5667291 5667272
10、监督电话:5667266
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1、办事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
号)。
3、申报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申请人正面免冠近照3张;
(3)交验身份证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
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单位意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4、办事对象:公民。
5、办事程序:
(1)受理;
(2)调查;
(3)审核;
(4)审批。
6、 办事时限:受理首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再次申请签证的,受理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
7、收费标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签注、加注、延期20元。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4号。
9、办事电话:5667291 5667272
10、监督电话:5667266
十一、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办事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
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
区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关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件。
4、办事对象:公民。
5、办事程序:
(1)受理;
(2)调查;
(3)审核;
(4)上报山东省公安厅审批。
6、办事时限:受理之日起按照分数参加全省分数排队等候。
7、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4号。
9、办事电话:5667291 5667272
10、监督电话:5667266
十二、内地公民因私事短期往来香港、澳门
1、办事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
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公民往来港澳地区审
批表》;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
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
来香港或澳门,还需提交通行证。
(3)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4、办事对象:公民。
5、办事程序:
(1)受理;
(2)调查;
(3)审核;
(4)审批。
6、 办事时限:首次申办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
注的,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延期、加注每件2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
20元; 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
(三年) 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
有效签注每件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每件200元。
8、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9、办事电话:5667291 5667272
10、监督电话:5667266
十三、外国人签证、延期、居留
1、办事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申报材料:外国人回答被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4、办事对象:外国人。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制证。
6、办事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7、 收费标准:分对等与非对等国家;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
有效期1年(含1年) 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每人800元; 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
(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
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8、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发改价格[2004]223号
9、办事电话:5667291 5667272
10、监督电话:5667266
十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1、办事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2、办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3号)。
3、申报材料:
(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2)填写申请表;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需提交途径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
证明;
(3)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需提交与申
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4)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需提交大陆相应机构、
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4、办事对象:台湾居民。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制证。
6、办事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7、收费标准: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20元/每次;多次入出境签
注每次100元。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4号。
9、办事电话:5667291 5667272
10、监督电话:5667266
十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
1、办事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
2、 办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1997年12月12日发布);《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
人民政府第88号令);《关于对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
度的通知》(鲁公算[1998]146号)。
3、申报材料:
(1)《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责任书》;
(2)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本单位对拟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售后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
(5)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办事对象:经销单位。
5、办事程序:
(1)由县(区)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初审;
(2)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审查;
(3)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6、办事时限:20日
7、收费标准:《山东省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证》每证50元。
8、收费依据:鲁财综字[2000]22号;鲁价费字[2000]137号。
9、办事电话:5667811
10、监督电话:5667266
十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1、办事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
2、 办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关于贯彻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鲁公通字[2003] 2
号;《关于加强计算机国际联网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公发[1998]48号)。
3、申报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申请登记表》;
(2)安全管理制度;
(3)安装了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省公安厅统一评测选型的安全管理软件,市局公
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出具的验收证明;
(4)《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详实的网络拓扑结构说明,系统日志记录达到国家规定
的时限2个月;
(6)从业人员合法身份证明;
(7)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文化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11)与接入单位签订的《接入协议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13)服务登记项目。
4、办事对象:“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办事程序:
(1)县(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初审;
(2)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审核。
6、 办事时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关于贯彻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进
条例〉的通知》明确为:县级消防部门5个工作日,县(区)公安局网监部门5个工作
日,市公安局网监部门10个工作日。
7、办事电话:5667811
8、监督电话:5667266
十七、国际互联网单位接入使用
1、办事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
2、 办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际联网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公算[2000]75号)、《关于加强计算机国际联网
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公发[1998]48号)。
3、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2)网络结构拓扑图及其说明;
(3)安全管理制度;
(4)网页栏目设置、服务项目登记表;
(5)经营许可证或入网审批手续(复印件);
(6)接入许可证(复印件);
(7)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8)IP地址分配、使用情况登记表;
(9)下级网络备案表;
(10)其他安全保护管理必需的资料。
4、办事对象:联网单位(含接入单位、其他联网单位)、联网用户。
5、办事程序:凭申报材料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
6、办事时限:当场办理。
7、办事电话:5667811
8、监督电话:5667266
十八、机动车注册登记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3、申报材料:机动车注册登记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
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4、办事对象: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
5、 办事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正明、凭证进行校验、复核,并对机动车进行检
验。
6、办事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
7、收费标准:汽车反光号牌100元;挂车反光号牌:50元;机动车行驶证:15元;
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机动车检测费:100元;机动车放大号:60元;固封装置:1
/个;号牌架:10元;人工检验:50元。
8、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5]53号。
9、办事电话:5325087
10、监督电话:5667266
十九、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3、 申报材料:申请人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并交验机动车。
4、办事对象:办理变更的申请人。
5、 办事程序:对变更的申请人所提交的法定证明、凭证进行审验复核,对机动
车进行检验。
6、办事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7、收费标准:汽车变更75元;挂车变更75元。
8、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4]4号、鲁价费发[2005]53号。
9、办事电话:5325087
10、监督电话:5667266
二十、机动车转移登记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3、申报材料: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 30日
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4、办事对象: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
5、办事程序:
(1)对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所提供的法定证明、凭证进行审验;
(2)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3)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办事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认机动车。
7、收费标准:汽车反光号牌100元;挂车反光号牌:50元;机动车行驶证:15元;
机动车检测费: 100元;固封装置:1/个;号牌架:10元;机动车放大号:40元;人
工检验:50元;临时号牌:5元。
8、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4]4号。
9、办事电话:5325087
10、监督电话:5667266
二十一、机动车抵押登记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3、 申报材料:持以下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
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办事对象:办理抵押的申请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 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管所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和注销
抵押内容及日期。
6、办事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登记证书上注明。
7、收费标准:抵押登记100元。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76号。
9、办事电话:5325087
10、监督电话:5667266
二十二、机动车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3、 申报材料: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
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4、办事对象: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
5、办事程序:
(1)达到国家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填
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在
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以上材料交回车辆管理所。
6、办事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注销信息。
7、办事电话:5325087
8、监督电话:5667266
二十三、机动车驾驶人的换证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3、申报材料:机动车驾驶人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办事对象:办理换证的申请人。
5、 办事程序:申请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
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6、办事时限:手续齐全,3日内办结。
7、收费标准:换证每人10元。
8、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5]53号。
9、办事电话:5325073
10、监督电话:5667266
二十四、机动车驾驶人补证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3、申报材料: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去一驾驶人的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4、办事对象:办理补证的申请人。
5、办事程序:
(1)填写《机动驾驶证申请表》;
(2)核档。
6、办事时限:3日内办结。
7、收费标准:补证每人10元。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6]122号、鲁价费发[2005]53
号。
9、办事电话:5325073
10、监督电话:5667266
二十五、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3、办事对象:机动车驾驶人。
4、办事程序: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的;
(5)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 年龄在60岁以上持有A、B、C准驾车型,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
提交身体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持B、C或70周岁以上持B、C、Dr ;
(8)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被撤销的。
5、办事电话:5325073
6、监督电话:5667266
二十六、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3、 申报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县级或
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办事对象:办理驾驶证的申请人。
5、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出具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办证。
6、收费标准:考试费每人700元。
7、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4]4号;鲁价费函[2004]17号、鲁价费发[2005]53号。
8、办事电话:5325071
9、监督电话:5667266
二十七、机动车驾驶人补证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核证科
2、办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3、申报材料: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4、办事对象:办理补证的申请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核档。
6、办事时限:3日内办结。
7、收费标准:补证每人20元。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6]122号。
9、办事电话:5325073
10、监督电话:5667266
二十八、机动车驾驶员军换地方证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应当提交军队、武警部队核
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军队、武警部队的驾驶证和技术档案。
4、办事对象:办理军换地方证的申请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技术档案,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
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6、办事时限:
(1) 申请军换地方证的驾驶人,持有效证件准驾记录为C(包括C1)以下的驾驶
证,到车管所受理后,可直接换地方证;
(2)申请军换地方证的驾驶人,持有效证件准驾记录为B2(包括B2)以上记录者,
到车管所受理后, 科目一、科目三可同时预约,考试合格后3日内发证。退伍后超过
一年不换证的,该驾驶证无效。
7、收费标准:考试费:70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
8、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4]4号;鲁价费函[2004]17号、鲁价费发[2005]53号。
9、办事电话:5325071
10、监督电话:5667266
二十九、机动车驾驶员考试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3、申报材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
4、办事程序:驾驶员考试:
(1)及格标准;
(2)预约考试;
(3)补考。
5、 办事时限: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
格后,车管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6、收费标准:考试费每人700元
7、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4]4号;鲁价费函[2004]17号、鲁价费发[2005]53号。
8、办事电话:5325071
9、监督电话:5667266
三十、机动车驾驶员增驾
1、办事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办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3、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及机动车驾驶证。
4、办事程序:办理增驾的申请人。
5、办事时限:
(1)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外,提交申请
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审核,办证。
6、办事时限:严格审核档案,考试合格后并手续齐全的5日内办结。
7、收费依据:考试费:70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
8、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4]4号;鲁价费函[2004]17号、鲁价费发[2005]53号。
9、办事电话:5325071
10、监督电话:5667266
三十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办事部门:消防分局。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申报材料:
(1)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
(2)国家、省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
程,同时提交消防设计专篇。
4、办事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
及内部装修工程,均应申办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
5、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领取并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图纸资料
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审;
(2)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图纸资料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
(3)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书。
6、办事时限: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组织专
家论证消防设施的工程,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专家论证。
7、办事电话:5165399
9、监督电话:5667266
三十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办事部门:消防分局。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申报材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工程竣工图纸及施工过程中图纸
变更资料。
4、办事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
及内部装修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均应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5、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领取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连同竣工图纸及有关变
更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审;
(2)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规定时限内进行验收;
(3)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验收意见书。
6、办事时限: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验收,
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办事电话:5195119
8、监督电话:5667266
三十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检查
1、办事部门:消防分局。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
资料。
4、办事对象:体育场馆、歌舞厅、夜总会、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
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销)
会等群众活动等均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5、办事程序:
(1)申办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使用、
开业或举办日的15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3日内对使用、开业或举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后2日内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6、办事时限: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3日内对使用、开业或举办场所进行消
防安全检查,检查后2日内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办事电话:5195119
8、监督电话:5667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