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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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展销会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市场科。
2、办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展销会申请书;
(3)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4)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4、办事对象:申办展销会的企业或团体法人。
5、办事程序:
(1)受理人审核;
(2)科长复审;
(3)局长签批。
6、办事时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7、收费标准:按展销会成交额的1%以下收费。
8、收费依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9、办事电话:5333538
10、监督电话:5311880
二、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科。
2、办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
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
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 办事对象:有限公司以及与其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
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人
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
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
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
决定。
7、办事电话:5316591
8、监督电话:5311880
9、监督电话:5311880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申报材料: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W)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
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
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
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
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 办事对象: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
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6、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 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人
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
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
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
决定。
7、办事电话:5316591
8、监督电话:5311880
五、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办事电话:5316591
8、监督电话:5311880
六、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科。
2、办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
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
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集团母公
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审批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证。
5、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的
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6、办事电话:5316591
7、监督电话:5311880
七、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
准文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
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
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个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
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八、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
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作出明确
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
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
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
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
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
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 驻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
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
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1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
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
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
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
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
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
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
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 办事对象: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或机关参股(控股)设立的有限公司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
(1)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
(2)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 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414
号;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符合《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东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
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
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燕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
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
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
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
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
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
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
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
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
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
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
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
告;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
他材料。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
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
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
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面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
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提交投资人的指定文件。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
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以合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
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驻所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东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
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
到会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驻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
(6)新驻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
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
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
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
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 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
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
发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 发起人认购以外增加的注
册资本的增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由发起人盖章或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投资人盖章。
(5)验资报告。
(6)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
集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清算结果
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
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
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
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董事签字。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变更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股东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
审查意见由原备案董事签字;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签字;
(4)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
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原
任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委派文件。
(5)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
理的还要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6)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
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
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4、 办事对象: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或机关参股(控股)设立的有限公司。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 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414
号;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十、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申报材料: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
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
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
批准文件。
(4)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
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
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
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7)营业单位,因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
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
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8)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
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营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营业单
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 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414
号;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十一、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申报材料:
非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
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
表人的任职证明。
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
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
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
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
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
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
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驻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驻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
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
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驻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
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修改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章程修正案(B同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
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者企业原出资人与现出资人签署的转
让协议;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5)企业章程(现出资人盖章);
(6)现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改变适用本
规范。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
公司法办理改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
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 办事对象: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
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 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414
号;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十二、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提交租赁协
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
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
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
司使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非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3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 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414
号;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十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
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
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
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
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
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
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 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
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
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1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
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
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
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
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
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
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企业、自然人。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收费标准:
(1)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的8%收取;
(2)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4%收取;
(3)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
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6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十四、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
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
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
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
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
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
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
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爱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
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企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办事电话:5316561
8、监督电话:5311880
十五、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
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驻所变更登记:
公司驻所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
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驻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
(6)新驻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凭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
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投资人的指定文
件。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
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
范》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以合并。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
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
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 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
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
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 发起人认购以外增加的注册
资本的增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由发起人盖章或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投资人盖章。
(5)验资报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
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3次)和载明清臬结果
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
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
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非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
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董事签字。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项目的,提
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非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非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
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
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
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
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
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
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
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
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
料。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
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
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
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
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
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
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出资人名称的变更相应
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证明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出
具;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
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名
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
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变更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股东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原备案董事签字;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
事签字。
(4)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
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原
任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委派文件。
(5)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
的部门的文件。
(6)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
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
填写《T轩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公司变更非货币出资到位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或发起人缴付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房产、车辆、商标、专利等有权属登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非货币出资到位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企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
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6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十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科。
2、办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申报材料:
(1)投资人只需按照申请书格式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即可申请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
(2)投资人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填写的内容无论保证与否都应是真实的、合法
的和有效的。
(3)投资人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企业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
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5)报社、杂志社、期刊社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报纸、杂志、期刊字词的,应对这
些字词使用书名号。
(6)本申请书应采用A4规格纸印刷,投资人可采用A4规格纸自行双面复印。
(7)投资人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修改签字
和签名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8)对字迹潦草、书写不清、难以辨认的,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核准受理人员有
权要求投资人重新填写。
(9)已核未完成企业登记的名称,,投资人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
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0)除当场提交且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外,企业名称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11)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
业设立登记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
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
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设立登记。
4、办事对象:企业、自然人。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办事电话:5316561
8、监督电话:5311880
十七、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开业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
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
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
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企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300元。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
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6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十八、私营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
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
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
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企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
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6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十九、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
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企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办事电话:5316561
8、监督电话:5311880
二十、私营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办事部门: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科。
2、办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
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B了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企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办事电话:5316561
8、监督电话:5311880
二十一、私营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科。
2、办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申报材料: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
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集团母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
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集团母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
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集团变更驻所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
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成员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
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B了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
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
(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
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
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企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办事电话:5316561
8、监督电话:5311880
二十二、私营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科。
2、办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
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
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
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办事对象:企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
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办事电话:5316561
8、监督电话:5311880
二十三、烟草广告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初审)。
2、 办事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
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3、申报材料:
(1)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3)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4)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4、办事对象:烟草经营者以及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烟草经营者或者被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
(2)填制烟草广告审批表;
(3)报市工商局进行初审;
(4)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工商局审批。
6、 办事时限: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正式受理
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7、办事电话:5334845
8、监督电话:5311880
二十四、户外广告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
2、办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2号)、
《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T经六条:
(1)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许可证;
(3)广告合同;
(4)场地使用协议;
(5)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
出具的批准文件;
(6)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4、办事对象:
(1)利用本单位(辖区内)所在地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以自我宣传为目的的广
告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
(2)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
登记档案。
6、办事时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7、办事电话:5334845
8、监督电话:5311880
二十五、广告经营许可审批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
2、办事依据:《广告法》第26条、《广告管理条例》第6条、《广告管理条例施
行细则》第7条、《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资格条件: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4、申报材料: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
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
关的证明文件。
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5、办事对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6、办事程序:
(1)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
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3)广告经营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停止从
事广告经营的,应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4)广告经营单位在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上述规定
条件,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广
告经营许可证》。
7、 办事时限: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正式受理
并在上述规定内完成。
8、 收费标准: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兼营广告的事
业单位每户100元。
9、收费依据:(1992)鲁介涉字401号、(1992)价费字第414号。
10、办事电话:5334845
11、监督电话:5311880
二十六、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初审)。
2、 办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
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
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而样式。
5、办事对象: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广告经营者。
6、办事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市工商局进行初审;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
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
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
由。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7、 办事时限: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正式受理
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8、办事电话:5334845
9、监督电话:5311880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
3、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
人开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函;
(3)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4)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资信证明;
(7)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明;
(8)场所使用证明;
(9)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或备案文件;
(10)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及合资银行、财务公司还应提交投资各方最后3年的年
报,筹足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开业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
(1)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
(2)注册资本总额过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4‰收取;
(3)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二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
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根据不同的变更登记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变更住所,提
交住所使用证明;②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章程的,提交补充协议;③变更
企业类型,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④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委派方的委派
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⑤转让股权,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
充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⑥增加国有企业为合资(合作)企业股
东的,提交中方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备案文件;⑦变更
经营期限的提交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
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二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开业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 办事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
3、 申请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开业登记、已登记注册的外
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函;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
(4)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场所使用证明;
(7)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及合资银行、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均需提交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文件;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31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 办事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
3、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
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
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
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
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则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
8、办事电话:5316591
9、监督电话:5311880
三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
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 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
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及印章。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办事电话:5316591
9、监督电话:5311880
三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3、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以后,批准证书颁
发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要求: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签字通过;董事会决议应写
明调整注册资本的原因,调整的具体数额;本企业的实有资产及负债情况)。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4)在省级报纸上3次减资公告。
(5)董事长签署的承诺书(要求:保证本企业没有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等经济纠
纷)。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说明。
(7)减资后的脸资报告。
(8)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修改合同(独资企业免)、单程的补充协议。
(9)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三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权的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3、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股权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3)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4)合同、章的修改协议。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的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
转让协议。
(6)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7)新加入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①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
股权的,还需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②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
受益者所有的,应同时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
文件、 证件:①审批机关的批件;②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癔 出质投资者将其
股权质押的决议;③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④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
书;⑤验资报告。
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以及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
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者应提交获得或继承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任一方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守约方投资者申请更
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④验资报告;②守约方催告违
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违约方已如约缴付部分出资的,应提交对违约方部
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转让,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中方
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②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出具确认书或备案文件。
4、 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变更登
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办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申请材料:
企业集团的登记:设立登记,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
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驻所;成员企业。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企业集团章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的名
称、住所;企业集团的宗旨;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企业集
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参加、
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企业集团的终止;章程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制定日期)。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
府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
成立。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收费。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三十五、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办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申请材料:
变更登记: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
(2)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
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
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3)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其他有关文件。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集团的变更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三十六、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办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申请材料:
注销登记: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面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其他有关文件。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收费。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三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办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申请材料:
公司合并的登记: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
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
格要求;
(3)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
一个申请人。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表(吸收合并的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新设合
并的签署设立登记申请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涉及上市的股份公司合并的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
(3)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驻所、法定代表人;合合并后公司
的名称、驻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协
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解决解议的方式;签约日
期、地点;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5)各公司合同、章程。
(6)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8)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
明;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9)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10)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1)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2)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3)登记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合并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收费。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三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科。
2、办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申请材料:
注公司分立的登记,拟分立的公司应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分立的登记申请表(存续分立的签署变更登记申
请表,解散分立的签署设立登记申请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4)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为协议各方)签订的合同分立
协议(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驻所、法定代
表人;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分立形式;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
产的分割方案;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签约日期、地点;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
项)。
(5)公司合同、章程。
(6)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8)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公司在报纸上3次登载
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公司通知其他债权人的证明;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
况的说明。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12)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
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集团的的分立登记。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三十九、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登记
1、办事部门:国家工商局外资注册局。
2、办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3、申报材料:
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①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
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
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万美元,并有3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
书已获得批准,或者;②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需的经济实力,
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
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
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1)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
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
究报告、章程。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
件(复印件)。
(3)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T昨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
国注册会计师离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
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
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4、 办事对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
接投资的公司。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 办事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
(1)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费;
(2)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四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1、办事部门:国家工商局外资注册局、省工商局外资登记处。
2、办事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募集和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董事
长签署的申请登记表;②名称核准通知书;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文件和批准证
书副本1; ④公司章程;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⑥招股说明书(募集方式
设立提交);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募集设立方式提交);⑧发起人协议(发起方
式设立提交);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住所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和
个人简历;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驻所证明。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外经贸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③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④可行性
研究报告。⑤发起人协议。⑥公司章程。⑦原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及最近连续三年的
资产负债表。⑧发起人的资信证明。⑨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⑩法定代表人的任职
文件和身份证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
或者聘用的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原外商投资企
业董事会关于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合同、章
程的决议。○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提供上述1,2,
3, 4,5,6,7,8,11,12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a、原股东大会对转变为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决议;b、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报告;c、证券管理部
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d、其他必要文件。○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除提
交1,2,3,4,7,8,11,12规定文件外,还应提交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
股协议等。○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
在境外上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除提交1,2,3,4,7,8,11,12规定提
交的文件外,还应提:a、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b、境外证券机构批准
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c、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注参照外经贸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部问题的暂行规定》。
4、 办事对象: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股份
有限公司。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
(1)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费;
(2)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四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科。
2、 办事依据:《公司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
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①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
董事会决议;②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定验资机构出
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④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⑤外商投
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
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
“外国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工农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①按照(1) 的规定应提供的材料。②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a、公司名称和住所;b、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c、公
司注册资本; d、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e、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f、投资者的出资
方式和出资额;g、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h、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
事规则; i、公司的法定代表人;j、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k、、投资者认为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③省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设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按照(2)规定的程序办理,
并向其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
允许类领域的, 被投资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按照(1)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照《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2)的规定程序
办理后,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
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3)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
%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按照(1)的规
定应提供的材料;②被投资公司的名称及驻所;③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④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
性研究报告;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加注“外商投资
企业投资”字样);其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
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相应的投
资者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被投资公司投资总额超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机
关审批权限的,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4、 办事对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
(1)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费;
(2)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四十二、内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料。
2、办事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内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告;
(2)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批准证书副本1;
(4)颁发批准证书通知;
(5)合同、章程;
(6)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列为限制类的
企业提交);
(7)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列为限制类的企业
提交;
(8)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9)外方资信证明;
(10)原内资企业验资报告;
(11) 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
确认或备案文件,
(1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4)其他必要文件。
4、 办事对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申请
者。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四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内资企业(包含私营企业)的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企业科、私营登记注册科。
2、 办事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包含私营企业)的
登记:
(1)申请转变为内资企业的报告;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文件;
(4)海关、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5)原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担保证明;
(6)转股协议;
(7)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8)转变类别后的企业章程;
(9)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法定代表人聘任文件和身份证明;
(11)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选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出具其身份情
况证明;
(12)委托代理人证明;
(13)计划生育保证书(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4)雇工人员登记表(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5)公司股东及雇工人员职业证明和身份证明(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6)外地暂住人员暂住户口证明;(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7)其他必要文件。
转变为集团公司(含私营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还需提交法
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国有企业还应出具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4、办事对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内资企业的登记申请者。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四十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
1、办事部门:国家工商局外资注册、山东省工商局外资处。
2、办事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业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中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
后,需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授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的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由省经贸委批准;金
融业、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部批准;航空运输业,由中国民航总局批准;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部、委、局批准)。
(2)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内容
包括:外国企业名称、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首席代
表及工作人员等。
(3)该企业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5)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简历。
(6)国内人员受聘担任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的,提交聘用合同、原单位或
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
(7)驻所使用证明;驻所设在涉外宾馆的,提交租凭协议及涉外宾馆的证明;驻
所设在其他地方的,提交租凭协议及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的证明。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按前款(1)、(2)、(3)、(5)
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
董事会成员名单。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6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四十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国家工商局外资注册局、山东省工商局外资处。
2、办事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
在地址时,应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更换、增加代表时,还需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对新
任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变更驻在地址时,应提供住所使用证明;驻所设在涉外宾
馆的,提交租凭协议及涉外宾馆的证明;驻所设在其他地方的,提交租凭协议及当地
公安机关同意的证明。
4、办事对象: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四十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国家工商局外资注册局、山东省工商局外资处。
2、办事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地期满,或者提交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
业宣告破产,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
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印章、代表证、雇员证。
4、办事对象: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四十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延期登记
1、办事部门:国家工商局外资注册局、山东省工商局外资处。
2、办事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延期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继续常驻的,
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延期申请书;
(2)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K 文本)。
如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需提交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文件。
4、办事对象: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四十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开业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料。
2、办事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开业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
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资源勘探开发的,
应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
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土要
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
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
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4)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
身份证明。
(7)场所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4、 办事对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开业登记申请
者。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31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四十九、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料。
2、办事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营业登记的有关规
定执行。
4、 办事对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申请
者。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收费标准:100元。
8、收费依据:鲁价涉字[1992]40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9、办事电话:5316591
10、监督电话:5311880
五十、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工商局外资料。
2、办事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门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终止合同、
协议,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3)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4、 办事对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申请
者。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5)公告。
6、办事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
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
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定。
7、办事电话:5316591
8、监督电话:5311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