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所有制 解放前,境内一直实行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同贫雇农之间, 土地数量悬殊,剥削严重,矛盾尖锐。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占全县总户数10%的地 主却拥有全部土地的40.5%,而90%的贫苦农民仅占59.5%的土地。1946年土地改革 运动前, 全县共有土地156万亩,占农户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土地56.5%,而占 农户90%的中农、贫、雇农只占有土地的43.5%。郑岭乡(今属陈户镇) 、村魏乡(今 属兴福镇) 、寨高乡(今属寨郝乡)3个乡共有农户2285户,9340人,土地31388.5亩, 其中地主、富农228户占总户数的10%,1088人占总人口的11.65%,土地6518.7亩, 占总土地面积的20.77%, 人均5.99亩,土质肥沃,一亩顶3亩。中农983户占总户数 的43%,4227人占总人口的45.3%,土地14368.7亩,占总土地面积的45.77%,人均 4亩,土质尚好。贫雇农1075户占总户数的47%,4025人占总人口的43.05%,只有土 地10501.1亩,占总土地面积的33.46%,人均2.6亩,且土质低劣,多为不毛之地,1 亩仅顶好地的1/3。庞家村(今属庞家乡) 16户地主占全村总户数的8%,有土地3000 亩,为全村土地总数的50%以上。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 指示) ,7月中共渤海区党委在惠民县召开县委书记会议,传达部署土地改革工作。8 月中共博兴县委建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并派出工作队,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947 年1月6日渤海区农救总会发出在全区范围内控诉汉奸罪行的号召,向地主阶级清算剥 削帐。博兴县各乡村分别建立农民协会和清算委员会及土地分配委员会。同时,县参 议会号召和动员开明士绅献田。 1947年7月23日县委召开扩大会议,贯彻华东局《关 于土改复查工作的新指示》,认真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 主”的方针和使少地无地贫雇农得到足够土地,中农不得受侵犯的政策。同时,本着 给出路的政策,给地主一份土地,使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运动中局部存 在侵犯中农利益和土地分配不公及对地主封建势力打击不彻底等问题,切实进行复查 和纠偏。对土改落后村加强领导,限期补课。1950年6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将过去没收富农的多余土地和房产,改变为保存 富农经济的做法,促使做为地主阶级同盟者的富农在土改斗争中保持中立,使地主阶 级更加孤立,扩大农民统一战线,壮大贫雇农阶级队伍。1950年冬,县委再次派出工 作队,检查验收土改工作,整个土改运动进入扫尾阶段。结束土改共分四步进行,第 一步宣传政策,调查情况,整顿乡村组织;第二步审查、改正错划的阶级成份;第三 步查挖漏网地主,没收地主非法保留的土地、房产、农具、粮食,分配给贫雇农,补 偿中农利益; 第四步确定地权、 房产。各乡、村隆重召开群众大会,颁发土地证。 1951年,历时5年之久的土地改革运动彻底结束。 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经过土地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彻底摧毁了数千年的封建土 地所有制和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封建生产关系。建立了新型的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和进步的生产关系。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从地主手中夺回土地60.6万亩,20多万贫雇 农分得了土地、房产和生产资料,农民真正做了主人,各阶层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变 化。全县一般村镇人均土地3亩左右。如闰坊乡土改后贫农人均4.32亩,中农4.45亩, 富农3.31亩, 地主2.62亩。地处抗日根据地的郑岭乡贫雇农土改前人均土地2.8亩, 土改后人均土地3.95亩; 中农土改前人均土地3.7亩,土改后人均土地3.81亩;富农 土改前人均土地6.54亩, 土改后人均土地3.4亩;地主土改前人均土地5.93亩,土改 后人均土地2.26亩。位于新解放区的村魏乡贫雇农土改前人均土地1.91亩,土改后人 均土地2.71亩; 中农土改前人均土地2.9亩,土改后人均土地2.94亩;富农土改前人 均土地4.53亩,土改后人均土地2.8亩;地主土改前人均土地5.7亩,土改后人均土地 1.86亩。代表三类地区的寨高乡贫雇农土改前人均土地2.98亩,土改后人均土地3.64 亩; 中农土改前人均土地3.64亩,土改后人均土地3.1亩;富农土改前人均土地5.37 亩,土改后人均土地3.01亩;地主土改前人均土地6.11亩,土改后人均土地2.04亩。 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集体土地所有制 从1952年开始,农村陆续成立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社员土地入股,所有权仍归个体,集体仅有使用权。1956年完成农业社会主 义改造,初级社转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土地归集体所有。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土地归公社所有,仍为集体所有制。1961年改公社一级所有为 “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以生产队为独立核算 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度。公社主要经营部分果园、苗圃、科学实验田;生产大队经营部 分果园、苗圃、科技实验基地等,以上俗称大集体。生产队主要经营农作物大田、良 种实验田和小型菜园、 果园、 苗圃等,约占全部耕地的95%以上,亦俗称小集体。 1978年以后,改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体制为乡、村行政单位,原属社、队各级经营的 土地由乡、村接管,仍属集体所有制,其性质不变。 全民土地所有制 建国前,直接由县人民政府接管民国县政府的土地有南隅笔架 山苗圃、锦秋亭苗圃和麻大湖区学田5苇草)。50年代建立的辛安苗圃,60年代建立的 县苗圃、棉花原种场、顺河渔场,70年代建立的粮食良种场(原属地区管理)等均属全 民所有制。1985年统计,这类土地达2230余亩,仅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