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1年(1932年),博兴县合作社指导所兼办农民贷款。贷款基金由建设费项下 划拨1千元, 统一贷给信用合作社及生产合作社。 至民国24年, 全县发放凿井贷款 2500冗o 1946年,北海银行渤海分行博兴贷款所,向各区派出贷款员,以放现折实办法对 农民发放贷款。1952年至1953年,重点对贫下中农发放贷款,帮助他们购买水车、大 牲畜、 种籽及打砖井,共发放贷款130万元。1954年农村信贷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合 作社,发放贷款83万元。1955年博兴县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为配合农业初级合作 社向高级合作社过渡,发放农业贷款105万元。农业贷款的范围遍及全县所有乡、村。 贷款种类有生产资料、生产费用、人民生活贷款等。 1961年,为了解决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的生产、生活困难,及时发放“灾区口粮 贷款”。同时发放生产费用、生产设备贷款。共发放农业贷款185万元。 1965年, 县银行按照上级指示精神, 对确无偿还能力的贷款予以豁免。共豁免 1961年前的农业贷款472万元,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4万元(1971年核销帐务)。是年始, 博兴县农村信贷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按照“确有物资,物 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和“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发放贷款。1973年 增添小型农田水利贷款、 农业机械化无息贷款、 副业贷款等项。全年发放农业贷款 153万元。 1979年后,博兴县信贷部门支持家庭联产经营承包和其他专业户。1983年后,贷 款的重点为个体、村和乡(镇)办企业。到1985年底,农业贷款余额达3302万元,其中 银行农业贷款1369万元,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19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