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两货币历史悠久。清代以前,境内主要以银元宝及碎银流通。其计算单位为两、 钱、分。至清代,增加银元流通。银元又称为“洋钱”、“钢洋”、“大洋”。清宣 统二年(1910年) 规定银元为本位币,每枚重库平7钱2分,含纯银九成,合6钱4分8厘 (合公制20.25克)。银元流通范围日益扩大,但市场上大宗交易仍以银两为价格标准, 实际“两”、“元”并存。民国22年(1933年),国民党政府宣布“废两改元”。民国 24年实行法币政策,禁止银元在市场上流通。 民国时期博兴流通的银元有孙中山头像银元、袁世凯头像银元(俗称袁大头)、龙 洋及站人、鹰洋、船洋等银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禁止金银在市场上流通和私行买卖。其收购、配售由中 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一切厂矿单位生产和回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 留用和自行销售;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并可按牌价到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科研 和工业用的金银,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由银行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按计划配售。人 民银行博兴县支行收兑的多是散落在民间的金银,主要为银元、碎银;金银饰品、元 宝和出土的陪葬品,偶而收兑“金砖”。博兴县人民银行收兑之金银,按规定及时封 装上解上级银行。